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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性治理:社区权责碎片化的根源与超越

2016-05-14张继军

张继军

摘 要:社区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生产和消费公共产品的基本单元。社区治理单元中,社区居委会、公共服务站、社区社会组织、辖区单位等主体间呈现一定程度权责的碎片化,权责冲突、缺乏协调,社区治理效能低下,居民需求得不到积极回应。通过对社区权责碎片化整理,能够有效应对权责碎片化状态,实现社区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和社区治理效能提升。

关键词:社区权责;碎片化;整体性治理

中图分类号:D66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5-0016-03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多样性带来了社区需求的多样性,不同的社会群体对参与社会管理的需求或享受公共服务的需求,表现出异质性”[1]。能否有效提供社区公共产品,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成为政府和社区各主体重要任务。

一、社区权责碎片化的表现

英国学者格里·斯托克指出“由于各方面的责任趋于模糊,易于导致逃避责任或寻求替罪羊”。在城社社区治理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共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辖区单位等主体间权责关系尚存模糊之处,权责碎片化,影响社区整体性治理,不利于社区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社区权责碎片化表现如下:

(一)居民委员会与公共服务站权责碎片化

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组织”和“自治组织”的二重性决定了当前我国城市大部分社区治理结构的二重性,即管理或控制与自治的二重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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