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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住房公积金利息预提会计核算的看法

2016-05-14刘静

财会学习 2016年7期
关键词:管理中心公积金利息

刘静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自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规范和加强了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维护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利息预提与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不一致、业务年度与会计年度不一致、预提利息存在与年度结息跨年度不在一个会计核算期内、在一个业务年度内存款利率调整等矛盾情况,势必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产生影响,会计核算也不能全面、真实的反映住房公积金年度收益情况,并对年度增值收益分配产生一定影响。

一、利息预提的核算原则与《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制定核算原则不一致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是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进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但是利息预提却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住房公积金预提利息,是指管理中心按照文件规定在每季度末对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利息预提,按照季末的利率测算本季度应该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是多少,但未真正的计入个人账户,故而称为预提利息。按照《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的规定,管理中心在预提利息时借记“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预提利息的会计核算反映出其核算依据的是权责发生制,即使未真正支付给个人记入个人账户内,但由于应由本期承担费用,所以计入当期费用。收付实现制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提现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期内实现的收入与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相配比的原则。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其他均采用收付实现制,《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就是采用的收付实现制,但是其中关于预提利息的核算采用的权责发生制。一个会计核算体系存在两种会计核算原则,自然对核算的结果产生一定影响。

二、会计核算年度与公积金业务年度不一致、利率调整对管理中心的增值收益影响很大

首先,会计核算年度和业务年度不一致。《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然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住房公积金业务年度自本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并于6月30日为职工进行年度结息。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年度跨越2个会计年度,

其次,由于央行不断的调整存款利率,导致已预提的利息与年度结息存在差异。1999年人民银行出台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第十四条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最后,利息预提由于存款利率的浮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以及下一年的收益、收益分配产生影响。管理中心在季度末进行利息预提时,借记“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贷记“ 应付利息”,按照会计核算规定,到年末“业务支出”科目无余额,将其借方余额结转到“增值收益”科目,“增值收益”科目反映的是管理中心当年实现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也就是管理中心一年运营的利润,从预提利息的会计核算来看,预提利息对管理中心的当年收益有一定的影响,如果下一年在6月30日年度结息时,遇到存款利息调整,势必对已预提的利息产生影响。

假设在业务年度中管理中心职工提取未使用上年结转的余额,也就是说从上年结转下来的40亿定期余额,到次年由于活期利率没有调整,因此在表1测算过程中忽略活期利息,只考虑定期利率变动对增值收益的影响。(见表1)

在不考虑提取使用上年结转余额的情况,表一中定期利息等于上年结转公积金余额乘以定期利率乘以实际天数。按照国家文件规定,管理中心在季度末进行预提利息,按当时人民银行挂牌三个月定期利率乘以上年结转的金额,同时会计核算将预提的利息借记“业务支出—利息支出”,贷记“应付利息”,同时将“业务支出—利息支出”借方余额转入到“增值收益”科目。从表一中,2014年9月末预提利息2600万元,减少当年增值收益2600万元,2014年12月末,按照新的存款利率计算得应再提2100万元,减少当年增值收益2100万元,2015年3月末按照新的存款利率计算当季应再次补提的利息是1600万元(40亿元×2.1%×9÷12-2600万元-2100万元),到年度结息时,由于利率不断地下调,应再计提的利息仅有100万元,而实际上在2015年6月末计入职工账户利息综合为6400万元(40亿元×1.6%),计入2015年的增值收益1700万多元,发现利率的下调以及预提利息与年度结息不在同一会计年度,对管理中心的年度增值收益影响很大。

综上所述,由于利息预提与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不一致、业务年度与会计年度不一致、预提利息存在与年度结息跨年度不在一个会计核算期内、在一个业务年度内存款利率调整等矛盾情况,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产生一定影响,不能真正的反映中心当年实现的收益和支出之间的关系,因此建议将住房公积金业务年度与会计年度调整一致。

(作者单位: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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