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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探究

2016-05-14陈晔

财会学习 2016年7期
关键词:小金库治理行政事业单位

陈晔

摘要:“小金库”问题成因复杂,形式多样,屡禁不绝,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本文结合作者近年来治理“小金库”的工作实践,分析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的几种表现形式,探讨治理长效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关键词:“小金库”;行政事业单位;治理

“小金库”是民间俗语,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财政部组织清理的“小钱柜”,而1986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时开始俗称“小金库”。“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小金库”问题由来已久,成因复杂,屡禁不绝,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严重干扰了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

一、“小金库”的几种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实践来看,“小金库”表现形式既有原形态又有了新形式。“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一)违规收费、罚款、摊派设立“小金库”

部分单位利用自身职权和管理对象信息不对称,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如使用收款收据、自制凭证收取活动费、集资费、手续费等各种名义的费外收费;将部分业务委托中介机构,通过中介机构变相对监管对象进行收费;要求监管对象加入指定的学会、协会、研究会,收取会费和活动年费。这些收费大都采用现金形式,收入在收费单位进行核算,全部或部分用于发放职能部门部分人的补助、福利、旅游费、招待费等。

(二)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有些单位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应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如对一些尚未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提前办理报废手续,通过账外处置变现设立“小金库”;与资产承租方串通,不收取或收取部分租金收入,以在承租方消费或报销费用的方式获得资产出租收益,收支不在单位账面完整核算。

(三)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这类“小金库”形式较为隐蔽,不延伸检查相关单位难以发现。一是虚构会议、劳务、培训和咨询业务,以虚假的经济合同、内部文件、工作计划为财务报销凭证附件,开具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二是在单位真实发生的会议、劳务、培训和咨询等活动中,通过虚列人数、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手段,套取现金或存放在宾馆、酒店、培训中心、咨询公司等会务代理和承办单位挂账消费。上述业务所开具的发票往往是真发票,但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却是不真的。

(四)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这是行政事业单位设立“小金库”最常采用的方式。行政事业单位凭借其与下属学会、协会、服务公司等的紧密联系,以政府购买服务、评估经费、奖励经费等名义,将部分财政资金以拨作支转移到下级单位设立“小金库”;或者在有经营业务收入的下属单位中列支上级单位的津补贴、业务招待费、购物卡、购物券等支出。上述收支虽然在下级单位账内核算,但资金的实际使用支配权仍控制在上级单位手中,是上级单位的“小金库”。

二、建立健全“小金库”治理长效机制

“小金库”治理任重道远,既要治标,更要治本;既要开展专项整治,更要注重日常监管。要综合运用制度、教育、预防、改革、惩处等手段,构建惩防并举的“小金库”治理长效机制,使“小金库”无处遁形。

(一)完善相应法规,扎紧治理“小金库”的制度牢笼

2009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开始前,“小金库”问题主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财政、财务、会计处理和行政处罚,大多数案件仅在违反财经纪律的层面上予以了处理。2009年《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2010年《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两个文件对“小金库”的定义和责任人的纪律处分进行了明确,但“小金库”问题的最终解决,亟待在法治和制度层面上出台一部专门的法规,对“小金库”的内涵、外延、执法主体、处罚依据、处罚标准等进行系统而具体的规定,以解决基层执法人员认定难、处罚难的困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升法律的威慑力和执行力。

(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从源头防治“小金库”

首先,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依法纳入综合财政预算。除法定专项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以外,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不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执收单位不得坐支非税收入,减少乱收、多收、截留、挪用等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其次,切实加强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落实好各项非税收入征管制度。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执收,未作规定的,不得委托执收。要真正建立起“执收单位开票、商业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非税收入征管体制,阻止“小金库”的滋生和蔓延。再次,强化收费票据管理,从源头切断“小金库”。

(三)清理下属单位,铲除“小金库”滋生土壤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学会、协会、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虽然也经过民政、工商等部门批准成立,也有自己的章程和业务范围,但其主要业务依附于创立这类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法人由创办单位有关人员兼任,与上级行政事业单位不能划清人、财、物及职能界限,成为上级单位“小金库”的蓄水池。因此,要对这类下属单位进行彻底清理,理顺其与业务主管部门在职能、人事、财务等方面的关系,分门别类,查找原因,该撤销的撤销、该合并的合并、该脱钩的脱钩、该独立的独立。

(四)加大日常监督,构建“小金库”治理保障机制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是防治“小金库”的重要保障。要充分发挥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和审计机关的主力军作用,推进监督检查的常态化,结合每年开展的会计监督检查、专项资金检查、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检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日常检查,重点关注“小金库”的多发易发环节,加大对“小金库”的查处力度。

参考文献:

[1]许维海.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长效机制建立研究[J].财政监督,2014(09).

[2]方辉.浅谈如何防治“小金库”[J].财政监督,2014(22).

(作者单位:海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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