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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2016-05-14刘俊

山东青年 2016年7期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公正监督

刘俊

摘 要: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和广泛的应用,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心声。社会上发生的争议性案件,一时间也在网络上“沸沸扬扬”,民众通过转载、跟帖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些言语或中立,或倾向一方当事人,但都有一个共同的指向,即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判。然而,网络舆论监督的主观性极易造成“网络审判”的后果,形成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局面。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公正

近年来,中国社会常出现这样一种现象:从“刘涌案”的重审与改判,到“许霆案”、“药家鑫案”以及尚无定论的“聂树斌案”,网络舆论在司法领域的频繁出现,甚至左右案件的终局裁决,这主要源于人们对案件的监督更倾向于透过新媒体发声。当案件尘埃落定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就能完全肯定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都是正面的?答案是否定的。

一、网络监督权的权力来源

公民有言论自由权及知情权,并且从宪政的理论和实践上来说,言论自由属于社会成员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是任何民主社会所必须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1]在我国,网络监督权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其中《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项法律以最基础的形式赋予公民表达自由权,我国公民在网络发表心声便有了言论自由的宪法基础。同时,《宪法》还做了进一步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宪法第五十一条还做了限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民有合法的自由表达的权利。

二、网络舆论监督在司法上的体现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逐渐进入普通民众的家庭,据新华网报道: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总数达到6.68亿人。人们也越来越倾向于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心声,行使公民的监督权。然而网络舆论的监督也逐渐渗入到司法领域,例如“刘涌案”、“许霆案”、“药家鑫案”,以及尚无定论的“聂树斌案”仍在网络范围被大家热议。不可否认的是网络舆论的监督确实对司法公正产生了积极效果,但是负面影响也层出不穷。

(一)公开并传播案件相关内容

网络舆论第一次参与到司法领域是通过公开并传播案件相关内容。当一个案件发生之后,网络上便会同时出现案件相关内容,甚至不尽详细,而且传播速度极其迅猛。若是一个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网民甚至会通过“人肉搜索”案件相关人的信息。从2001年的“陈自瑶事件”开始到2015年的“成都女司机被当街殴打”,全国共发生十起“人肉搜素”事件。例如在2010年药家鑫杀人事件进入公众视野之后,网络上曾一度有人呼吁“人肉”药家鑫,不久药家鑫的家庭背景等详细信息就披露在网络上,近年来类似的情况屡见不鲜。我们可以肯定通过网络对案件的公开能够促进司法透明化,使司法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也不能忽视其相反的一面:这种“人肉”行为是否恰当,结果公布在网络上是否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司法机关的公正判决是否会受其影响?

(二)公众通过网络热议案件

当案件进入到司法程序时,公民通过在贴吧、论坛、微博等网络媒介参与讨论案件的进程,甚至预测案件的判决。众所周知,人们在网络上发言只要不违反网站的规定便可任意评论、参与互动,甚至人们还可以通过匿名、隐匿身份来参与互动。因此,网络就成了人们言论自由的广阔平台。其中,真实性与虚假性、理性与非理性、道德性与法律性并存,极易与司法机关形成对立关系,难免会对司法公正造成影响。

三、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表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成为新兴媒体,其简便、快捷、范围广等特性更易被人们接受,网络空间不仅激发了人们的公民意识,更能充分实现公民的表达自由,使公民得以直接、全面、方便地表达言论[2],因此成为人们对司法案件行使网络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渠道。然而网络舆论与司法部门固有的价值取向不同,加之网络的公开性、广泛性、评价性等诸多特性,往往会对司法公正造成侵犯。

(一)道德和法律的冲突

对于案件的审判,法官的裁判依据是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法律原则;而部分网络媒体在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的情况下,经常用道德伦理的准则“绑架”事件进行预先评判。众所周知道德伦理乃是通过传统习惯、内心评价在公众形成的一种内心价值判断,没有明确的规范界定。网络撰稿人在对案件的解读过程中,往往用公众的道德眼光去审视案件,甚至有时会将道德评判结果向公众传播,公众接受到信息难免会在内心形成一种定势。当道德标准下网络舆论与法庭审判结果取向一致时,公众对于司法的结果便是认可的;但是一旦法院裁判与道德评判的结果相悖,或者在量刑上出现了过轻或过重的情况,公众就会对法院的审判产生质疑,或者有相反的过激言论。

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因为,一些网络媒介不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总是用带有倾向性的言论来评论案件是非对错,这就是错误引导公众的根源。和公正评判相背离的是非标准必然要引起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二)知情权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2013年颇为轰动的“李天一案”,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依据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北京法院决定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审理。被告之一系名人之子,公众关注度极高,网络舆论一度呼吁公开案件信息。便形成了公民知情权与司法独立的尴尬局面。

司法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性,司法独立对内价值即保障司法公正,因此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于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尚不完善,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不能完全实现,而在自由的的网络舆论环境下,司法独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

结语

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写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的首要。每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高雅和简洁实惠,假如它不真实,就必须被抛弃或修正。同样,法律与制度无论多么有效率和井然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被改造或废除。”[3]在司法领域,公正具有普遍的价值,公正的核心价值是有效地促进社会秩序的生成。鉴于公民越来越倾向于通过网络參与案件讨论,且造成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诸多冲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明确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与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纵然网络舆论的监督与司法审判对案件进行判断的形式不同,但是利益指向是相同的,那便是追求司法公正。因此,针对社会上出现的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表现,探寻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和谐互动机制显得尤为紧迫。

[参考文献]

[1] 张志铭.传媒与司法——从制度原理分析[J].中外法学,2000,(1).

[2] 杨治.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以司法个案的分析为视角[J].法律适用,2009(1).

[3]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作者单位:淮北师范大学,安徽 淮北 2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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