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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孝文化的政治社会化路径

2016-05-14杜晓燕宋希斌

唯实 2016年8期
关键词:孝经孝悌文化

杜晓燕 宋希斌

中国自西周以来,“孝”不仅逐渐演化成为普遍适用于家庭、社会、政治各种尊卑等级关系的卑幼规范,被称为“美德之通称”,而且成为重要的哲学观念、政治理念和道德规范,被视为“天经地义”、“至德要道”、“众之本教”、“百行之首”[1]。中国传统孝文化的政治社会化在政治人的塑造过程中主要体现为“家国同构”理念,首先从家庭入手进行构建,而后扩展到国家的政治秩序中,并将“孝”与“忠”统一起来。在整个封建社会,孝文化的倡导使中国的社会结构和伦理道德极具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社会的发展。

一、国家层面对孝文化的确立与倡导

国家层面对孝文化的大力倡导主要体现在设立《孝经》为全国性教材,以“孝”为标准选贤任能,援孝入律为孝道提供制度保障。

将《孝经》作为全国性教材。《孝经》蕴含非常丰富的传统孝道内容,被视为“百行之宗、五教之要”,也是第一部被定为官学教材的经典著作。对《孝经》的推崇始于西汉。汉文帝时开始设置《孝经》博士,武帝时规定《孝经》是对太子、诸王进行教育的主要教科书,平帝时《孝经》被正式定为官方教科书。《汉书·艺文志》已将《孝经》列入“六艺”类,作为当时基础教育的内容。魏晋六朝,天下纷扰,虽政权更迭频繁,但晋武帝、齐武帝、梁武帝等人,皆亲讲《孝经》,力倡孝悌,形成盛极一时的“皇家《孝经》学”现象。南朝梁武帝更是亲撰《孝经义疏》。北魏孝文帝还命下属将《孝经》译成鲜卑族语言,国人皆习之。隋唐时期,广开学校,推行科举,崇奖孝悌,科举考试将《孝经》列入考试的“兼经”。唐玄宗还御注《孝经》,令天下“家藏一本”。宋承前制,《孝经》受到宋代政府的高度重视。宋太祖曾有明诏:“人伦以孝慈为先,家道以敦睦为美”,认为“若有资于教化,莫《孝经》若也”,并“召辅臣于崇政殿西庑观讲《孝经》”(《宋史(卷三六六)》)。《宋会要辑稿》载宋高宗“亲写《孝经》,颁之诸郡……诏令诸州刻石,赐现任官并系学籍诸生”。明清历代皇帝都继承了宋元以来儒家教化和科举选士的传统,对孝悌之道益加表彰。明太祖提出《孝经》是“孔子明帝王治天下之大经大法”,所以当时中央的宗学(贵胄的高等学校)在教学内容上以授《孝顺事实》、《皇明祖训》等为主。清朝满族入主中原之后便主张将《孝经》引入蒙学,与习射教育并重。康熙皇帝颁布《圣谕十六条》,首以“敦孝悌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相号召。顺治、康熙、雍正、乾隆诸帝,或自著《孝经》御注,或更辑《孝经衍义》,或签注《圣谕十六条》。“为士大夫者,能资孝作忠,扬名显亲;为庶人者,能廑身节用,竟力致养。家庭务敦于本行,闾里胥向于淳风”(雍正五年《御纂孝经集注序》)。由于历代政府不遗余力地劝善勉孝,《孝经》的思想主张已经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国家法律、社会关系、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各个领域无不受其影响。

以“孝”为选贤任能的重要标准。中国传统社会选官制度中很重要的一个标准就是“孝”,这是传统社会促进孝文化传播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是推动“孝”观念在社会广泛传播的重要手段。以“孝”选官始自西汉的察举孝廉制,统治者将孝道与官员选拔直接联系起来,有孝行的人可到地方乃至中央做官。汉武帝元光元年冬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此为汉代察举孝廉之始。此后“孝廉入仕”就成为汉代官吏进入仕途的重要途径。据黄留珠先生统计,西汉自元光元年以后(包括新莽),共举孝廉约3.2万人,东汉共举孝廉约4.2万人,整个汉代举孝廉人数总计约7.4万人。[2]汉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举孝廉同样是求得仕进的一条重要途径。虽然隋唐确立科举取士制度,但“孝”依然是选拔官员的一项重要品德标准。唐朝不仅通过皇帝颁发诏书不定期选拔有孝行的人才,更重要的是,通过科举,将“孝”作为选拔官员重要品德标的准制度化和经常化。唐朝专门设立了以“孝悌”为名的考试科目——“孝悌廉让”与“孝悌力田”科,应试者需要有突出的孝悌品德并受到推荐才能应试。此外,唐代科举考试科目众多,被士人最看重的“明经”、进士二科试中的《孝经》乃是必考内容。唐高宗仪凤三年(678年)三月下敕,将《道德经》、《孝经》并为上经,要求“贡举皆须兼通”(《通典》(卷十五))。宋代统治者也沿袭前朝,将儒孝伦理和孝悌品行作为朝廷人才选拔或官员黜陟迁转的重要依据。宋代孝廉人才选拔是地方乡里考察举荐与朝廷进行专门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只有孝德与才学兼备者才能入选授职。这种向孝子孝行倾斜的官员选拔制度,是统治者用制度的形式对孝子孝行所进行的最高级别的精神奖励,推动了孝文化在全社会的传播。传统中国的这种选官制度,能带来实际利益的“孝道”教育,增加了社会成员对“孝”的认可,同时,也对社会各阶层人士践行孝行起了鼓励和引导的作用。

援“孝”入律提供法律保障。中国传统“孝”文化传递的不仅是一种伦理理念和行为规范,而且是一种立法理念。在中国传统法律演变的过程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历代法律对孝道的维护,并形成了援孝入律的法律传统。由此,“孝”不仅具有法律权威性,而且获得法律保障。“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在刑律所处罚的多种罪行之中,以不孝之罪为首。据《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秦时“不孝”就属重罪。汉律中“不孝”也属大罪之一。汉代严惩的“不孝”行为主要有:不供养父母,殴詈父母,举报父母,诬告父母。《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载:“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殴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为收者,皆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以伦理释律意,孝的内容在法律中进一步具体化、制度化。《魏书·刑罚志》载,魏晋时期的法律规定任官期间为父母服丧就应该回家,若丧期还出来任官,是“冒哀求仕”,将被处刑。在南北朝时,出现了“不孝”列入“十恶”重罪的立法要求,北齐时不孝属于“重罪十条”。隋、唐把这十条大罪的内容略事增删,正式定名为“十恶”,写在法典的最前面,以示严重。《唐律》以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为“十恶不赦”重罪。“不孝”在“十恶不赦”重罪中名列第七,除“恶逆”罪之外,“不孝”罪是侵犯家庭成员犯罪中最为严重的一种。在《唐律疏议》中对“不孝”有明确的解释:“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在唐律中对“不孝”行为奉行从重处罚的原则,若犯“不孝”罪行有可能被处以死刑。宋代沿袭唐律对“不孝”的解释。《宋刑统》对诸多不孝行为都有具体的惩处措施。如辱骂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对父母供养有阙者“徒二年”;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诈称祖父母、父母死者,“徒三年”。宋之后,经历元、明、清各朝的刑律都对此相承沿用,“不孝”均位列十恶不赦之列,不能赦免。援孝入律的司法原则为孝文化的传播提供了制度的保证和法律的依据,扩大了孝文化在中国社会的影响。

二、社会层面对孝文化的引导与弘扬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社会教化是统治阶级维护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生命个体在社会上得以存在的需要。传统中国的孝文化社会教化,既表现为统治阶级以身作则、躬亲示范,又有积极为孝子们立名做传加以传扬,再有立民间德高望重的长者以身教化民众,并辅之以诗歌、戏曲等喜闻乐见的形式予以传播,从而使孝成为社会各阶层共同的价值观念与行为准则。

统治阶级躬亲示范。历代朝廷不仅重视孝文化的推广和学习,还亲身践行孝行以表率天下。汉高祖刘邦以身作则,在灭楚称帝后,仍然“五日一朝太公,如家人父子礼”,后来又“尊太公为太上皇”。汉文帝刘恒对其母薄太后至敬至孝,薄太后病,刘恒三年不交睫、不解衣,亲口尝汤药,被人称为“高世之行”,并因“亲尝汤药”入选“二十四孝”(《史记·袁盎列传》)。隋文帝杨坚“后征还,遇皇妣寝疾三年,昼夜不离左右,代称纯孝”(《隋书·高祖杨坚纪》)。《旧唐书·高宗本纪》载,唐高宗“幼而岐嶷端审,宽仁孝友……及文德皇后崩,晋王时年九岁,哀慕感动左右,太宗屡加慰抚,由是特深宠异……太宗将伐高丽,命太子留镇定州。及驾发有期,悲啼累日,因请飞驿递表起居,并递敕垂报,并许之。飞表奏事,自此始也。及军旋,太子从至并州。时太宗患痈,太子亲吮之,扶辇步从数日”。

为孝子立名作传。为鼓励子女孝行,历代政府不仅对孝子们加以厚赏,以助奉养,还将他们的孝行载入史册,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正史中给孝子立传始于魏晋南北朝时期。此后,《晋书》、《梁书》、《陈书》、《周书》、《南史》、《北史》、《隋书》、《旧唐书》、《新唐书》、《辽史》、《宋史》、《金史》、《元史》、《明史》等皆有“孝友”、“孝义”、“孝行”等含“孝”字的传记。民间流行最广的当属元代郭居敬编集的《二十四孝》。旌表的垂范作用极为显著,因而成为褒奖孝悌的主要方式。如《后汉书·贾逵列传》载,贾逵“母常有疾,帝欲加赐,以校书例多,特以钱二十万,使颍阳侯马防与之”。《旧唐书·列女传》载,唐代民女夏侯碎金已育二女,为了照顾失明的父亲而主动请求离婚,“经十五年兼事后母,以至孝闻”,政府鉴于她的孝行“表其门闾,赐以粟帛”。有研究者发现,在《魏书·孝感传》所记的14例孝子顺孙当中,就有7位受到朝廷旌表。《周书·孝义传》中受旌表的人数所占比例更多,达总数的62.5%。[3]这是一种政府奖励的方式,极大地推动了孝文化的传播,使社会成员能够自觉地把“孝”内化为自己的选择标准和行为目标。

以“孝德”者治孝。在广大乡村,政府往往推举德高望重的长者治孝。汉代在广大乡村专设“三老”、“孝悌”等乡官对民众宣传孝德。《后汉书·百官志五》记载:“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三老”的主要职责是围绕着“孝”进行教化,是承担孝德教育职责的民师。“孝悌”也承担着农村中有关孝行方面的很多职责,如教育、表彰、劝诫等。在唐朝,每年仲秋吉辰,皇帝亲养三老五更于太学。明太祖朱元璋设立“老人制”,规定里甲中选年过50、为人敬服者负责解决乡里纠纷。统治阶层擢用年高德茂的老人,希望通过这样的礼仪形式,为社会各阶层树立尊老养老的榜样,并通过这些老人的身体力行、以身作则,以“孝道”教化民众,淳化民风。德高望重的老人本身就是孝德的践行者,由他们来进行孝德教育,自然更容易让人信服,从而取得更好的示范效果。

以诗歌、戏曲等形式传播孝民俗文化。民间社会流传着众多通俗化诗歌,传颂父母的生育之恩,歌颂孝行孝德。如唐代王中书的《劝孝歌》、宋代邵雍的《邵康节先生孝父母三十二章暨其孝悌歌十章》、清代王德森的《劝孝词百章》,佚名《百孝篇》、《劝孝篇》、《劝报亲恩篇》、《劝妇女尽孝俗歌》等,都是通过讲述孝理、启发孝情、阐明孝行、宣扬孝功等手段,劝导人们行孝。地方戏曲也是社会教化进行孝道教育一种很重要的形式。地方戏曲种类繁多,多以宣扬忠孝,现以“孝女戏”为例予以说明。据考证:“明清时期以孝行为主题的戏曲,有剧本流传下来的约30种,其中孝女戏有15种之多,占了将近一半。”[4]此类戏曲有以汉代“东海孝妇”故事为蓝本的“窦娥”系列戏曲,明代袁于令的《金锁记》、徐春甫的《五福记》,清代陈宝的《东海记》、朱素臣的《朝阳凤》、吴恒宣的《义贞记》、彭剑南的《香畹楼》等。戏中孝女孝妇的形象为孝文化传播到民间发挥了“益风化,补教化”的作用。

三、家庭层面对孝文化的守护与传承

孝道历来为传统家庭所推崇,孝文化最基本的教育从家庭开始,更是家庭教育的核心内容。中国传统家庭孝道教育的主要载体是各类“家规”、“家训”、“家诫”等,它们是传统孝文化架向民间的一座桥梁。

从汉代开始出现的祖训、族规和家法以“以孝齐家”贯之,其核心内容是宣扬忠、孝、仁、义,如著名的《颜氏家训》、《温公家范》、《袁氏世范》、《朱子家训》 等。在敦煌莫高窟中发现的唐代人抄写的《太公家教》 记载有“五违”:“不孝父母,一违;不爱师父,二违;事官不勤,三违;违上命教,四违;乡党不相唇齿,五违。”(《敦煌文书簿2825号(西周)姜太公》)明代《姚舜牧·药言》亦倡导:“圣贤开口便说孝悌,孝悌是人之本,不孝不悌便不成人了。孩提知爱,稍长知敬,奈何自失其初,不齿于人类也。”曾国藩在家书中指出:“吾所望于诸弟者,不在于科名之有无,第一则孝敬为端。”(《与弟书》第十三)并强调:“孝、友为家庭之祥瑞,凡所称因果报应,他事或不尽验,独孝、友则立获吉庆,反是则立获殃祸,无不验者。”(《与弟书》第九)可见,历代家训的核心均为告诫子孙遵守“孝道”。在正面论述孝的同时,为了敦促子孙谨守孝道,很多家训还特别对各种不孝的行为进行了揭露和批判。清人姚廷杰在《教孝篇》中就列举了不孝的表现:“尤有不孝者,或与兄弟分养,竟以加一餐为贪婪,多一刻为逾限。有嘉肴焉,有珍馐焉,己食之,妻食之,子食之,而独父母不得食。”

在传统中国,家训和族规是家族的法律,每位家族成员必须遵守。凡能恪守祖训、族规,尽忠尽孝者,就会受到表彰与鼓励,反之则要受到严厉惩处,使其在家族中无法立足。这样家族组织就对每个成员产生了强大的孝道教化功能,从而使人们对“孝道”敬若神明而不敢逾越。

中国古代之“孝”与建立在传统农耕经济基础上的君主制度、等级制度、宗法制度相匹配,“家国天下”、“五等之孝”及“忠孝一体”是重要的社会规则和政治规范。在传统中国君主政治条件下,孝文化政治社会化的途径和方式是面向全社会的,在维系政治系统和政治文化延传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当代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匹配,是整个社会道德行为的生长点,在调整人和人之间的道德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国家的凝聚力与向心力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借鉴中国传统社会孝文化政治社会化的成功经验,需要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治社会化应该从小养成,注重家庭教育的作用,形成家庭、社会与学校三者携手育人的强大合力,使学校德育教育目标与社会道德风范相统一。

第二,在全社会通过各种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如影视节目、大众娱乐等形式,以重大典型、道德楷模、最美人物、身边好人等宣传为切入口,利用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重要时机,通过运用微博、微信、微电影等方有效载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社会正能量。

第三,国家通过不断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法律与制度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多层次激励机制,褒奖善行义举,使整个社会形成激浊扬清、抑恶扬善的道德风尚,形成扶正祛邪、公平正义的良好风气。

参考文献:

[1]张分田.价值重建时代传统“孝”文化之再检视[J].天津社会科学,2015(01):164-174.

[2]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106.

[3]吴成国.从人名看魏晋南北朝的孝道文化[N].光明日报,2008-02-20(12).

[4]范红娟.明清女孝戏曲初探[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3):105-110.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国家公务员廉政建设”(12CZZ023),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资金项目“清代军机处职权的来源及其演变”(12YJC810020),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信提升研究”(14YJC10003)的阶段性成果〕

(杜晓燕: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宋希斌: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戴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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