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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零风险,只有己莫为”

2016-05-13杨晓林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16期
关键词:若想按揭借款人

杨晓林

一些夫妻为买房而“离婚不离家”,首先须明确此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离婚后一方所购房屋,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为其个人财产。如果是按揭购房,复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现有法律没有针对性明确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司法实践中,房屋登记在婚前购买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往往归其所有,由其给配偶一定的补偿。可见,房产归属产权登记人的可能性更大。

针对假离婚,目前法律上也没有针对性明确处罚规定,但多地都针对规避政策的“假离婚”行为采取了一定监管措施。

2016年3月,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公布《关于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促进住房金融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对江苏辖区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必要的风险提示,要求金融机构做实“面签面谈”,充分核验借款人包括婚姻状况在内的真实信息,禁止居民家庭借“假离婚”“假按揭”等行为办理按揭业务。对于“假离婚”等弄虚作假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当将其计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

以“假离婚”博弈政策、法规者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开发商、中介、银行信贷员等,如明知上述情形,仍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则更应严惩。

对离婚当事人,应当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共同财产并明确财产归属及相应补偿方式,这样至少可避免“假戏成真”后的财产损失,同时在购买房屋前签署有效的书面协议,对所有权作明确约定。

即便如此,如以违法和丧失诚信为代价去换取利益,“若想零风险,只有己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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