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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房产政策,减少与婚姻挂钩

2016-05-13李宁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16期
关键词:夫妻感情婚姻登记婚姻法

李宁

“假离婚”破坏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违背我国婚姻法规定,也有悖诚信要求。此种对践踏法律尊严的行为,对家庭可能产生种种恶劣影响,甚至危及子女成长,对社会也是一种不安定因素。

要预防和规制“假离婚”买房现象,我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把关协议离婚的审查程序。对离婚理由不充分、所提供证明材料有疑义或离婚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离婚协议,建议展开主动、必要、细致的调查和核实,查明有无恶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如调查中认为有必要,还可延长审查期限。

房产政策在未来应当进一步细化,应减少与婚姻挂钩。各地现行的房产政策大多与婚姻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建议国家和地方制定更细、更人性化的房产政策,考虑每个家庭的实际住房情况和要求,对短时间内离婚分户者进行购房政策限制。对恶意规避法律,为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假离婚者,应纳入不诚信系统。

国外立法早就有关于“结婚与离婚间隔期”和“离婚等待期”的规定。建议规定“婚姻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但在夫妻感情确已无可挽回的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判决离婚。”这样,在充分保障结婚、离婚自由的同时,也维护了婚姻的稳定和尊严。

应通过立法加大对“买房型离婚”的惩罚力度。建议在《婚姻法》或《婚姻登记条例》中增设惩罚“假离婚者”的条款。如,可增设“离婚时,夫妻双方合意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有财产,企图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离婚无效”并依不同情形追究“假离婚者”的民事责任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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