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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团的组织应积极参加宣传贯彻婚姻法德运动

1953-08-17

中国青年 1953年5期
关键词:青年团团支部婚姻法

在这次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中,直到现在还有一些团委采取旁观等待的态度。有的只是派了几个干部到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去工作就算了,有的还在等待上级团委的“指示”,对党委的指示,对上级团委办的团报、团刊上的文章,对于团中央负责同志发表的文章,都没有好好去学习,也没有积极主动地发动所属的团的组织参加这一运动。这种态度是不对的。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以来,有些地区团组织在贯彻婚姻法的斗争中做得较好。如中共河南鲁山县委称赞该地区的青年团组织是“站在反封建婚姻制度斗争的前列”。但也有很多团的组织由于对贯彻婚姻法的意义认识模糊,因而对这一工作一直是不够重视和不够关心的。据山东三个县二十五个团支部的调查,不关心贯彻婚姻法的有二十一个团支部,干涉婚姻自由的有三个团支部,关心贯彻婚姻法的只有一个团支部。在一些不关心婚姻法的团的干部中,普遍存在的错误思想,就是他们认为贯彻婚姻法是法院和妇联的事,“与己无关”;有的团的干部到基层工作回来,将有关婚姻问题的情况和问题,只反映给妇联,不向团委汇报;甚至有的地方妇联召开有关婚姻法的座谈会,邀请团委派人参加时,团委负责人竟说:“我们没有这个部门,无人可派”;也有的藉口生产工作忙而不管,或认为婚姻问题是私人的事等等,将贯彻婚姻法的工作推开。

我们应该认识:贯彻执行婚姻法是对全国人民有利的事。在封建婚姻制度下,家庭不和,影响生产,许多青年男女受到封建婚姻的摧残,自杀被杀现象非常严重。青年团是党的助手,要多办些好事,要与一切坏事作斗争,对于这样的大事,难道可以认为“与己无关”吗?何况婚姻问题关系着青年的切身利益,单是因婚姻问题而自杀被杀的人中,青年就占很大数量。据山东十一个区的统计,自杀、被杀的五十人中,青年三十七人,占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四,其中还有团员十五人。同时团的干部和团员在婚姻问题上的违法乱纪逼死人命的现象,也到处都有。徐州市郊区赵庄团支部,以团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为首的五个团员集体吊打要求离婚的青年妇女张启兰,并称她为“破鞋”,硬逼她坦白搞了几个男人。这样的事件还不严重能够不管吗?至于由于封建思想而对团员及青年的婚姻自由无理加以限制的现象更是不少。如有的团的干部认为“恋爱的都是胡搞,作风不正派,破坏团的威信”;有的团支部规定:“本支部团员不准恋爱”。很多婚姻问题中的惨剧就是由此发生。这些都说明宣传和贯彻婚姻法对我们团的组织来说是有很重要的意义的。

各级青年团的组织应该投入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中去,所有团的干部和团员首先必须要认真学习婚姻法和党的政策,以及有关决议、指示等文件;县、区、乡团的干部要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和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中的精神,认真检查自己对婚姻法的认识,和过去执行婚姻法的政策情况,所有团的干部和团员都应当积极地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正确地向广大青年群众进行关于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对婚姻自主,家庭和睦,生产积极,政治进步的青年模范人物要积极宣传表扬,对青年争取婚姻自主的反封建斗争要给以支持和帮助;对违反婚姻法、残酷地伤害青年和妇女的现象要作坚决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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