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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土两汉买地券词语笺释

2016-05-13

殷都学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大词典河南

褚 红

(1.浙江大学 汉语史研究中心,浙江 杭州 310008;2.洛阳理工学院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河南出土两汉买地券词语笺释

褚红1,2

(1.浙江大学 汉语史研究中心,浙江 杭州 310008;2.洛阳理工学院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摘要:河南地区出土两汉买地券共搜集到17件,这些买地券真实地记录了两汉时期的语言,尤其是口语的实际情况,具有较高的语料价值。对这些买地券中语词进行抉发、诠释、举证,既便于弄清这些词语的源流,又对古籍整理及大型辞书的编纂和修订有所裨益。

关键词:河南;买地券;语词笺释;大词典

买地券,也称冥契、幽契、墓别等,是中国古代为死者买墓地的证券。[1]南宋周密《癸辛杂识·别集》“买地券”条:“今人造墓,必用买地券,以梓木为之,朱书云:‘用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文,买到某地若干’,云云。”[2]其铭文所涉及的土地买卖内容与现世实际无关,仅有冥世的象征意义。罗振玉《蒿里遗珍》也说:“以传世诸券考之,殆有二种:一为买之于人,如建初、建宁二券是也;一为买之于鬼神,则术家假托之词。”[3]我们查阅了河南地区出土和传世文物方面的各种著作、论文,以及河南等省市博物馆等馆藏拓片与摹片,共收集到确实可信的河南地区两汉买地券17件。这些买地券中含有大量与土地交易相关、且为大型辞书失载的疑难词语。本文对这些买地券中语词进行了抉发、诠释、举证,既便于弄清这些词语的源流,又对古籍整理及大型辞书的编纂有所裨益。

一、对《汉语大词典》词条立目方面的补正

【法赙】

《西汉哀帝颍川太守何并遗嘱文书》:

“何并为颍川太守,疾病,召丞掾作先令书,曰:‘告子恢:吾生素餐日久,死虽当得法赙,勿受。葬为小椁,亶容下棺。’”*出自张传玺的《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6页。以下引例出处与此同。

按:“法赙”,古代官吏死后,朝廷按照规定赠予的治丧财务。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唐律》,卒官,家无手力不能胜致者,仰部送还乡,即此意。据《并传》,是汉法凡死官者皆有法赙,不必其家无手力也。”[4]“赙”有“送给丧家的布帛、钱财”义。《说文解字·贝部》:“赙,助也。从贝尃声。”《礼记·檀弓上》:“孔子之卫 ,遇旧馆人之丧,入而哭之哀,出,使子贡说骖而赙之。”《春秋·隐公三年》:“秋,武氏子来求赙。”《汉书·何并传》:“吾生素餐日久,死虽当得法赙,勿受。”如淳曰:“公令,吏死官,得法赙”。颜师古注:“赠终者布帛曰赙,音附。”[5]汉代法赙制度,诸侯王、王太后、官吏等,依其生前地位高低,死后享有不同的法赙礼遇。《后汉书·中山简王焉传》:“焉,永元二年薨。自中兴至和帝时,皇子始封薨者,皆赙钱三千万,布三万匹;嗣王薨,赙钱千万、布万匹。是时窦太后临朝,窦宪兄弟擅权,太后及宪等,东海出也,故睦于焉而重于礼,加赙钱一亿。”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法赙所指亦有变更。《后汉书·济北惠王寿传》:“自永初以后,戎狄叛乱,国用不足,始封王薨,五百万,布五千匹。时唯寿最尊亲,特赙钱三千万,布三万匹。”[6]《汉语大词典》未收“法赙”一词,可补失收词条。

【贳卖】

《西汉内黄县杜收贳卖鹑缕索债文书》:

“戍卒魏郡内黄利居里杜收,贳卖鹑缕一匹,直(值)千,广地万年燧长孙中前所,平六□。”*《居延汉简甲乙编》上册叁《图版》甲图版伍捌,编号六三四。下册肆《释文》七七页下,编号一一二·二七。一行,三一字,下缺。以下引例出处与此同。

按:贳卖,赊卖。《说文·贝部》:“贳,贷也。”段玉裁注:“《泉府》以凡赊者与凡民之贷者并言,然则赊与贷有别。赊,贳也,若今人云赊是也。其事相类,故许混言之曰贷也。”《周礼·地官·司市》:“以泉府同货而敛赊。”汉郑玄注:“民无货,则赊贳而予之。”《史记·高祖本纪》:“常从王媪、武负贳酒。”裴骃集解引韦昭曰:“贳,赊也。”《汉书·汲黯传》:“县官亡钱,从民贳马。”颜师古注:“贳,赊买也。”卖,或释作“责”。两汉时期河南地区衣袍和布帛作为御寒的必需品,十分宝贵,且价格比较昂贵,加之吏卒和一般居民手头的现钱并不富裕,故贳卖之风盛行。为了保证赊欠款得以偿还,故买卖衣袍和布帛等重要货物需立契券为信,这也是汉代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汉语大词典》未收此词,可补失收词条。

【適负】

《东汉光和二年河南县王当买地铅券》:

“生人无责,各令死者无適负。”*出自《文物》1980年第6期。以下引例出处与此同。

按:“適负”,罪过。“適”在两汉买地券中常见,一般指不好的事情。適,本通“谪”。从语音上看,適,书母,锡部;谪,端母,锡部。锡部叠韵,属叠韵通假。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解部》:“適,假借为谪。”《汉书·陈胜传》:“適戍之众。”颜师古注:“適读曰谪,谓罪罚而行也。”可见,“適”与“谪”可通假。《说文·言部》:“谪,罚也。”《通俗文》:“罚罪曰谪。”谪,就是罪过、惩罚的意思。《诗·商颂·殷武》:“岁事来辟,勿予祸適,稼穑匪解。”朱珔云:“此以適为谪之假借。”高亨曰:“適,借为谪。谴责,惩罚。”《睡虎地楚简·秦律·司空》:“百姓有母及同牲为隶妾,非適罪殹而欲为冗边五岁,毋赏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负,罪也。同义连用。《资治通鉴·晋惠帝元康九年》:“虽知事小,而按劾难测,骚扰驱驰,各竞免负。”胡三省注:“负,罪负也。”《汉语大词典》未收此词,可补词条。

【亭部】

[1]《东汉建宁二年王未卿买地铅券》:“买皋门亭部什三陌西袁田三亩,亩贾钱三千一百,并直九千三百钱。”*河南出土,载于《贞松堂集古遗文》卷十五。以下引例出处与此同。

[2]《东汉建宁四年雒阳县孙成买田铅券》:“从雒阳男子张伯始卖(买)所名有广德亭部罗佰(陌)田一町,贾钱万五千。”*洛阳出土,载于罗振玉《地券征存》、《蒿里遗珍》(一)。以下引例出处与此同。

[3]《东汉光和元年曹仲成买地铅券》:“从同县男子陈胡奴买长谷亭部马领佰北冢田六亩,亩千五百。”*出自《书道全集》卷三。

按:“亭部”,汉代地方基层的行政区划。《汉书·百官公卿表》:“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因此,汉代地方县的行政区划是县—乡—亭三级,以亭为最基层。亭所统治的地区,汉代称为“亭部”。《汉书·元帝纪》:“(永光四年)以渭城寿陵亭部原上为初陵。”又《汉书·哀帝纪》:“以渭城西北原上永陵亭部为初陵。”《后汉书·章帝纪》:“诏凤凰黄龙所见亭部无出二年租赋。”李贤注:“《东观记》曰:凤凰见肥城句窳亭槐树上。《古今注》云:黄龙见洛阳元延亭部。”有的记载更明确指出土地所在地是属于“××亭部”的。《汉书·张禹传》曰:“自治冢茔,起祠室,好平陵肥牛亭部处地。”《三国志·魏志·贾逵传》注引《魏略·杨沛传》亦曰:“后占河南夕阳亭部荒阳二顷。”买地券文书中这种用例繁多,樊利家买地铅券所记是“石梁亭部”,房桃枝买地铅券是“广德亭部”,□□卿买地铅券是“当利亭部”,王当买地铅券是“谷郏亭部”。从以上券文里还可以看出,记某块田地在某“亭部”时,也必记在某“千”或某“千”某“佰”的某个方向,意在使其位置明确不疑。一则亭部范围较小,二则亭是按远近设置的,因而地界明确。很有意思的是,即使券文记交易之田在某某亭部,但购买人的名籍,仍按县乡里的制度。这种“亭部”的记载,也见于居延汉简:“善居里男子丘张自言与家买客田,居作都亭部,欲取□□。”[7]《汉语大词典》未收此词,可补词条。

【袁田】

[1]《东汉建宁二年王未卿买地铅券》:“建宁二年八月庚午朔,廿五日甲午,河内怀男子王未卿,从河南街邮部男袁叔威,买皋门亭部什三陌西袁田三亩,亩贾钱三千一百,并直九千三百,钱即日毕。”

[2]《东汉光和二年河南县王当买地铅券》:“从河南□□□□□子孙等,买谷郏亭部三陌西袁田十亩,以为宅。”

按:“袁田”,即园田。关于此词释义,历来有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是以《辞海》(试行本)(1961)为代表,认为辕田也叫“爰田”、“辕田”,指按休耕需要分配土地。《周礼·大司徒》已有记载。《国语·晋语》惠公作“辕田;”《汉书·地理志》秦孝公用商鞅制“辕田”。《国语》贾逵注:“辕、易也,为易田之法;……或六辕、车也,以田出车赋。”韦昭注:“此欲赏以说众,而言以出车赋非也。”惠公作辕田是借口休耕赏赐群臣土地;商鞅制辕田是按休耕需要一次分配土地,改变以往隔一定时期重新分配土地的办法。后人多同意辕田为易田之法。余扶危、赵振华(1981)考证后也认为“袁田”即辕田,亦即爰田[8]。袁、辕、爰三字通假。第二是以李家浩(1988)为代表,认为“袁田”应当读为“园田”,意指园圃和田地,而与“爰(辕)田”无关[9]。《汉语大词典》未见“袁田”一词,但收有“田园”一词,所举书证为《后汉书·窦宪传》与晋陶渊明《归园田居》之一。此例可补充《汉语大词典》失收“袁田”词条。

二、对《汉语大词典》义项缺失的补正

【沽酒(各半)】

[1]《东汉建宁四年雒阳县孙成买田铅券》:“时旁人樊永、张义、孙龙、异姓樊元祖,皆知张约,沽酒各半。”

[2]《东汉光和七年樊利家买地铅券》:“时旁人杜子陵、李季盛,沽酒各半。”

[3]《东汉中平五年雒阳县男子□□卿买地铅券》:“矢□所这,对为券书。沽酒各半。”

按:沽酒,买酒。沽,通“酤”,《广韵·暮韵》:“沽”,同“酤”。《论语·乡党》:“沽酒市脯不食。”陆德明释文:“沽,买也。”刘宝楠正义:“沽与酤同。《说文》云:‘酤,一宿酒也。一曰买酒也。’……《广雅·释诂》:‘沽,卖也’。酤为买卖通称,《说文》、《广雅》各举其一耳。”买地券中常见“沽酒各半”、“沽酒半”等说法。各半,指各半斗(五升)。朱德熙、裘锡圭(1980):“东汉买地券讲到对‘旁人’的酬劳常常说‘沽酒各半’或‘沽各半’,‘半’是指半斗。”[10]后世买地卖地者,各出酬金矣,省作“沽各半”,建初武孟子男靡婴买地券作“沽酒各二斗”,义亦略同。罗振玉(2003)也说:“券文中之旁人,殆即今之中人,沽酒各半,殆今日所谓中费,买主卖主分任之耶。”[11]张传玺(1995)认为由土地买卖双方各出钱买半斗(五升)酒[12],以宴饮的形式庆贺成交,酬劳知券人、旁人等,以联络阴间感情。虽然行文时往往与其前的“旁人”等相连续,但是沽酒者必定是立约人,即土地的买主和卖主。如《王未卿买地铅券》记其从袁叔威处买田,“钱即日毕。时约者袁叔威,沽酒各半”。《大词典》收有“沽酒”词,义项有二:①从市上买来的酒;②卖酒。此例可补《汉语大词典》失收义项。

【土著】

[1]《东汉建宁四年雒阳县孙成买田铅券》:“根生土著毛物,皆属孙成。”

[2]《东汉光和七年樊利家买地铅券》:“田比根土著,上至天,下至黄,皆□□行。”

[3]《东汉中平五年雒阳县男子□□卿买地铅券》:“约田中根生土著伏财物,上至仓(苍)天、下入黄泉,悉□□冥有,当□□□讼名有地者。”

按:“土著”,“著”,附著于土地上,即指地中的所有东西。《字汇·艸部》:“著,丽也,黏也。”《国语·晋语四》:“今戾久矣,戾久将底,底著滞淫,谁能兴之。”韦昭注:“著,附也。”慧琳《一切经音义》卷十二引《桂苑珠丛》:“著,附也。”《史记·西南夷传》:“其俗或土著,或移徙,在蜀之西。”《大词典》收有此词,义项有二:①世代定居一地;②世代定居本地的人。此例可以补充缺失义项。

【丈尺】

《东汉光和二年河南县王当买地铅券》:

“田有丈尺,券书明白。”

按:“丈尺”,比喻明确的大小。《汉语大词典》有三个义项:①谓以丈、尺为单位来计量;②喻深浅;③比喻局促的境地。此例中,“丈尺”为名词,比喻土地有明确的大小,可补充《大词典》义项。魏晋买地券有类似用法。如《天监四年买地券》:“各有丈尺,丘墓之神,地下禁忌。”《普通元年何靖买地券》:“不敢选日问时,不避天下禁忌,道行正真,丘墓营搏□,东西南北各有丈尺。”[13]明代买地券中也在使用。如《大明国福建福州府闽县安仁乡永北里君山上歧西豪境张孔道买地券》:“上□青天,下至黄泉。方□四至,各有丈尺。”[14]

三、对《大词典》漏引书证的补正

【家室】

《东汉光和二年河南县王当买地铅券》:

“王当、当弟伎偷及父元兴等,当来人(入)臧,无得劳苦苛 ,勿繇使,无责生人父母、兄弟、妻子家室。”

按:“家室”,家庭。《诗·周南·桃夭》:“之子于归,宜其家室。”毛亨注:“家室,犹室家也。”陈奂传疏:“《孟子·滕文公篇》:‘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桓十八年《左传》:‘申繻曰: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也,谓之有礼。’此家室互言也。浑言之,室亦家也。”《汉语大词典》收有此词。义项①家庭;家眷。举《诗·周南·桃夭》、《孟子·滕文公篇》、《吕氏春秋·慎势》以及三国曹魏曹操《存恤从军吏士家室令》等书证。此词可以补充东汉书证。

【毛物】

《东汉建宁四年雒阳县孙成买田铅券》:

“根生土著毛物,皆属孙成。”

按:“毛物”,两汉土地契约,在土地的权利方面,多写有“毛物”,称“根生土著毛物。”有两种含义:一指长有细毛的兽类。《周礼·地官·大司徒》:“一曰山林,其动物宜毛物。”郑玄注:“毛物,貂狐貒貉之属。”一指土地上生长的五谷桑麻菜蔬等植物。《汉书·食货志》:王莽时,“城郭中,宅不树艺者,为不毛,出三夫之布。”颜师古注:“树艺,谓种树果木及菜蔬。”这里应指土地上的植物。《汉语大词典》此二义均收,义项①指长有细毛的兽类。举《周礼·地官·大司徒》及郑玄注,义项②特指牲畜。时间跨度大,举唐刘禹锡《救沉志》例,此例可补东汉书证。

【趋走】

《东汉建宁四年雒阳县孙成买田铅券》:

“田中若有尸死,男即当为奴,女即当为婢,皆当为孙成趋走给使。”

按:“趋走”,奔走服役。《列子·周穆王》:“昔梦为人仆,趋走作役,无不为也。”《吴越春秋·勾践入臣外传》:“范蠡对曰:‘蒙大王鸿恩,得君臣相保,愿得入备扫除,出使趋走,臣之愿也。’”东汉买地券中常见“趋走给使”连用之例,见引例。给使,服事;供人役使。《墨子·备梯》:“禽滑厘子事子墨子三年,手足胼胝,面目黧黑,役身给使,不敢问欲。”《汉书·张汤传》:“用善书给事尚书,精力于职,休沐未尝出。”颜师古注:“于尚书中给事也。给,供也。”给事,谓服事,供人役使。其他用例还有,《光和元年曹仲成买地铅券》:“田中有伏尸,既□男当作奴,女当作婢,皆当为仲成给使。”《汉语大词典》收有“趋走”、“给使”二词,可补东汉书证。

四、对《大词典》引证嫌迟的补正

【青骨】

《东汉光和二年河南县王当买地铅券》:

“青骨死人王当、弟伎偷及父元兴[等],从河南□□□□□子孙等,买谷郏亭部三陌西袁田十亩,以为宅。”

按:“青骨”,指仙骨。《搜神记》卷五记载蒋子文死后成神的故事:“蒋子文者,广陵人也。嗜酒好色,挑达无度,常自谓己骨清,死当为神。”“清”当读为“青”。后世因以青骨指仙骨,即不修炼即成仙。宋韦居安《梅磵诗话》卷中:“《百咏》中《蒋帝庙》诗有‘阖棺漫说荣枯定,青骨犹当履至尊’之句,人多不解‘青骨’二字。偶阅《海録碎事》,载后汉末蒋子文尝为秣陵尉,自谓青骨,死当为神。后因显灵,吴主为立祠钟山下,因改山为蒋山。后累封为帝。始知二字本此。”后世多用“仙骨”不用“青骨”。如杜甫《送孔巢父谢病归游江东兼呈李白》:“自是君身有仙骨,世人那得知其故。”《太平广记》卷五引《搜神记》:“子有仙骨,又聪明,得此便成,不复需师。”《汉语大词典》收有此词,举例为宋苏轼《戏作种松》诗的例子,此例可提前书证时间。

【券约】

[1]《东汉建初六年武孟子男靡婴买地券》:“时知券约赵满、何非,沽酒各二斗。”

[2]《东汉中平五年雒阳县男子□□卿买地铅券》:“时旁人泠阿车、王伯玉、刘唐、许伯雁、王元□、师□金,皆知券约。”

按:“券约”,亦称“券帖”、“券书”。古指凭证、凭据、合同书等。券,《说文·刀部》:“券,契也……券别之书,以刀判契其旁,故曰契券。”约,《礼记·学记》:“大信不约。”孔颖达疏:“约,谓期要也。”《汉书·高帝纪上》:“初,怀王与诸将约,先入定关中者王之。”颜师古注:“约,要也,谓言契也。”券约,即契据。亦可单说“约”。《东汉光和二年河南县王当买地铅券》:“约文□□,时知黄唯、留登胜。”两汉买地券中常见“知券约”一词,或简称“知”,是指证人们主持了券书的订立。《汉语大词典》收有“券约”一词,但举例为《初刻拍案惊奇》卷二九:“又各写了一张券约,罚誓必同心到老。”例证太晚,此例可提前书证。

【戍卒】

《西汉内黄县杜收贳卖鹑缕索债文书》:

“戍卒魏郡内黄利居里杜收,贳卖鹑缕一匹,直(值)千,广地万年燧长孙中前所,平六□。”

按,“戍卒”,戍守边疆的士兵。汉代实行兵役制,规定男子二十三至五十六岁之间要服兵役两次,凡到边疆服役的称“戌卒”。服役期一年,期满归家为民,但可根据军事需要,随时调发。后代沿用其名,但专指守边的士兵。[15]《汉语大词典》收有此词,例证最早为宋苏轼《策断二》:“今河西之戍卒,惟患其多,而莫之适用。”其次是林则徐《赴戍登程口占示家人》:“谪居正是君恩厚,养拙刚于戍卒宜。”此例可提前书证至西汉时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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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周密撰,王根林校点.癸辛杂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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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吕志峰.东汉石刻砖陶等民俗性文字资料词汇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150.

[14]李锦华.马尾文物题刻诠释[M].1994:164.

[15]许嘉璐.中国古代礼俗词典[M].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1:463.

[责任编辑:康邦显]

中图分类号:H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238(2016)01-0099-05

[作者简介]褚红(1975-),女,浙江大学汉语史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洛阳理工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汉语词汇史研究。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北屯戌简牍词汇研究”(12BYY078);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河南省契约文书语言研究”(2014CYY031);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河南省契约文书字词整理与研究”(2014-ZD-118)资助。

[收稿日期]201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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