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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利为中心构建完善的商业秘密法律体系

2016-05-04崔汪卫

摘 要: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应当以商业秘密权为中心,通过专门立法来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并以商业秘密权的行使与限制、商业秘密权利救济等为其主要内容,实行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的商业秘密立法模式,全面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打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关键词: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立法模式;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055X(2016)02-0058-09

我国现有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呈现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龙头、相关法律法规为补充、多部门法共管的立法体例。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急迫需要制定一部完善的《商业秘密法》来解决当前商业秘密立法相对滞后的现实。全国人大代表曾多次提出制定《商业秘密法》议案,但是该立法一案仍未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①究其原因而言,主要是没有解决好商业秘密立法应当以什么为中心的问题。《商业秘密法》应当以商业秘密权为中心,全面保护和规范商业秘密权是制定该法的最终目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等可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法》没有必要对此再作出详细规定。

本文拟从现行商业秘密立法演进和缺陷谈起,力求改变商业秘密立法凌乱而无章可循的现状,提出以商业秘密权为中心,以商业秘密权人的权利、相对人应尽的义务、商业秘密权保护的例外和商业秘密权人维权的途径等为内容,实行商业秘密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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