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哥拉新税法及纳税影响分析
2016-05-04何平
财经界·下旬刊 2016年8期
何平
摘要:安哥拉的税收制度建立于安哥拉内战前的上世纪七十年代,只有国家税没有地方税,实行属地税制,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投资资本税、印花税、消费税、关税和石油税等,没有增值税。文章概述了安哥拉新税法的相关内容,并对相关纳税影响进行了分析,希望对在安哥拉投资的中资企业和国际税制学术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安哥拉 新税法 纳税影响
近年来,安哥拉的原油和天然气产业占全国GDP的47%,但是提供了全国80%的税收,突显了税收制度的不合理,也已经不能适应安哥拉的当前的国家经济发展。安哥拉政府致力于现代税制改革,自2014年下半年,总统签署法令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新税法,并自2015年初已经开始全面施行。
下面,我对在安哥拉的一般企业经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投资资本税、消费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介绍
安哥拉的企业所得税直译的话应该叫做工业税,但是其实质仍是以企业应税所得额为税基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安哥拉所得税税法规定,在安哥拉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应该以其在安哥拉国内产生的利润交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计算时,是以企业的会计利润为基础按照税法要求进行增减调整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扣减已预缴税部分后即为实际应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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