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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逃奴問題與國家權力

2016-05-04喬志勇

中华文史论丛 2016年1期
关键词:國家政府



元代逃奴問題與國家權力

喬志勇

提要: 元代逃奴案件反映了元代社會的諸多特色,其中“軍驅”的逃亡與元代軍事制度乃至整個國家機器有密切的關係。在追捕逃奴的問題上,軍人通常能繞開地方政府,而普通使長則要受地方政府的限制。朝廷默許軍人追捕逃奴時有使用武力的方便,這是出於國家自身的需要。儘管朝廷也爲了使長的利益而制定逃奴問題的對策,但國家權力的支配遠遠淩駕於主奴關係之上。

關鍵詞: 元代奴婢驅口軍驅國家

在蒙古及元初的征服戰爭中掠民爲奴的現象相當普遍,當時又稱奴婢爲“驅口”,意爲“被俘獲驅使之人”,*徐元瑞《吏學指南》,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頁104。“驅口”的“驅”文獻有時作“駈”或“軀”,拙作引文一律作“驅”。奴婢的主人通稱“使長”。與奴婢占有相伴隨的是奴婢的逃亡現象,元代的逃奴案件很多反映了當時社會的特點,非常具有“元代”特色。追捕逃奴牽涉到使長個人、地方政府及中央朝廷,因此,逃奴問題是探討元代國家權力的良好切入點。拙作先談逃奴案件所折射出的元代世相,展現逃奴案件的豐富內涵,然後討論在追捕逃奴問題上使長與地方政府各自的權限,*拙作所謂的“地方政府”,指行省以下的路、府、州、縣及錄事司,不包括行省,因爲元代行省始終帶有中書省同級派出機構的色彩,尤其是下文論及地方政府與軍事機構互不統屬的問題時,“地方政府”的概念決不包括行省。參見李治安《行省制度研究》,天津,南開大學出版社,2000年,頁17,506—509;張帆《元朝行省的兩個基本特徵——讀李治安〈行省制度研究〉》,《中國史研究》2002年第1期。以及奴婢成規模逃亡、隱匿時朝廷的對策,最後以逃奴問題爲視角,討論元代國家權力的特點。

一逃奴案件所折射出的元代世相

筆者將通過對具體逃奴案件的分析,揭示逃奴案件所折射出的元代世相,說明元代逃奴案件背後豐富的社會內涵。此處將逃奴案件分爲兩類進行分析: 首先是一些戲劇性乃至匪夷所思的逃奴案件,若細究其前因後果,可以發現元代社會中頗爲有趣的政治生態。其次,奴婢逃亡通常出於奴婢本人受虐待,或者出於奴婢的思鄉之情,這以通常情理即可推斷得出,似乎並不能反映元代社會的特點,但筆者將深入挖掘這些看似平常的逃奴案件與元代社會的制度性關聯。

《元典章》記載了一樁相當離奇的逃奴案件,逃奴夥同他人假冒皇帝的派出人員,擅作威福,謀求利益,其逃亡的目的遠不止於擺脫奴婢身份的限制。此案從側面反映了元初的“明廉暗察”制度。《元典章·刑部十四·無官詐稱有官》:

益都路申:“爲鄭均詐造到〔鐵〕牌,用金紙裹做金牌,作明廉暗察事。取得鄭均狀招: ‘既是中都路李千戶驅口小劉拐帶本使馬一疋,根隨前來益都,不合虛對張斌詐說: 有皇帝聖旨,又有虎頭金牌,前來益都做明廉暗察,幹軍民公事,若有事發,先斬後奏。如此誘說,欲要伊女張花兒爲妻。因張斌道不見聖旨並虎頭牌,不招均爲婿,以此打到鐵牌一面,用金紙裹了,令張斌等覷訖,誘說與張斌女花兒爲婿。又不合對鄒玉、孫弼等詐說道: 有聖旨並虎頭金牌,充益都路明廉暗察。扇惑各人酒食。又令孫弼虛寫勾當事因。’又招: ‘不合詐說免了鄒玉軍役。詐寫: 皇帝聖旨裏,塔察大王福蔭裏,安童丞相鈞旨裏,軍戶都暗察金牌,若有事發並公事,先斬後奏。如此扇惑各人罪犯。’”法司擬:“除驅口小劉在逃,不即送官外,詐免鄒玉軍役係輕罪,並鐵作虎符牌、與張花兒爲婿罪犯。若擬僞〔造〕金牌,緣用金紙裹着做金牌虛說,即係不應爲事理,合杖八十,亦係輕罪。又招: 家有聖旨、虎頭金牌,充益都路明廉暗察。若擬詐爲制書,別無施行文憑,止據不合詐稱明廉暗察罪犯。舊例: ‘詐爲官人,徒二年。’其鄭均合徒二年。”部擬量決七十七下。省行下益都路歸結。*《元典章》卷五二,陳高華、張帆、劉曉、党寶海點校,北京,中華書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頁1734—1735。“〔〕”中爲筆者據校勘記所補的字。

其中“小劉”是中都路軍官李千戶的驅口,而鄭均的身份當爲良民。小劉跟隨鄭均逃亡到益都,後者冒充“明廉暗察”,詐寫聖旨,僞造金牌,騙取婚姻,免去他人軍役。鄭均被抓獲而小劉在逃,雖然文書中只提到鄭均的各種詐騙罪名,但小劉肯定是詐騙的參與者。“中都路”的地名在至元元年(1264)到九年之間使用,此前叫燕京路,此後叫大都路,*《元史·百官志六》“大都路總管府”條,北京,中華書局,1976年,頁2300。小劉出逃當在至元元年到九年之間。他的目的不單是脫離驅口身份,還想跟人合作,靠假冒、詐騙來作威作福。很可能是他平時熟悉、羡慕統治階級奢侈的生活方式與對百姓居高臨下的態度,所以不甘心一逃了之,還要借平時了解到的官場信息爲己謀利。

值得注意的是鄭均所冒充的“明廉暗察”,這應當不是正式的官職名稱,而是臨時下達的任務,從詐寫聖旨這點來看,充當“明廉暗察”者當由皇帝派出。替他人詐免軍役的難度顯然要比騙取婚姻、酒食來得大,因爲後者只需面對一般百姓,而前者則要讓地方官吏聽命。冒充者能成功免除他人軍役自然是在相關官吏面前擺出皇帝特派人員的架子,使其服從。其實,元初“明廉暗察”沿襲金代考察官員的“廉察”制度。《金史·選舉志四》:“廉察之制,始見於海陵時……十年正月,上謂宰臣曰: ‘今天下州縣之職多闕員,朕欲不限資歷用人,何以徧知其能。擬欲遣使廉問,又慮擾民而未得其真。若令行辟舉之法,復恐久則生弊。不若選人暗察明廉,如其相同,然後升黜之,何如?’宰臣曰: ‘當如聖訓。’”*《金史》卷五四,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頁1202。此處“十年”爲金世宗大定十年(1170)。“廉察”被世宗稱爲“暗察明廉”,既有“暗察”,也有“明廉”。前者的身份隱藏,後者則身份公開,統稱“廉察”。“暗察”與“明廉”相結合,則對官員的考察信息更爲準確,所以說“如其相同,然後升黜之”。元初亦有“廉察官”,《元史·董文用傳》: 至元二十年(1283),“江淮省臣有欲專肆而忌廉察官,建議行臺隸行省”。*《元史》卷一四八,頁3498。此“廉察”就是“明廉暗察”,亦可知元初廉察官由監察系統(御史臺、行御史臺)的官員臨時充當。*元初“明廉暗察”沿襲金代廉察之制,這點承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張帆教授告知,謹致謝忱。關於元代廉察的史料極少,上述逃奴案中的“明廉暗察”儘管是假冒的,但我們也能從中推測出一些元初“明廉暗察”的情況:“明廉暗察”由皇帝派遣到地方,考察官吏,權力頗大,如有權替人免掉軍役。逃奴案中假冒“明廉暗察”的鄭均並非驅口,但驅口小劉也參與其中,最終逃亡未獲。小劉在案中扮演的具體角色,《元典章》並未說明,但他生活在天子腳下的中都路,且其使長爲軍官,他對“明廉暗察”等制度至少應有所耳聞,因此筆者推測冒充“明廉暗察”所需的官場信息或由小劉所提供,總之他是該假冒、詐騙案的重要參與者。

亦有戲劇性的女奴逃亡,其主觀意願可能只是個人情感方面的因素,但案件本身折射出元代社會“尋覓勾當”即獵取官職、跑官要官的風氣。《元典章·刑部七·品官妻與從人通姦》條記:

至元十八年十月,行御史臺准御史臺咨: 承奉中書省劄付:

據刑部呈:“歸勘得大都路解到姦夫鄧海狀招: 至元十五年三月,授到中書省劄付,充河間路馬蘆馬頭鎮撫勾當。至元十六年十一月,得替前來大都,求仕未了。至當年十二月內,有姑舅兄郭同知,將海分付劉五提舉,與弟鄧四根隨前去高郵路管課處尋覓勾當。不合於正月初一日,到邳州萬關店內安下,信從驅婦趙海棠媒合,與劉五提舉妻阿孫通姦,及弟鄧四亦與本官驅婦趙海棠通姦。在後,又劉阿孫道: 劉提舉那廝,十二三年不曾來我行宿卧,我根你去。海棠道: 隨後打旋的些錢,(银)〔根〕將你去。以此,海對劉提舉道: 小人待往大都去也。劉提舉賚發鈔一定、馬一疋。辭罷劉提舉,卻與弟鄧四前去揚州買馬,回來卻到高郵,於三月二十二日,與弟鄧四刁引劉阿孫、趙海棠逃來大都……”*《元典章》卷四五,頁1537—1538。

至元十六年(1279)十二月大都路的鄧海、鄧四兄弟前往高郵路找劉五提舉“尋覓勾當”,次年正月一日,在“邳州萬關店內”,曾經被劉五提舉“寵幸”過的驅婦(女奴)趙海棠撮合劉五提舉妻阿孫與鄧海通姦,趙海棠自己又與鄧海弟鄧四通姦。逃亡出於驅婦趙海棠的慫恿,高郵路管課處的“劉提舉”善待來高郵路尋覓勾當的鄧海兄弟,這完全是看在鄧海兄弟的姑舅兄“郭同知”的份上,甚至於一時沒察覺出鄧海兄弟與自己的妻子、女奴通姦,直到四人逃亡後纔發覺、報案。“尋覓勾當”的風氣盛行,尋求官職者在全國範圍內頻繁流動,是這起由女奴慫恿而引起的逃亡案的客觀背景。《元典章》此條僅就拐帶他人家眷、女奴逃亡而言,並不指責“尋覓勾當”的行爲,可知當時社會輿論亦並不以這種行爲本身爲恥。*“尋覓勾當”風氣之盛,當與選官制度有關: 元代長期不行科舉,即使元仁宗延祐開科之後,科舉的文化象徵意義遠大於實際的選官意義(參見姚大力《元朝科舉制度的行廢及其社會背景》,載氏著《蒙元制度與政治文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頁269—278)。在此背景下,社會上靠“關係”奔走請托、獵取官職的風氣盛行,不以爲怪,更不以爲恥。2010年8月,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舉辦的“中古時期的日常秩序”國際青年學術討論會上,日本學者飯山知保提交的《根腳與僥倖之間: 蒙元時期華北的求官活動》一文指出:“與宋代江南相比,蒙元時期的獲得官職活動使出仕者更積極地謀求與掌權者建立某種關係。雖然宋代江南科舉士子及中下級官僚私下裏也謀求與掌權者建立類似的關係,但蒙元時期華北地區的此種活動是公開進行的,毫不隱諱的。因此可以說,雖然蒙元表面上采用中原的入仕制度,但其實很大程度上推行自己的傳統入仕制度,從而引起政府機構和入仕觀念的‘蒙古化’。”(會議論文集,頁407)飯山說明蒙元時期靠關係獵取官職與前代有很大的不同,故而稱之爲“蒙古化”。他並未引用《元典章·品官妻與從人通姦》,或許是因爲這一通姦、逃亡案發生在高郵路而非華北的緣故,但是案中鄧海兄弟先去過大都,“求仕未了”之後借親戚“郭同知”的關係到高郵路“尋覓勾當”,可以認爲,大都是這種獵取官職所需人脈關係的“中樞”,借這種人脈關係跑官要官的活動從大都向全國輻射,並不限於華北。這則材料中鄧海兄弟到高郵路“尋覓勾當”,有賴於親戚“郭同知”的介紹,“同知”爲路一級次於達魯花赤與總管的官員,這說明“尋覓勾當”需要有官員的推薦、介紹,這樣“尋覓勾當”者纔可能得到其他官員照料,並被給予職務。

驅口逃亡後參與詐冒“明廉暗訪”之事畢竟少見,而上述折射出元代“尋覓勾當”風氣的女奴逃亡案亦是戲劇性的非常態現象。這兩者均不能反映元代奴婢逃亡的常態,而能反映常態的當是軍戶驅口(即“軍驅”)爲逃避負擔而進行的逃亡。這樣判斷基於兩點: 首先,元代驅口的最大來源就是軍人擄掠,且北方軍戶占有驅口的現象較爲普遍。大德七年(1303)鄭介夫上書云:“北方軍戶皆元簽有丁產大戶,一家親驅至四五十口。”*黃淮、楊士奇編《歷代名臣奏議》卷六七《治道》,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1989年,頁936下。“親”指家屬,“驅”即驅口。其次,元代存在軍驅補貼使長錢財的制度,所補貼的錢財稱爲“軍錢”,軍驅的負擔很重,有時不得不逃亡。大德十一年樞密院官上奏中引用此前“探馬赤按的忽都哈、脫完不花等萬戶每”給樞密院的上書云:

軍人每蠻子田地裏出征時得來的驅口,一個蠻子和尚該說着,交蠻子百姓每迴他本地面裏去者。麽道,說呵,他每的奴婢每白日裏將他媳婦、孩兒每逃走呵,被他使長每根趕上呵,迎敵着去了的也有。似那般逃走去了的每,於城子裏、村房裏、和尚先生寺觀裏、人匠局院裏隱藏入去的也有,用船栰偷度過黃河、大江去的也有。*《元典章·刑部十八·孛蘭奚逃驅不得隱藏》,頁1866。

“蠻子田地”即原南宋的統治區域,這些驅口原本是南宋百姓,在元朝征服南宋過程中被擄爲驅。“蠻子和尚”被擄之前原爲僧人,帶領其他被擄驅口向南方武裝逃亡,逃亡的時間當在大德十一年之前不久。逃亡隊伍途中散開,有的就地隱匿,也有成功逃到江南的。這一事件粗看只是被擄驅口的返鄉逃亡,但其背後尚有元代制度方面的因素。緊接上面引文,幾位探馬赤軍萬戶的上書又說:“更他每的使長出軍去了呵,欺負着他每的媳婦、孩兒,逃走了的多有。爲那上頭,軍人的氣力哏消乏了有。”*《元典章·刑部十八·孛蘭奚逃驅不得隱藏》,頁1866。“哏”同“很”,“氣力消乏”即經濟上陷於貧困。至元六年(1269)元朝頒佈“蒙古軍驅條畫”,其中有云:“據虜過來與使長同居,或在外住坐,津貼本使軍錢,配與妻室戶計,別無爭差,合行分付。”*《元典章·兵部一·蒙古軍驅條畫》,頁1187。從該條畫可知軍驅負有津貼使長軍錢的義務,而是否津貼軍錢反過來也成爲確定驅口身份的標準之一。*條畫標題云“蒙古軍驅”,但實際上探馬赤軍的軍驅也包含在內,從該條畫提及“探馬赤見爭驅口”、“探馬赤所爭人口”可知。探馬赤軍主要由漠南的蒙古五部組成,實爲蒙古軍的一個獨立分支。此外,軍驅津貼使長軍錢的制度,在元代漢軍軍戶中同樣存在。《元典章·兵部一·拘刷在逃軍驅》:“照得蒙古、漢軍分戍江南,全藉各家驅丁供給一切軍需。”頁1188。可知軍驅津貼使長軍錢之制在元代非常普遍。“軍錢”即軍驅津貼給使長的錢財,實質就是軍驅向使長交納的租賦。一旦軍驅逃走,使得軍錢沒有着落,嚴重影響使長家庭的經濟狀況,在使長家庭男丁出軍(服兵役)的情況下,驅口逃亡在經濟上對使長家庭的打擊更大,也就是條畫所說的“氣力消乏”。這些驅口的使長又是軍戶,一旦軍戶家庭在經濟上受打擊,必將嚴重影響朝廷軍事力量的根基,因此元朝對軍驅的逃亡非常重視。

上世紀六十年代日本學者海老澤哲雄發表《元朝統治下的蒙古軍人與漢人奴婢》一文,業已指出此類補貼使長“軍錢”的軍驅與使長別居,保有一定的土地及動產,相對獨立地經營家計,屬於農奴性質。此類軍驅較之生活上直接依賴主人給養並受主人驅使進行各種勞役的奴隸,前者的人身依附性相對更弱。*海老澤哲雄《元朝治下におけるモンゴル軍人と漢人奴婢》,《北海道教育大學紀要》第1部B社會科學編1966年第17卷第1號。上海交通大學人文學院趙玉蕙女士代爲複製該文,謹致謝忱。2002年韓國學者發現了元代法律典籍《至正條格》的元刊殘本,2007年這一殘本的影印本及校注本得以出版。《至正條格》載有軍官虐待驅口致其逃亡的事件,也可與上述海老澤哲雄所論相發明。《至正條格·斷例》卷七《户婚·非法虐驅》載:

皇慶元年(1312)御史臺呈:“王閏驢元係施州王順男,山內牧放牛羊,被軍人捉拏,撒花與守鎮李千戶,轉與夾谷萬戶爲驅。將驅女龔奴奴匹配爲妻,令閏驢每月認納差發中統鈔參拾兩,送納不起,將閏驢斷訖壹伯參拾柒下,逃走灌州,本官捉獲,面上刺訖‘逃驅’等八字,又挑斷兩腳後筋。”刑部議得:“其夾谷克誠,將閏驢驅使壹拾柒年,止因拖欠月納工錢,法外淩虐,刺面挑筋,永爲廢人……”*《至正條格》,李玠奭、金浩東、金文京標點、注釋,韓國城南,韓國學中央研究院校注本,2007年,頁234。

施州、灌州在元代都屬於四川行省,夾谷克誠亦當是四川一帶的萬戶軍官。王閏驢“每月認納差發”,“差發”在元代文獻中經常是“科差”的同義詞,是賦稅的一種,但這裏的“差發”指使長對驅口的索取,並非朝廷的賦稅名目。“每月認納差發中統鈔參拾兩”應當理解爲王閏驢每月向使長上交中統鈔三十兩,而不是他代替使長向政府交納賦稅三十兩。差發作爲賦稅名目時專指科差(絲料或者包銀),科差一般由民戶交納,夾谷萬戶屬於軍戶,軍戶不納科差。*參見陳高華、史衛民《中國經濟通史·元代經濟卷》,北京,經濟日報出版社,2000年,頁583—614。據刑部所議,王閏驢十七年來一直每月向使長交納中統鈔三十兩,最後因一時交納不起,所以被使長重杖責罰,因此纔出逃灌州。可知王閏驢雖爲驅口,但有自己的較爲獨立的生產、經營方式,以獲取貨幣,每月只要將一定量的貨幣交給使長即可。使長將驅女(女奴)配給王閏驢,亦是希望王閏驢安心經營,以利於使長能穩定地獲得“差發”。這裏的“差發”其實就是上文所說軍驅向使長津貼的軍錢。國家只希望軍驅以軍錢津貼軍戶,這有助於維持軍事力量的穩定,但軍錢的具體數目並不是國家所關心的,因此纔有勒索太甚以致驅口逃亡的事情發生。

總之,元代逃奴案件的羣像“多姿多彩”,非常具有元代的特色。或反映元初皇帝針對地方官員的“明廉暗察”制度,或折射出整個社會在蒙古統治下對跑官要官習以爲常的心態,但真正具有代表性的逃奴現象則是軍驅的逃亡。軍驅逃亡大體上與蒙元征服過程中擄掠人口的歷史事實相關聯,但背後還有更深層的因素,即元朝獨特的軍驅出軍錢津貼所屬軍戶的制度,因此元朝對軍驅的逃亡非常重視。

二逃奴追捕過程中使長與地方政府的權限

對於一般不成規模的奴婢逃亡,使長親自或者派人追索,地方政府並不爲其專門提供人力幫助尋找。使長發現逃奴之後,是否可以繞開地方政府,直接將逃奴捕回?或者說在追捕逃奴的過程中,使長與地方政府各自的權限爲何?這一問題的回答大致應分爲兩種情況: 若使長爲軍人,則通常能繞開地方政府,自行使用武力追捕逃奴;若使長屬於一般民戶,則地方政府有權介入案件,進行審判,即被指控爲逃奴者被捕之後由地方政府判定其真實身份,而非聽信使長(指控方)的一面之詞。

首先,使長是軍人,尤其是軍官時,其追捕逃奴通常能繞開地方政府。蘇天爵《元故參知政事王憲穆公行狀》云:

有汪清者,自其父占籍於息餘四十年,而鎮軍强有力者利其貲產妻女,誣爲亡奴,訴諸帥府。既得府檄,即率數十騎馳圍其第,遂格殺清,冀無以自明,妻女貲產悉爲己有。清子成潛出告寃,兵民異屬,文移往來數年不能正。

至元二十四年(1287)王忱任河南道提刑按察副使後,受理汪清之子汪成的申寃,而該“鎮軍”又夥同他人勾結皇帝近侍,致使王忱本人亦被中書斷事官收繫按問。王忱通過御史臺得到向元世祖上奏的機會,世祖親自過問案情,使汪清家被占人口復爲良民。*蘇天爵《滋溪文稿》卷二三,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頁380。王忱任河南道按察副使的時間,《行狀》開頭云:“二十四年,調河南道。”“調河南道”後官職名省略,此前王忱任“山北遼東道提刑按察副使”並“以母老辭歸”,知“河南道”後所省的官職爲“提刑按察副使”。至元二十八年元朝改“提刑按察”爲“肅政廉訪”,至元二十九年王忱任“燕南道肅政廉訪副使”,仍爲副職,直到三十年纔“超拜嘉議大夫、廣西道廉訪使”,爲正職,頁378。亦可說明至元二十四年王忱在河南道所任職務爲提刑按察副使。“息”即河南息州,“帥府”當是地方上萬戶府一類的軍事機構。“鎮軍”指鎮戍本地的軍人,這名軍人勢力很大,能勾結朝中近侍,當非一般士兵,而是軍官。他貪圖汪家人口、財產,誣指汪清爲自己的“亡奴”,率兵捉拿“亡奴”全家,捉拿過程和地方官沒有關係。他又殺害汪清滅口,地方政府在汪清之子告寃的前提下纔開始介入,此時案件已經不單是逃奴與否的問題,而是演變成殺人案。此案之難以解決,除了該軍人勢力大之外,《行狀》亦指出制度上的因素是“兵民異屬”,即鎮戍地的軍人屬於軍事機構管轄,一般百姓屬於地方政府管轄,軍事機構與地方政府之間並無統屬關係。該軍人只要先從軍事機構獲取“府檄”,即獲得所屬軍事機構的允許,即可自行使用武力。地方政府即便接受了汪清之子的告寃,也只是與前者公文往來而已。該軍人殺害百姓,將其家妻女抑勒爲奴,最終由於監察官員不畏周折,被害人的妻女纔復爲良民,而該軍人殺人之罪未被處理。地方政府在整個過程中毫無實際作爲。這一故事中“亡奴”事屬誣陷,可知若確爲軍人的逃奴,則其使長更可以自行使用武力去追捕,地方政府更不會干預。又《至正條格》中的“夾谷萬戶”追捕其逃奴王閏驢,追捕過程未受地方政府干預,而捕到之後極端的殘虐行爲亦由監察系統(御史臺)報知刑部,地方政府並未參與。夾谷萬戶是軍官,屬於當地某個軍事機構,地方政府不干涉其追捕逃奴的原因仍是軍事機構與地方政府之間互不統屬所致。元代北方軍戶占有大量驅口的現象比較普遍,前文已據鄭介夫上書說明這點。這些軍戶的軍人如果追捕逃奴的話,基本上與夾谷萬戶一樣,地方政府難以介入。此外,需要說明汪清案中的“府檄”,該名軍人先“訴諸帥府”,獲得“府檄”之後方采取行動。從“利其貲產妻女”的記載可知汪清是當地的富裕人戶,該軍人誣良爲奴,帶“數十騎”殺害良民,捕其妻女,規模、影響不小,故他先取得“帥府”的同意,爲自己預留後路。若確爲軍人的逃奴,如夾谷萬戶追捕王閏驢,則不需“府檄”一類的公文,可直接追捕。

實際上,朝廷也意識到這種軍、民之間的互不統屬可能對地方行政造成問題。如果有關良賤身份的訟案牽涉軍人時,元代法令要求軍民兩方官員“約會”解決,軍人一方官員“三遍不來,管民官歸斷”。*《元典章·刑部十五·軍民詞訟約會》,頁1785。但問題是如果軍人直接捕回“逃奴”,造成既成事實時,沒有管軍官的配合,管民官的自行“歸斷”便沒有意義。就汪清案來看,案情已極端惡化,遠甚於一般逃奴案件,實質是兼有殺人案的人口擄掠。當汪清之子告寃時,地方政府纔開始“約會”軍事機構,而軍事機構亦只是虛應其事,兩方文牘往來而已。“約會”制度造成各自的責任不明,這種情況下官僚機構必然扯皮推諉,能不管盡量不管,不得不管時則以文牘應付,使法令形同虛設。儘管存在“約會”制度,但軍人追捕逃奴可繞開地方政府這點並未受到朝廷方面的實質改變,其中原因是: 首先,元朝是北族入主中原建立的征服王朝,散處各地的萬戶府等軍事機構又承擔控制地方的重任,軍事機構面對地方政府占有優勢地位,朝廷決不會輕易改變這一現狀。其次,當與上文所說的軍驅制度相關,即軍戶的奴婢常常負有經濟上補貼使長的義務,如夾谷萬戶的奴婢王閏驢在這方面非常典型。軍人對奴婢的占有爲朝廷格外重視,因此朝廷亦默許其繞開地方政府自行追捕逃奴。

其次,若使長屬於一般民戶,地方政府有權介入使長與“逃奴”之間,對被指控者是否確爲逃奴進行裁決,這在地方政府處理逃奴案件的公文格式中就有所反映。《元典章·吏部六·儒吏考試程式》記載了地方官員處理刑名案件的公文格式,其中有涉及逃奴的內容。元代路一級地方政府每年薦舉“儒知吏事”或“吏通儒術”者,經廉訪司選拔,然後由中書省及御史臺考試錄用。考試內容包括案件公文的書寫,《儒吏考試程式》條包含了此類公文書寫的標準格式,從這一公文格式中可以看出元代政府處理刑名案件的一般程式,筆者將解釋其中涉及逃奴的部分,勾勒出地方政府處理逃奴案件的程序細節。根據《儒吏考試程式》,案件公文在正文之後有“干連人詞因”一項云:

一名奴主某人,年甲、疾狀同前。今據實分析云云,所通前項詞因,並是詣實。今當官認得某人委是本家元逃驅奴,別無詐認。備有申官判憑,左鄰人、主首,諳顯見招罪犯,並不知情。若蒙官司依法裁斷,准伏無詞。*《元典章》卷一二,頁432。

“干連人”即與案件有關的人員,此處的“干連人”是使長的鄰居與籍貫所在地的主首,這些人應該認識該使長家的逃奴,因此來衙門作證指認。逃奴案的“干連人詞因”即是將鄰居與主首的證詞按格式記錄在案。“干連人詞因”之後還要記上“抄白追會事件”,“抄白追會事件”名目繁多,其中有“申”一項,內云:“某指某人係是本家在逃驅奴,追到元申官判憑,委某官辨驗得,別無詐冒及在逃拐帶物色,與某處元申相同。”*《元典章》卷一二,頁440。又有“認”一項,內云:“某指係某家驅奴,勾到本主當官認過,委是本家在逃驅奴,別無詐認。”*《元典章》卷一二,頁441。可知《儒吏考試程式》所反映的逃奴案件處理流程是這樣的: 發生逃奴案件後,使長便在本地衙門(通常應該就是戶籍所在的衙門)報案,從該衙門獲得“申官判憑”(證明報過案的憑證),等逃奴被捕獲之後,即由捕獲當地的衙門核對使長手裏的“申官判憑”,聽取“干連人”證詞,作出判決。因爲奴婢一般逃往異地,發現、捕獲逃奴之處與當初報案之處多不在一地,所以作出判決的衙門與當初接受報案並發放“申官判憑”者往往不是同一個衙門,故而“申官判憑”被作出判決的衙門稱爲“元申官判憑”。最初報案時上報的信息被稱爲“某處元申”,“某處”即當初報案之處,而“某處元申”的內容在“申官判憑”上應當也有反映,地方官可以核對“申官判憑”,判定被捕者是否確爲該使長的逃奴。筆者已經說明軍人追捕逃奴可以不受地方政府干涉,因此《儒吏考試程式》所反映的處理程式當不涉及軍人,而屬於一般民戶的使長在追索逃奴時則受這套程序的制約。

結合地方政府處理逃奴案件的實例,可以對地方政府介入逃奴案件的情況有更具體的了解。《元史·張雄飛傳》云其:

左遷同知京兆總管府事。宗室公主有家奴逃渭南民間爲贅婿。主適過臨潼,識之。捕其奴與妻及妻之父母,皆械繫之,盡沒其家貲。雄飛與主爭辨,辭色俱厲,主不得已,以奴妻及妻之父母、家貲還之,惟挾其奴以去。*《元史》卷一六三,頁3820。

使長捕獲逃奴後通常會采取懲戒措施,防止再次逃亡。最常見的手段是臉上刺字。王閏驢被夾谷克誠抓獲之後,臉上被“刺訖‘逃驅’等八字”。張養浩《驛卒佟鎖住傳》記傳主在蒙古草原上“聞土俗,奴亡而獲者,必鉗而黔之”。*《張養浩集》卷二三,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8年,頁192。“鉗而黔之”,鉗是以鐵束頸,黔通黥,臉上刺字塗墨。元代法規禁止在捕獲逃奴的臉上刺字,《元史·刑法志四》云“諸獲逃奴,輒刺面劓鼻,非理殘苦者,禁之”。*《元史》卷一〇五,頁2688。王閏驢臉上刺字就被視爲夾谷克誠的虐待罪行之一。但就《驛卒佟鎖住傳》“奴亡而獲者,必鉗而黔之”的記載來看,在逃奴臉上刺字是很常見的事情,一般不受政府干涉,所以能夠成爲“土俗”。夾谷克誠被官府斷罪是因爲他還有其他更嚴重的虐待行爲,故挑斷腳筋,最後定罪的時候順帶將刺字也算入。若只是在逃奴臉上刺字的話,依法令也是違法,但實際上政府不會干預。

三朝廷針對逃奴問題的政策

如果奴婢逃亡、隱匿的人數較多,規模較大,統治秩序的維持很難單靠使長私人的力量解決,朝廷通常會制定對策。至元十六年(1279)五月,世祖“以五臺僧多匿逃奴及逋賦之民,敕西京宣慰司、按察司搜索之”。*《元史·世祖紀七》,頁211。逃奴受寺院庇護的現象並不罕見,如至元二十九年六月,負責江南佛教事務的行宣政院要求寺院嚴格剃度僧人,“無得將孛蘭奚、逃驅、避役軍民、來歷不明人等影射,朦朧請給文憑,披剃違錯”,*《元典章·禮部六·披剃僧尼給據》,頁1132。“逃驅”即“逃奴”。但像五臺山這樣佛教名山的寺廟,擁有强大的經濟實力和地方影響力,其隱匿逃奴,未必是剃度爲僧,很有可能是令逃奴充當傭工或寺院田產的佃農。這樣的寺院一旦藏匿逃奴,且藏匿規模不小,一般的使長即使知道也無計可施。這種情況下,社會秩序的維持已不能單純依靠地方政府的常規運作,因此皇帝下令專門整治。宣慰司兼管軍、民,一般設在邊疆、軍事要地,按察司則屬監察系統,世祖敕令宣慰司及按察司共同搜索五臺山的佛寺,應該說處理的力度是比較大的,針對性也比較强。

上文第一部分指出,軍驅有津貼所屬軍戶的義務,因此軍驅的逃亡損害軍戶的經濟利益,進而影響朝廷的軍事力量,因此朝廷對軍驅逃亡非常重視。北方軍戶占有軍驅現象非常普遍,且這些驅口多爲征服過程中擄掠而來,容易發生大規模的逃亡。上述“蠻子和尚”帶頭的武裝逃亡只是其中非常突出的一起,一般軍驅聚衆逃亡的事件則不勝枚舉。《元典章·軍役·拘刷在逃軍驅》條中蒙古都萬戶府的呈文提到軍驅“往往逃匿寺觀,爲道爲僧,或於局院傭工,或爲客旅負販,縱有敗獲,鼓衆奪去”。*《元典章》卷三四,頁1188—1189。“鼓衆奪去”說明集中在一處的逃驅人數較多,很可能還受到有力者的庇護,使長靠自己的力量通常沒辦法捕捉逃驅。對於軍驅聚衆逃亡的現象,《元典章》所載兩名探馬赤軍官的建議云:“和尚、先生、匠人每,村坊道店各管頭目每,鄰家每,明知道不首告呵,重要罪過者。麽道,交人家排門粉壁呵,怎生?”*《元典章》卷三四,頁1189。粉壁是經粉刷後可供書寫的牆壁,元代粉壁是官府向民間傳播政令、施行“教化”的重要媒介。關於元代粉壁,參見申萬里《元代粉壁及其社會職能》,《中國史研究》2008年第1期。該建議的實質是加强基層的控制,以防止民間藏匿逃奴。軍官的建議轉達成宗,成宗同意,下聖旨云:“那般人每尋着呵,他每的萬戶、千戶、百戶、牌子頭、使長每的名字寫着,城子裏官人每根底分付,與行省文書,交好人轉遞著,分付與他主人者。”*《元典章》卷三四,頁1189。即要求地方上捕獲逃奴之後,訊問後記下其使長及使長所屬各級軍官的名字,將這些信息轉交地方官,地方官令可靠之人(即“好人”)攜帶行省公文並將逃奴送還其使長。

知爲逃奴而故意收留者會被科以重罪,即“重要罪過者”。一般百姓不知情而誤留逃奴,有時也會帶來很大的麻煩,事發後被攤上追尋逃奴的負擔。流行朝鮮的漢語教科書《老乞大》成書於十四世紀中期,反映了元末中國的社會面貌,*參見陳高華《從〈老乞大〉、〈朴通事〉看元與高麗的經濟文化交流》,《陳高華文集》,上海辭書出版社,2005年,頁391—392。其中涉及收留逃奴的問題。該書以高麗商人來華經商爲線索展開故事,高麗商人遇到來自遼陽城的王姓“漢兒人”,一起前往大都,他們中途要求投宿人家,被主人拒絕後,仍軟磨硬泡,主人生氣,說:

這客人怎麽這般硬廝戰。如今官司好生嚴,省會人家不得安下面生歹人。恁雖說是東京人家,我猶自不敢保裏。更恁這幾箇伴當樣範又不是漢兒,又不是達達。知他是甚麽人。我怎麽敢留恁宿?恁不理會的,新近這裏有一箇人家,則爲教幾個客人宿來,那客人去了的後頭,事發。那人每卻是達達人家走出來的驅口。因此將那人家連累,官司見着落根尋逃驅有。似這般帶累人家,怎麽敢留你宿?*鄭光主編《原本老乞大》,北京,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02年,頁44—45。

“恁”即“您”,主人口中的“恁”就指這位來自遼陽城裏“漢兒人”,此處“東京”指的是遼陽。*參見鄭光《原本老乞大解題》,《原本老乞大》,頁8。主人不敢留宿的原因,除了認不出這位“漢兒人”的“伴當”是哪兒人之外,更重要的一點是: 最近有蒙古人(達達人)的驅口逃亡,在不知情的人家留宿,事發後,這戶人家攤上追尋這些逃奴的責任。上述《老乞大》對話中的主人拒絕留宿對方,顯然是怕惹上類似的麻煩。《老乞大》的故事線索是爲語言學習的需要而安排的,但涉及社會生活及法規制度方面的背景,則是元代社會的真實寫照。誤留逃奴者被攤上追尋逃奴的繁重負擔,這是“官司好生嚴”時實行過的制度。

被政府拘收的孛蘭奚人口中很有可能混有逃奴。“孛蘭奚人口”整體上不被當作奴婢對待,政府將拘收到的孛蘭奚人口發付有司當差,一般是成爲打捕、淘金、屯田等戶計。*參見周良霄《“闌遺”與“孛蘭奚”考》,《文史》第12輯,1981年,頁179—184。不過,朝廷亦允許逃奴主人從孛蘭奚人口中識認自己的逃奴。據《通制條格·戶令·闌遺人畜》云:

大德二年(1298),中書省。河南行省咨:“汝寧府收到孛蘭奚人口、頭疋,內沛縣趙縣尹識認元逃驅閻興安,主奴相認是實,分付收管外,已後若有似此限外識認孛蘭奚人口、頭疋,合無給付。刑部議得: 已拘到官孛蘭奚人口、頭疋,元主識認,委無詐冒,合行給主。”都省准擬。*方齡貴《通制條格校注》卷四,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頁204。

逃驅閻興安就混在孛蘭奚人口中被原主認出收管。因此刑部要求今後官府拘收到孛蘭奚人口時,令有逃驅之家識認。

地方政府拘收的人口中,能夠確定其爲逃奴,而又沒有主人認領者,朝廷使其成爲官府機構的依附性人口。至元十一年(1274),元朝“以諸路逃奴之無主者二千人,隸行工部”;*《元史·世祖紀五》,頁158。二十九年,“命趙德澤、吴榮領逃奴無主者二百四十戶,淘銀耕田於廣寧、瀋州”。*《元史·世祖紀十四》,頁368。

四餘論: 逃奴問題與征服王朝的國家權力

無論是地方政府介入逃奴案件進行裁決,還是朝廷就奴婢聚衆逃亡制定對策,均反映國家維護既存秩序的一般職能,而軍人追捕逃奴可以繞開地方政府,則反映了元代行使國家權力的特點。部分使長使用武力追捕逃奴,保障自己對奴婢所有權,這看似是一種國家權力之外的“私法自治”,視奴婢爲一種所有物。但實際上,這部分使長的身份是軍人,軍人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元朝默許軍人在追捕逃奴時可以繞開地方政府使用武力,這是以元朝作爲征服王朝及軍驅補貼使長軍錢的制度爲背景的。通常國家權力通過正規的國家機構表現出來,但元代軍人私人追捕逃奴,這也是元代國家權力的表現方式,是國家權力通過私人而非國家機構的表現方式。

允許部分使長(即軍人)在追捕逃奴時自行使用武力,這仍是國家權力的表現而非國家權力之外的“私法自治”。如果逃奴不單單是逃亡,而且犯有姦、盜罪的話,其主人捉拿到後必須申報官府。事實上,儘管奴婢是屬於使長的、可以買賣的所有物,但元朝國家權力遠遠淩駕於使長對奴婢的所有權之上,這從有關逃奴通姦的案例中可見一斑。《元典章·吏部三·投下職官公罪》:

送據刑部呈:“照得至元二十年(1283)八月初三日承奉中書省劄付,送據御史臺呈: ‘恩州岳總管人戶朱全祐驅男朱得興,姦誘班四驅婦臘梅在逃。捉獲,受錢私下休和。約會到本管官員提領一同歸問過,其本官將朱得興一面斷決了當。取問得袁澤狀招伏,本管戶計朱得興犯姦在逃,自合依例將本人關發恩州歸問,不合一面將朱得興斷決罪犯,乞照詳事。’得此。送據本部議得: ‘姦盜合從有司歸問。其袁澤係雜職官員,擅將朱得興斷決,別未見曾無將姦婦臘梅斷罪。及班四受朱全祐錢物私和罪犯,即係懼罪之贓,擬合追沒入官,取招量斷。於袁澤取招罪犯,本與司縣相對衙門將姦夫朱得興擅便斷決,事屬違錯。量情比附縣尹俸給體例,追罰贖罪鈔二十五兩五錢,標注公錯罪名。乞照詳。’都省准呈,除已劄付御史臺追罰外,合下,仰照驗標注施行。”*《元典章》卷九,頁297—298。

“岳總管”是恩州管理投下戶的官員,朱全祐是投下戶。朱全祐驅口朱得興“姦誘”班四的驅婦臘梅,逃亡被捕之後,雙方使長之間已經賠償講和。但在刑部看來,“姦盜合從有司歸問”,男女驅口之間的通姦也不例外,因此“私和”是違法行爲,“私和”所受的錢要沒收。“雜職官員”只處罰驅男,不罰驅婦,這是官員職務上的過犯,即公罪,因此也要處罰該官員。一般來說,驅口是私人的所有物,可以像其他財產一樣買賣、繼承、贈送。但當不同使長的驅口間發生姦罪時,驅口的主人間不能像對待財產損害一樣,私下賠償了事,因爲姦罪關係到社會的倫理秩序,國家權力必須强勢過問。

歸根到底,元代國家默許部分使長有自行對逃奴使用武力的權利,這出於國家自身的需要。儘管朝廷也爲使長的利益而制定逃奴對策,但國家權力的支配遠遠淩駕於主奴關係之上。

(本文作者係暨南大學文學院中外關係研究所講師)

The Escape of Slaves and the Power of the State in the Yuan Dynasty

Qiao Zhiyong(p.309)

The escape of slaves shows the features of the society in the Yuan Dynasty. When solders’ slaves escaped from their masters, the military system would be weakened. Soldiers also had the convenience of not cooperating with local government when they needed to pursue and capture their slaves who had been fugitives, while other masters did not have such convenience. Soldiers had such convenience or right because of the need of the state. Actually, the power of the state dominated the masters’ ownership of the sla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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