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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唐詩》慧宣、法宣詩辨正

2016-05-04王繼如

中华文史论丛 2016年1期
关键词:高僧



《全唐詩》慧宣、法宣詩辨正

王繼如

提要: 《全唐詩》卷八〇八收有慧宣詩三首、逸詩兩句,道恭詩一首。道恭詩和慧宣逸詩兩句都是貞觀十一年(637)唐太宗召見他倆並出示名貴袈裟時令他倆寫的詩。陳尚君先生考證: 道恭應該是法恭,慧宣應該是法宣;同卷中另有法宣詩二首,兩者應該合并。這個考證有粗疏之處。雖然據不同文獻記載的同一件事顯示,道恭應稱法恭,慧宣應稱法宣,但有詩二首的法宣,卻不是應稱法宣的慧宣,這個法宣是活動在北齊的僧人,兩首詩應歸入北齊詩,從《全唐詩》中剔除。

關鍵詞: 全唐詩北齊詩慧宣法宣

《全唐詩》卷八〇八收有慧宣詩三首、逸詩兩句,道恭詩一首,法宣詩二首。*《全唐詩》(23),北京,中華書局,1960年,頁9111— 9112,9115— 9116,9112。道恭的詩和慧宣的逸句,是唐太宗召見這兩位僧人並賜觀袈裟(這袈裟後來賞賜給了玄奘)時所作。這件事,《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下簡稱《三藏法師傳》)卷七有記載,文云:

二十二年,駕幸洛陽宮,時蘇州道恭法師、常州慧宣法師並有高行,學該內外,爲朝野所稱。帝召之。既至,引入坐言訖。時二僧各披一衲,是梁武帝施其先師,相承共寶。既來謁龍顏,故取披服。帝哂其不工,取衲令示,仍遣賦詩以詠。恭公詩曰:“福田資象德,聖種理幽薰。不持金作縷,還用綵成文。朱青自掩映,翠綺相氤氳,獨有離離葉,恒向稻畦分。”宣公詩末云:“如蒙一披服,方堪稱福田。”意欲之。帝並不與,各施絹五十疋。即此衲也。傳其麗絕,豈常人所宜服用,惟法師盛德當之矣。*《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中外交通史叢刊,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頁151;又見《大正藏》(50),頁258下。

《大正藏》注中已出其他版本的異文,中華書局中外交通史叢刊本對“二十二年”出校曰“宋本作‘往十二年’”。*《三藏法師傳》,頁152。劉汝霖《唐玄奘法師年譜》則繫玄奘獲賜衲衣於貞觀二十二年。*劉汝霖《唐玄奘法師年譜》,《北京圖書館藏珍本年譜叢刊》(9),北京圖書館出版社,1999年,頁246。看來,事實可能是這樣: 貞觀十一年(637),唐太宗幸洛陽宮,召見蘇州的道恭法師和常州的慧宣法師。這兩位法師各穿着梁武帝賜給他們先師的衲衣。唐太宗笑他們的衲衣不精工,拿出所藏衲衣給他們看,並讓他們賦詩。道恭寫的一首詩,完整地記錄在上面的引文中,就是《全唐詩》卷八〇八收錄的《出賜玄奘衲袈裟衣應制》。慧宣寫的那首,文中只記錄了末尾兩句。這兩句也見於《全唐詩》卷八〇八慧宣名下。道恭的詩,只是贊美衲衣的華美。慧宣的詩,明顯表示想要太宗賜給他這件衲衣。但太宗沒有給他們,只是施絹各五十匹。貞觀十一年,玄奘尚未歸國,還在鉢伐多羅國求學。玄奘是貞觀十八年歸國的,歸國四年後,唐太宗將這件衲衣賜給玄奘。《三藏法師傳》說: 只有玄奘盛德能擔當得起披這件衲衣。依這段文字來看,唐太宗召見道恭、慧宣時,本沒有將這件衲衣賜給唐玄奘的打算。玄奘得到高度重視,是在貞觀十八年歸國以後。所以《全唐詩》所擬道恭詩題《出賜玄奘衲袈裟衣應制》並不恰當,或者可改作《出賜衲袈裟應制》。

陳尚君先生則稱之爲《詠賜玄奘衲袈裟》,似也未妥當。因爲寫詩者不可能知道十一年後此袈裟會賜給玄奘。陳先生又經考證將詩的作者易爲法宣,*陳尚君《金針得度後的舉一反三》,載《中國社會科學報》2014年7月16日學林版。這可能是就慧宣的逸句來說的。於是《全唐詩》中原有的慧宣詩三首、逸句兩句就和法宣詩二首合并,全歸法宣名下了。陳先生還認爲道恭應該作法恭。陳先生的考證見於《唐才子傳校箋》第五册, 是對《唐才子傳校箋》卷三“法宣”條的訂補。*傅璇琮主編《唐才子傳校箋》(5),副題“補正”,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頁122—124;傅璇琮主編《唐才子傳校箋》(1),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 頁559。他據《續高僧傳》卷一四所載貞觀十一年唐太宗召見法恭、法宣事,有“入侍讌筵,既摛雅什,田衣作詠,仍即賜縑”等語,*《續高僧傳·義解·法恭》,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頁493。下簡稱中華本。考定所載與《三藏法師傳》卷七爲同一事,而《三藏法師傳》作“道恭”和“慧宣”。因以證明法恭和道恭是同一人,法宣與慧宣是同一人。而且認定:

又二僧姓名,《三藏法師傳》作道恭、慧宣,實皆誤,殆因此傳爲玄奘弟子作,於二僧行事殊陌生,恐僅得傳聞,故二名皆有誤,惟恭、宣二字尚不誤。《廣弘明集》卷三〇下收“唐釋僧宣”《奉和竇使君同恭法師詠高僧二首》,即指法宣、法恭。《全唐詩》卷八〇八以慧宣、法宣分列爲二人,另列道恭條,皆誤。慧宣、僧宣均即法宣,道恭應作法恭,均應改正。*《唐才子傳校箋》(5),頁123—124。

這樣,《全唐詩》中法宣的詩就有五首、逸句兩句了。慧宣就不存在了,道恭則改作法恭。

陳先生是著名的文獻學家,在唐代詩文的輯佚和考訂上非常見功力。這裏據《續高僧傳》的記載,考定《全唐詩》卷八〇八中的慧宣應作法宣,相關聯的道恭應作法恭,由於《續高僧傳》中法宣的出現有其連續性,是可采信的。

但是,《全唐詩》卷八〇八中原稱法宣的兩首詩,一首是《愛妾換馬》(這是樂府舊題),有“桃花含淺汗,柳葉帶餘嬌”句;一首是《和趙王觀妓》,有“舞袖風前舉,歌聲扇後嬌”句,和原稱慧宣的三首詩格調很不一致,原稱慧宣的《秋日遊東山寺尋殊曇二法師》詩有“慧刀幸已逢,疑網於焉析。豈直卻煩惱,方期拯沈溺”句,*《全唐詩》(23),頁9112,9111。簡直就是對法宣詩宣揚的生活方式的聲討。這兩者的價值取向是完全相反的,很難融合在一個人身上。這樣的詩,會出自同一位作者嗎?

僧人法號相同者很多,如《續高僧傳》卷一四就有京師崇義寺釋慧頵、蘇州通玄寺釋慧頵傳記。《全唐詩》卷八〇八中所收的法宣,是否即唐太宗貞觀十一年召見的法(慧)宣呢?也即《全唐詩》卷八〇八中原來的法宣和陳先生考定的法宣是不是同一個人呢?還需要研究。

我想就唐太宗召見的法(慧)宣和趙王是否有交集來考察。原稱法宣的僧人寫有《和趙王觀妓》詩,當然和趙王有交集。唐太宗召見的法宣,如果和趙王沒有交集,則這兩個法宣就不是同一個人。

唐太宗召見的法宣(即《三藏法師傳》的慧宣)的行止,《續高僧傳》中有七筆(含召見一筆)。兹按時間先後,梳理如下:

法宣,“常州弘業寺沙門”。*據《續高僧傳》卷一四,中華本,頁480;又見《大正藏》(50),頁532中。卷一九作“常州弘善寺沙門法宣”,中華本,頁720;《大正藏》(50),頁585中。《廣弘明集》卷三〇同此,見《大正藏》(52),頁360下。兩者當有一誤。

仁壽元年(601)十一月,隋丹陽彭城寺釋慧隆遷化,樹碑,“寺沙門法宣爲文”。*《續高僧傳》卷一二《隋丹陽彭城寺釋慧隆傳》,中華本,頁402;《大正藏》(50),頁515下。丹陽在今南京。

大業九年(613)五月,隋丹陽聶山釋慧曠以八十高壽終於寺房,樹碑紀德,“常州沙門法宣爲文”。*《續高僧傳》卷一〇《隋丹陽聶山釋慧曠傳》,中華本,頁347;《大正藏》(50),頁503下。聶山,當同攝山,即今南京棲霞山。

武德九年(626)八月,毗壇弘業寺僧道慶終:

同寺沙門法宣曰:“余與伊人,言忘道狎。京輦少年,已欣共被;他鄉衰暮,更喜同袍。月席風筵,接腕晤語。吾子經堂論室,促膝非異人。豈意玄穹,殲我良友。千行徒洒,百身寧贖?未能抑筆,聊書短銘。其詞曰: 十力潛景,四依匡世。踵德連暉,伊人是繼。宮牆戒忍,燈炬禪慧。並驅生、林,分庭安、叡。論堂振玉,義室芬蘭。坐威師子,衆繞栴檀。道潔塵外,理析談端。四儀式序,三業惟安。穢土機窮,勝人現滅。帳留餘影,車迴去轍。隴月孤照,墳泉幽冽。竹露暫團,松風長切。氣運有終,德音無絕。”*《續高僧傳》卷一二《唐常州弘業寺釋道慶傳》,中華本,頁426—427;《大正藏》(50),頁521下。“毗壇”即常州。

須注意,法宣本人此時亦已衰暮之年了。

貞觀四年(630)十一月,慧頵終於蘇州通玄寺:

常州沙門法宣曰:“余與上人,情均道勰。君終我疾,枕淚眠號。素車不馳,玄壤長隔。欲伸悲緒,聊書短銘: 方墳在列,靈塔斯布。爰屬勝人,允兹崇樹。於惟法主,人勝德全。愛河早越,心燈幼傳。巖嶽一簣,哮吼三年。青蒲應舉,紫極聞天。名邦佇化,利物攸往。衢鐏(罇)日斟,懸鏡常朗。義海傍溢,談峯直上。誰謂明珠,忽潛幽壤。神丘掩穴,素塔標墳。瓊龕宿霧,玉掌排雲。澗松送響,巖桂呈芬。山飛海運,遷貿相踵。火入秦陵,書開汲冢。惟兹道力,巍巍長竦。”*《續高僧傳》卷一四《唐蘇州通玄寺釋慧頵傳》,中華本,頁492;《大正藏》(50),頁535下。

注意,法宣此時已患病,不能前往憑弔。

貞觀六年八月,天台山國清寺釋灌頂終,“樹其碑於寺之門,常州弘善寺沙門法宣爲文,其詞甚麗”。*《續高僧傳》卷一九《唐天台山國清寺釋灌頂傳》,中華本,頁720;《大正藏》(50),頁585中。

貞觀八年十月,蘇州虎丘山釋智琰遷神虎丘之東寺:

常州弘業寺沙門法宣曰:“余與法師昔同京縣,狎道華年;今接善隣,敦交暮齒。雖攀桂之歡或舛,而折麻之贈不遺。想清顏之如在,悲德音之已寂。愧披文於色絲,終寄言於貞石。”乃與寺主智峯等共樹高碑,在於寺宇。*《續高僧傳》卷一四《唐蘇州武丘山釋智琰傳》,中華本,頁480;《大正藏》(50),頁532中。“武丘”即虎丘,唐“虎”避諱作“武”。

注意,法宣此時已經是暮齒了。

看來,法宣雖然年輕時在京輦求法,但從隋仁壽元年前就一直在江南一帶活動,這段時間估計在四十年左右或更長,直至貞觀十一年唐太宗召見。召見以後,“特詔留住,傳送京師,四事資給,務令優厚”,或者也適用於法宣,但可能不久法宣就遷化了。法恭是“以貞觀十四年十月六日,遷神於西京大莊嚴寺,春秋七十有三”。*《續高僧傳》卷一四《唐蘇州武丘山釋法恭傳》,中華本,頁494;《大正藏》(50),頁536上。

這是唐太宗召見的法宣可以考見的行止。

《續高僧傳》記載慧宣的有一筆,在卷二四《周終南山避世峯釋靜藹傳》中,是靜藹的親侍沙門,“內外博通,奇有志力”。*《續高僧傳》卷二四,中華本,頁910;《大正藏》(50),頁627中。北周宣政元年(578)七月靜藹捨身後,慧宣爲之樹碑。此人和《全唐詩》卷八〇八的慧宣無涉,僅是法號相同而已。

《全唐詩》卷八〇八寫《和趙王觀妓》詩的法宣小傳云:“法宣,常州弘業寺沙門。隋末人,入唐,常敕召至東都。”*《全唐詩》卷八〇八,頁9112。就小傳來看,和上面說的考定爲法宣而原稱慧宣的行止是吻合的。僅有的區別是“常敕召至東都”的“常”字,上文揭示的法宣只有晚年即貞觀十一年一次至東都洛陽。但“常”與“嘗”相通,如果將“常”讀作“嘗”,也就一致了。因此,我們無法根據這個小傳來鑑別“法宣”,只能抓住是否和趙王有交集來判斷。

就唐太宗召見的法宣的行止來看,他的生活軌迹,和趙王有交集嗎?這就需要研究這個趙王是誰了。爲了便於稱述,我將唐太宗召見的法宣稱爲法(慧)宣,寫《和趙王觀妓》詩的法宣稱爲“觀妓”法宣。

北周至貞觀十五年前後,稱趙王者有如下幾例:

(一) 周武帝之弟宇文招。西魏恭帝三年(556)秋,魏帝封宇文招爲正平公,邑千戶。北周武成元年(559),進爲趙國公。建德三年(574)春,進爵爲王。四年以降,北周兩次大舉伐北齊,趙王招都負有重任。大象二年(580),趙王招因反對楊堅專權被殺。*分見《周書》卷二《文帝紀下》,北京,中華書局,1971年,頁36—37;卷四《明帝紀》,頁58;卷五《武帝紀上》,頁83;卷七《宣帝紀》,頁115;卷八《靜帝紀》,頁132;《隋書》卷一《高祖紀上》,北京,中華書局,1973年,頁4。這個趙王,和法(慧)宣不可能有交集。

(二) 隋朝的趙王,是煬帝的兒子杲。大業九年(613)七歲時封趙王,十四年十二歲時被斬於隋煬帝之前。*《隋書》卷五九《煬三子傳》, 頁1444。這個趙王,和法(慧)宣、“觀妓”法宣都不可能有交集。

唐代,稱趙王的,有九人,*張萬起編《新舊唐書人名索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頁1419。但貞觀十五年前顯身者,只有三人。以下逐一列出相關史事:

(三) 武德二年(619)王世充自立爲帝,國號鄭,封侄王道詢爲趙王。*《舊唐書》卷五四《王世充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頁2232。四年,王世充降唐,鄭亡。王世充活動範圍在北方。此趙王與法(慧)宣不可能有關涉。

(四) 唐高祖第六子荆王元景,武德三年封爲趙王,八年,授安州都督。貞觀初,歷遷雍州牧。十年,徙封荆王,授荆州都督。*《舊唐書》卷六四《高祖二十二子傳》,頁2423—2424。由於地域阻隔,常住常州,年事已高,疾病纏身的法(慧)宣,到安州或雍州去見此趙王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吴汝煜、胡可先《全唐詩人名考》認定“觀妓”法宣活動的時間“與元景爲趙王時間恰相吻合”,*吴汝煜、胡可先著《全唐詩人名考》,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1990年,頁733。只看到時間相契,而沒看到地域阻隔,不免失之粗疏。李元景爲趙王,在武德三年(620)到貞觀十年(636)間,活動範圍並不在東南一帶。安州,地處安陸郡,在今湖北安陸、雲夢、應城、廣水、孝感一帶,武德四年改安陸郡为安州。雍州在西北,唐時管轄今陝西秦嶺以北、乾縣以東、銅川以南、渭南以西之地。而吴、胡兩位先生對“觀妓”法宣的行止的認識,也就限於《全唐詩》的小傳。上面已經說過,這個小傳是和法(慧)宣重疊的,根據這個小傳是無法判斷“觀妓”法宣和趙王有交集的。

(五) 唐太宗第十三子趙王福。貞觀十三年受封,十八年,授秦州都督。*《舊唐書》卷七六《太宗諸子傳》,頁2665。此人與法(慧)宣交集的可能性不大,即便在京師時有交集,法(慧)宣也已在暮齒,不可能寫出《和趙王觀妓》那樣情調的詩了。

問題還在於,“觀妓”法宣的兩首詩(即《全唐詩》中的《愛妾換馬》、《和趙王觀妓》),錄自明馮惟訥《古詩紀》卷一三八隋詩九。*《古詩紀》,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380册,頁498下。《古詩紀》所載的詩,截止於隋、陳。而這首《和趙王觀妓》,《古詩紀》中題作《和趙郡王觀妓應教(律祖作辛德源者非)》,這就要了解趙郡王是誰了。

北齊至貞觀十五年間,有兩個趙郡王。

(一) 北齊的趙郡王。高歡之侄叡,初襲爵爲南趙郡公。高洋廢東魏孝靜帝自立,建北齊,高叡進爵爲趙郡王,史稱“久典朝政,清真自守,譽望日隆”,但也因此“漸被疏忌”。*《北齊書》卷一三《趙郡王琛附子叡傳》,北京,中華書局,1972年,頁170—171。天統五年(569),爲皇太后胡氏所害,時年三十六。北齊的趙郡王高叡,與江南的法(慧)宣不可能有交集。

(二) 唐高祖李淵的堂侄李孝恭。武德三年(620),進爵爲趙郡王。後爲荆州大總管。又平定江東輔公祏,統攝江淮及嶺南。貞觀初,爲禮部尚書,封河間郡王。十四年(640)暴斃,年五十。《舊唐書》本傳云:“孝恭性奢豪,重遊宴,歌姬舞女百有餘人。然而寛恕退讓,無驕矜自伐之色。”*《舊唐書》卷六〇《宗室傳·河間王孝恭》,頁2349。有“歌姬舞女百有餘人”的趙郡王,很容易使人引起寫觀妓詩的聯想。但李孝恭武德七年纔到丹楊(今南京),第二年揚州治所就由丹楊移到江北,而李孝恭本人被召還京師,難以和在常州、蘇州一帶活動的法(慧)宣有交集。如果認爲《和趙郡王觀妓應教》詩是隋詩,則更是與法(慧)宣無關了。

上面我們列舉了北齊至貞觀十五年前後五個趙王、兩個趙郡王的行止,說明這七個人,都和法(慧)宣不可能交集或很難有交集。這就說明《全唐詩》卷八〇八中的慧宣即法(慧)宣與“觀妓”法宣不是同一個人。“觀妓”法宣必和趙郡王有交集。

《全唐詩》卷八〇八法宣小傳,可能和《古詩紀》的法宣小傳有關。《古詩紀》卷一三八僧法宣的小傳云:“《續高僧傳》云: 常州弘業寺沙門法宣,本隋人,後入唐。”*《古詩紀》卷一三八,頁498下。編纂者馮惟訥沒有考慮到這個法宣並不是《續高僧傳》中的法宣。《全唐詩》承襲這個說法,就和同卷慧宣的小傳有交叉並混同了。而這個慧宣卻正是《續高僧傳》中的法宣,是無緣和趙王或趙郡王同觀妓並寫出詩來的。

寫《和趙郡王觀妓應教》詩的,應該是和北齊趙郡王有交集的另一個法宣。

我們注意到《古詩紀》中《和趙郡王觀妓應教》題下有注:“律祖作辛德源者,非。” 辛德源,北齊人,《北齊書》卷四二《盧潛傳》稱他爲“後進風流之士”,*《北齊書》,頁557。《隋書》卷五八有傳,載中書侍郎劉逖上表薦德源,有“文章綺豔,體調清華”之語。*《隋書》,頁1422。辛德源與北齊趙郡王高叡交集的可能性很大,由他來寫《和趙郡王觀妓應教》詩不是沒有可能的。但《初學記》卷一五已經認定釋法宣寫了《和趙郡王觀妓應教詩》,*《初學記》,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頁375。所載詩文字和《全唐詩》有五處不同。《初學記》編者去隋未遠,應有所據。

在《初學記》卷一五釋法宣《和趙郡王觀妓應教詩》之前,是弘執恭的《和平涼公觀趙郡王妓詩》。這兩首詩,極有可能是歌詠的同一次觀妓活動的。能夠觀北齊趙郡王妓舞的平涼公,不可能是北周的平涼公元亨,*參《北史》卷一五《魏諸宗室傳·元亨》,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頁574;《隋書》卷五四《元亨傳》,頁1365—1366。這不僅因爲北周北齊本爲敵國,而且因爲此平涼公的身世決定他是與北齊爲敵的;也不可能是封平涼公的北魏孝文帝貞皇后的叔父林金閭,*見《魏書》卷一三《皇后列傳·孝文貞皇后》,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頁332。因爲時間懸隔遼遠。我以爲這個平涼公是北齊高隆之。《北齊書》卷一八有《高隆之傳》,但未提及爲平涼公之事,倒是《通志》卷一五三《高隆之傳》說到他“與神武(高歡)深相結托。及神武起義山東,以隆之爲大行臺、御史右丞。從破四胡,除驃騎大將軍,封平涼公”。*《通志》,萬有文庫本,頁2475中。平涼公高隆之觀趙郡王高叡的歌舞妓的演出而賦詩,弘執恭和之,這在情理之中。

《古詩紀》將弘執恭和法宣這兩首觀趙郡王妓之詩,都隸屬於隋詩,實際上,應該算是北齊詩纔恰切。

《藝文類聚》卷四二將弘執恭的觀妓詩作隋詩。*《藝文類聚》,文淵閣四庫全書本,888册,頁88下—89上。汪紹楹校《藝文類聚》卷四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頁766)未見此詩。明清收集隋前的詩歌集,大多將“觀妓”法宣和弘執恭的詩作爲隋詩。今人逯欽立《先秦漢魏晉南北朝詩》也歸之爲隋詩。*法宣詩在隋詩卷一〇,弘執恭詩在隋詩卷七,《先秦漢魏晉南北朝詩》,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頁2771,2727。倒是宋人吴曾《能改齋漫録》卷八《詠婦人多以歌舞爲稱》將弘執恭觀妓詩隸於北齊,阮閲《詩話總龜》後集卷四一、胡仔《苕溪漁隠叢話》後集卷四〇承其說,*《能改齋漫錄》,中華書局上海編輯所,1960年,頁210—211,作者名作“洪執恭”;《詩話總龜後集》,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98年,頁263;《苕溪漁隱叢話後集》,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62年,頁330。這是有見地的。與弘執恭相關的法宣觀妓詩,自然也應當作北齊詩看待。將“觀妓”法宣的詩認作唐詩,始見於計有功《唐詩紀事》卷七二,而且在詩尾夾注“法宣,貞觀間人”,開了將“觀妓”法宣與法(慧)宣混淆的先河。《唐詩紀事》卷五並將弘執恭作唐人看待。*《唐詩紀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頁1061;又見王仲鏞《唐詩紀事校箋》,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頁2373。而《全唐詩》就不收弘執恭詩,這是正確的;但將“觀妓”法宣的詩納入唐詩,是不正確的。

要之,“觀妓”法宣是在時間和地域上與北齊趙郡王有交集的僧人。這個僧人絕對不是在常州的和唐太宗有交集的法(慧)宣。

《全唐詩》卷八〇八慧宣詩三首,源本於《廣弘明集》卷三〇。《廣弘明集》總題是“常州弘善寺宣法師三首”,法號中並未出“慧”字,由於增入《三藏法師傳》卷七中的兩句詩,遂據之定爲慧宣。陳尚君先生據《續高僧傳》記載的同一事作法宣,於是認定慧宣即是法宣,這是可取的。但陳先生進而認爲《全唐詩》同卷中的法宣詩二首,也是這個唐太宗召見的法宣所作,這就靠不住了。後一個法宣是與北齊趙郡王高叡有交集的僧人,那兩首詩前人往往隸於隋詩,實宜隸於北齊詩更恰切,當然更應該從《全唐詩》中剔除。將《全唐詩》卷八〇八的法宣詩剔除後,將慧宣改作法宣,道恭改作法恭,可能是合適的。如果籠統將原來法宣的兩首詩和慧宣的三首詩及兩逸句都統一到唐太宗召見的法宣名下,那就失當了。

2014年8月1日初稿

2015年3月18日修訂

於三學堂

(本文作者係蘇州大學文學院教授)

On Huixuan and Faxuan in “The Whole Tang Poetry”

Wang Jiru(p.103)

Vol. 808 of“The Whole Tang Poetry”(《全唐詩》) includes Huixuan’s three poems, his two sentences of one lost poem, and Daogong’s one poem; the latter two were both written when Tang Taizong met with the two poets and showed them the precious kasaya. According to Mr. Chen Shangjun’s textual research, he proposed that Daogong should be Fagong, and Huixuan should be Faxuan. Furthermore, he said it was wrong that the same volume involved Faxuan’s two poems. I think his opinion is inattentive. According to the same incident in different literature, Daogong was also called Fagong, while Huixuan was also called Faxuan. However, the Faxuan who wrote the two poems was a monk lived in the Northern Qi Dynasty, not the one who was also called Huixuan, so his two poems should be deleted from “The Whole Tang Poetry” and be included in the Northern Qi poe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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