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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真迹官告文書的解讀與研究——以首次面世的司馬伋呂祖謙真迹官告爲中心

2016-05-04龔延明

中华文史论丛 2016年1期
关键词:舍人吏部



宋代真迹官告文書的解讀與研究
——以首次面世的司馬伋呂祖謙真迹官告爲中心

龔延明

提要: 本文是對首次面世的南宋司馬伋與呂祖謙真迹官告的刊佈、解讀與研究。前者係南宋孝宗乾道二年(1166)任命司馬伋爲“總領淮西江東總領所總領”的絹本差遣官告,後者係南宋孝宗淳熙五年(1178)呂祖謙恩轉朝散郎絹本官告。這是南宋真迹官告的首次現身,學術價值堪與南宋武義出土的徐謂禮官告文書媲美。司馬伋、呂祖謙官告是真迹絹本文書,它們的面世,回答了官員官告的格式、材質、形制到底如何的問題。本文就兩份官告制詞、告詞內容進行了逐字逐句詳細解讀,並據官告提供的實證,對宋代中級文官任命文書的運行流程進行了分析,有助於對宋代制度文書的了解和進一步研究。

關鍵詞:南宋真迹官告司馬伋呂祖謙

2011年,南宋武義徐謂禮墓出土徐謂禮錄白告身、敕黃、印紙文書,共十二卷,其中告身二卷十三件。2012年,包偉民、鄭嘉禮編《武義南宋徐謂禮文書》由中華書局出版,爲宋史學界轟動一時的盛事。比之唐代,宋代新出土的文獻實爲罕見,因此顯得特別珍貴。這批新材料,對深入了解宋代官文書的格式和運作流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原始檔案,具有不可替代的學術價值,爲宋代制度史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惟一不足的是,它不是真迹官文書,而是錄白文書,即是手抄副本。那麽,官員的官告格式到底是什麽樣子?又是用什麽材料製成?都還是問題。

值得慶幸的是,秘藏於域外的南宋著名理學家呂祖謙和宋代大史學家司馬光曾孫司馬伋的真迹官告,最近重見天日,公佈於世。此次發現的呂氏、司馬氏真迹官告與徐謂禮錄白官告,構成了互爲參證的雙璧。奇迹的發生悄然而至,真有一種可遇不可求的喜悅!謹先將《司馬伋告身》與《呂祖謙告身》分別解讀如下:

司馬伋,字季思,陝西夏縣人,司馬光曾孫。司馬伋官告是南宋孝宗乾道二年(1166),任命他爲“總領淮西江東總領所總領、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兼提領措置屯田”的差遣官告,其材質形體爲絹本手卷,26×247 cm,業經後人裱糊,盒裝。爲林朗庵舊藏,黃葆鉞題簽。日本長尾甲題盒。官告絹本重覆鈐“尚書吏部告印”,共鈐三十五次。*《司馬伋告身》,據北京匡時國際拍賣公司編《匡時情報》2015年春季刊,頁52。

呂祖謙的官告是南宋孝宗淳熙五年(1178),恩轉朝散郎官告,即呂祖謙寄祿官由原朝奉郎升一階爲朝散郎的官告。我們現在看到的經後世重新糊裱的呂祖謙遷朝散郎官告真迹,其材質形體爲絹本手卷,淳熙五年製,26×327 cm ,業經後人裱糊,盒裝。官告絹本重覆鈐“尚書吏部告印”,鈐三十一次。葉恭綽題跋。長尾甲題盒。*《呂祖謙告身》,據北京匡時國際拍賣公司編《匡時情報》2015年春季刊,頁58。原告身所用中綾紙爲七張,因後重裱,已黏連一起,難於分辨。然仔細辨認真迹告身,仍能找到七朶六瓣花,均在綾紙右上方,此可證呂祖謙告身的歷史真實性。

一敕授司馬伋制總領淮西江東總領所總領制詞解讀

下面先把司馬伋官告制詞、告詞迻錄如下:

(一) 敕授司馬伋官告制詞、告詞錄文

敕: 右朝散郎、尚書戶部員外郎、賜緋魚袋司馬伋: 中戶三家之賦,僅活一兵;步卒五人之糧,可贍一騎。此前史養兵之論,亦後人計費之言。悉仰給於度支,寧不傷於國力?然則統之民部,臨以王官,庶乎其宜也。以爾性有通方,才無滯用,以大賢之後,爲當世之稱。前者,占蘭省之名郎,贊天官之武選,條理甚扸(析),姦欺不生,式疇爾能,可司軍賦。爰以國計之重,遂正版曹之名,委屬蓋優,欽對毋怠。可特授依前右朝散郎、尚書戶部員外郎、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兼提領措置屯田。賜如故。

敕如右。牒到奉行。

乾道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侍中闕

中書令闕

參知政事杞

簽書樞密院事兼權參知政事芾

權給事中巖肖

中書舍人曮

八月三十日午時都事時宗傅受

左司員外郎史正志付吏部

尚書令闕

尚書左僕射闕

尚書右僕射闕

參知政事杞

簽書樞密院事兼權參知政事芾

吏部尚書闕

禮部侍郎兼權吏部尚書執羔

吏部侍郎闕

權工部侍郎兼權吏部侍郎元用

告: 右朝散郎、尚書戶部員外郎、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兼提領措置屯田、賜緋魚袋司馬伋奉

敕如右。符到奉行。

主事楊安澤

權員外郎(李)彦穎令史田允升

主管院謩(?)書令史陳士美

如上所引,宋代官員官告告身的格式,由两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是除授制詞,由中書舍人起草的稱外制。司馬伋制詞屬外制制詞。從官告簽名“中書舍人曮”,可知是中書舍人王曮書行(起草放行)。*何異《宋中興學士院題名》:“王曮乾道元年九月以權禮部侍郎兼直院。二年五月,除中書舍人。九月,除給事中。”《續修四庫全書》,74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頁401下。制詞之下,是相關主管機構長官和書吏的簽押。第二部分是告詞,及其下之與告詞相官吏的簽押。其公式如下:

敕: 右某: (外制制詞正文)

可特授某官,賜如故。

奉敕如右。

牒到奉行。

年月日

侍中闕

中書令闕

參知政事某(名)

簽書樞密院事兼權參知政事某(名)

權給事中某(名)

中書舍人某(名)

月日午時都事某某(姓名)受

左司員外郎史某(名)付吏部

尚書令闕

尚書左僕射闕

尚書右僕射闕

參知政事闕

吏部尚書某(名)

簽書樞密院事兼權知參知政事某

禮部侍郎兼權吏部尚書某(名)

吏部侍郎闕

權工部侍郎兼權吏部侍郎某(名)

告: 右某官

奉敕如右。

符到奉行。

主事某(姓)某(名)

權員外郎某(名)令史某(姓)某(名)

書令史某(姓)某(名)

主管院某(名)

(二) 關於敕授司馬伋制總領淮西江東總領所總領制詞運作流程與解讀

制詞是闡明奉敕任命司馬伋爲淮西總領的緣由,一方面說總領所總領擔當供應軍馬錢糧之責任重大:“悉仰給於度支,寧不傷於國力?”“度支”是戶部度支司,泛指國庫。其意是要總領除了仰給國庫支撥錢糧外,還要廣開財源(如屯田),減輕國家負擔。那麽,如此重任,挑選司馬伋來擔任,是因爲司馬伋“性有通方,才無滯用,以大賢之後,爲當世之稱”,即說司馬伋具有通達事理的才幹,又是“大賢”司馬光之後,名重當時。制詞末尾謂“奉敕如右。牒到奉行”。“奉敕”,指三省奉皇帝敕命。“如右”,即如上所述。“牒”是同級文書,門下省將“敕命”牒送到尚書省,尚書省再“付”吏部。下面,將制詞相關內容予以一一解讀考釋:

1. “敕”。

被敕命除授,即敕授。宋代除授官員分制授、敕授、奏授三個等級。*《宋史》卷一六三《職官志三·吏部·官告院》:“元豐五年,官制所重定《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從之。紹聖元年,吏部言: ‘《元豐法》,凡入品者,給告身;無品者,給黃牒。’”頁3841。制授等級最高,由翰林學士草制白麻,其宣制不經三省。奏授等級最低,由吏部上奏得旨除授,不給告身,只給黃牒。*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二五元豐五年四月甲戌:“詳定官制所言: ‘……今擬階官、職事官、選人,凡入品者,皆給告身;其無品者若被敕除授,則給中書黃牒,吏部奏授則給門下黃牒。’”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頁7826。下簡稱《長編》。凡品官除授,中書省以文字上奏皇帝,得旨後,抄錄於黃紙上,稱畫黃,經宰相書押,當制中書舍人“書行”,畢,過門下省,給事中“書讀”,然後由尚書省出命爲敕命,此乃敕授,敕授一律給告身。*元佚名《宋史全文》卷二四下,乾道二年十二月丁酉起居舍人洪邁奏:“今三省所行事,事無巨細,必先經中書畫黃,宰執書押。既完,當制舍人書行,然後過門下,而給事中書讀。如給、舍有所建明,則封黃具奏,以聽上旨。惟樞密院既得旨,即畫黃過門下,而中書不預。則封繳之職略有所偏……欲望自今以往,凡已被旨文書,並關中書、門下,依三省式畫黃書讀,以示欽重出命之意。詔從之。然樞密院機速事,則不由中書,直關門下省,謂之密白。”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頁1685。按: 中書省文書凡大事向皇帝面奏後得旨後,抄錄於黃紙上,稱畫黃,然(轉下頁)( 接上頁) 後將畫黃交門下省審讀、奏覆,省讀畢,尚書省施行。任命司馬伋爲淮西總領,屬敕授。敕授之命,由中書舍人草制,稱外制。

2. “右朝散郎、尚書戶部員外郎、賜緋魚袋司馬伋”。

“右朝散郎”,是寄祿官,正七品,月俸三十貫;帶“右”,表示非進士出身,司馬伋是門蔭入仕。寄祿官帶“左、右”之制,於南宋孝宗淳熙元年(1174)終止。*《宋史》卷三四《孝宗紀二》: 淳熙元年“三月戊子朔詔寄祿官及選人並去‘左、右’字。”頁657。參龔延明《宋代官制辭典》之《文臣寄祿官分左右沿革表》,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頁684。

“戶部員外郎”,是職事官,正七品,月俸三十二貫,屬尚書省戶部戶部司副司長。出任總領必兼中央金穀官:“諸路總領,故事皆帶在內金穀官,若太府、司農卿、少、丞,戶部列曹郎中、員外郎之類。”*李心傳《建炎以來野雜記》甲集卷一一《館職爲總領》,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頁226。戶部郎官是金穀官之一,戶部員外郎即爲司馬伋所帶兼官,並不赴戶部任職。

“賜緋魚袋”,凡官品未及服緋,皇帝特許服緋,稱賜緋,並佩銀魚袋。元豐新制,五品、六品服緋,而司馬伋官品是正七品,服綠。因新除總領之需,特賜緋服、銀魚袋。*《宋史》卷一五三《輿服志五》:“中興,仍元豐之制,四品以上紫,六品以上緋,九品以上綠。”頁3563。葉夢得《石林燕語》卷三:“服色,凡言賜者,謂於官品未合服而特賜也。”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頁34。

3. “中戶三家之賦,僅活一兵;步卒五人之糧,可贍一騎”。

“中戶三家之賦,僅活一兵”: 關於上、中、下戶等,說法不一。通常鄉村畫分五等,或以第一等二等爲上戶,第三等、第四等爲中戶,第五等爲下戶。*王曾瑜《宋朝階級結構》第一編《宋朝階級結構綜述》,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頁24。按: 《長編》卷三六四哲宗元祐元年春正月戊戌:“侍御(轉下頁)( 接上頁) 史劉摯言: ‘自上戶至於下五等。’”頁8699。此可證鄉村戶第五等爲下戶。從廣義上說,中戶就是處於上戶與下戶之間的戶等:“州縣上戶常少,中、下戶常多。自法行以來,簿籍不改,務欲敷配錢數,故所在臨時肆意升補,下戶入中,中戶入上,今天下往往中上戶居多,而下等戶少。”*《長編》卷三六四哲宗元祐元年春正月戊戌,頁8700。中戶三家之賦,即中戶三家所納賦稅(夏、秋二稅,納錢、米)之收入,可供作一名士卒的軍需。

“步卒五人之糧,可贍一騎”: 五步兵所需口糧,相當於一名騎兵及戰馬的資用。

4. “悉仰給於度支,寧不傷於國力”。

“度支”,是戶部度支司,泛指國庫。其意是要總領所之錢糧供給,全部仰給國庫,豈不有傷國力麽?

5. “然則統之民部,臨以王官,庶乎其宜也”。

既不能全仗國庫,故爾總領所之財政支出,需轉由戶部統管,派遣中央錢糧官員親臨擔責,廣開財源,如組織屯田之類,此當爲相宜之策。民部爲戶部別稱,唐代避李世民之諱,或以戶部稱民部,後世用作戶部雅稱。

6. “以爾性有通方,才無滯用,以大賢之後,爲當世之稱”。

如此重任,挑選司馬伋來擔當,即因爲司馬伋具有通達事理的才幹,又是“大賢”司馬光之後,名重當時,可以信賴。

7. “前者,占蘭省之名郎,贊天官之武選,條理甚扸,姦欺不生,式疇爾能,可司軍賦”。

前者指在此之前,爲“蘭省” (尚書省別稱)郎官,曾佐天官(吏部)之武官銓選,公幹有條有理,欺昌不軌之行得以杜絶,以爾之材能可掌軍賦之重任。“扸”爲“析”的俗字。“式”爲發語詞,加强語氣。*《錦繡萬花谷前集》卷二六:“書報登科墨未乾,已聞弔客在門闌。只傳金(轉下頁)( 接上頁) 榜魁蘭省,不得丹梯到廣寒。”宋代科舉考試由尚書省禮部管,故有金榜魁 蘭省之說。文淵閣四庫全書本,924 册,頁332 上。

8. “爰以國計之重,遂正版曹之名,委屬蓋優,欽對毋怠”。

乃以國家計度之重,以兵部郎官領軍賦,名不正;今以汝戶部員外郎掌軍賦,可正版曹(戶部)之名。所委任優異,爾當對皇上負責,毋怠於職事。*戶部,別稱版曹。《陳傅良先生文集》卷五二樓鑰撰《故寶謨謨閣待制贈通議大夫陳公神道碑》:“以謂之御前軍馬,雖朝廷不得知;大軍錢糧,雖版曹不得預。”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1999年,頁686。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一一一《論財》:“諸路總領贍軍錢,凡諸路財賦之入總領者,戶部不得而預也。其他則歸戶部。”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頁2719。

9. “可特授依前右朝散郎、尚書戶部員外郎、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兼提領措置屯田。賜如故”。

“可特授”是皇上詔命的口氣,即依據上述情況,可除授云云。

“依前右朝散郎、尚書戶部員外郎”,就是司馬伋的寄祿官右朝散郎與所帶職事官尚書戶部員外郎,照舊不動。

“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兼提領措置屯田”,這是乾道二年(1166)八月二十八日特授司馬伋的差遣。核心是“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簡稱就是淮西總領所總領官。“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爲兼領官,是副職。因總領所是匹配御前諸軍統制司,除了供應軍馬錢糧外,還負責監視統制司,其上奏文字可直達皇帝:“紹興十一年,諸將既罷兵,乃置三總領,以朝臣爲之,皆帶‘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蓋又使之與聞軍政,不獨饋餉而已。”*《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一一《總領諸路財賦》,頁226。《景定建康志》卷二六《官守志》三《總領所》:“在行宮西南、都酒務北。紹興十一年建。”《宋元方志叢刊》(2),頁1749下。紹興十一年,罷韓世忠、岳飛、張俊宣撫使之後,宣撫司改制爲御前諸軍都統制司,高宗懼將領有所不服,故爾以總領官臨之。 “兼提領措置屯田”,也是兼官,負責屯田,開闢財源。

“賜如故”,指“賜緋魚袋”如故。則司馬伋赴建康總領所上任,雖官品不高,正七品,但可服六品官之緋服。

10. “奉敕如右。牒到奉行”。

11. “乾道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此爲除授司馬伋總領的日期。

據前注引《景定建康志》卷二六《官守志三·總領所》知: 司馬伋任淮西總領時間很短,兩個月不到,遇其父喪事,當即卸任,回家守喪三年。右朝散大夫、尚書戶部員外郎司馬伋任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兼提領措置屯田的時間,是乾道二年(1166)八月二十五日到任,可官告制詞所署尚書省下命牒付吏部時間爲“乾道二年八月二十八日”,相差三天。怎麽官告未下,人已先赴任了呢?*《宋元方志叢刊》(2),頁1753上。這不是《景定建康志》記載之誤。宋代未候收到官告,先赴任者,不乏其例。如高宗紹興六年(1136)七月三日,中書舍人董棻言:“近陳與義、傅崧卿與棻同日除中書舍人,陳與義不候授告,先次供職。棻尋具辭免,不允,乃授告供職。”*《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之一八》,頁2406下。又如朱熹,孝宗淳熙十六年(1189)八月,除江南東路轉運副使,敕告未下,尚書省劄先至:“右熹見任主管西京嵩山崇福宮,忽於今月九日,準尚書省劄子奉聖旨: 朱熹除江東路轉運副使,填見闕。不候受告,疾速之任。任滿前來奏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三《辭免江東運使狀一》,四部叢刊縮印本,227册,頁355下。按: 此信息及史料,由北京大學鄧小南教授提供,謹致謝意。陳與義未授告敕先赴中書舍人之任,是南宋高宗紹興間事;司馬伋在正式官告下達前,先赴建康任總領任所,是孝宗乾道二年事。其後,孝宗淳熙間,朱熹數次未候告敕、疾速赴任,以上可證其制的歷史延續性。

12. 乾道二年八月司馬伋任淮西總領所總領時的全稱官銜爲“右朝散郎、尚書戶部員外郎、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兼提領措置屯田、賜緋魚袋”。職掌建康、池州諸御前諸軍錢糧措置、供運、供給,並與聞軍政。此總領所爲高宗紹興十一年始設。

南宋有四大總領所: 淮東、淮西、湖廣、四川總領所。總領所總領,爲原先四大宣撫使總領財賦官,相當於現今大軍區總後勤部。但帶“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官銜,兼有直接對皇帝負的責特殊使命,即監視御前諸軍都統制司。“建康、池州諸軍錢糧,隸淮西總領,治建康”。*《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一一《總領諸路財賦》,頁226。淮西總領所所治在建康。

司馬伋官告告身第二部分是告詞,由吏部符下主管官告院,按相應規格製作官告。

13. 官告簽署官員名單考釋。

第一組: 中書、門下省長官。

(1) “侍中闕中書令闕”。元豐官制,法定以三省長官爲宰相,實際上從未除人,在官告中列出侍中、中書令,既是敕命需宰相簽押的象徵,又是宋代行令必經中書、門下省的一種標示。在南宋,中書門下合爲一省。*《石林燕語》卷三:“本朝沿習唐制,官制行始用《六典》,別尚書、門下、中書爲三省,各以其省長官爲宰相,則侍中、中書、尚書令是也。既又以秩高不除。”(轉下頁)( 接上頁) 頁39。《宋史全文》卷二四下,乾道二年十二月丁酉起居舍人洪邁奏: “今三省所行事,事無巨細,必先經中書畫黃,宰執書押。既完,當制舍人書行,然後過門下,而給事中書讀。如給、舍有所建明,則封黃具奏,以聽上旨。”頁1685。

(2) “參知政事杞”。乾道二年八月,參知政事有魏杞,*徐自明撰,王瑞來《宋宰輔編年錄校補》卷一七《乾道二年》: 三月“癸酉,魏杞同知樞密院事兼權參知政事……八月……,魏杞參知政事。”頁1189,1190。即此人。宰執簽押不署姓,但署名。

(3) “簽書樞密院事兼權參知政事芾”。乾道二年八月戊子(十八日),蔣芾爲簽書樞密院事兼權參知政事。宰執簽押不署姓,但署名。故只署芾名而不署蔣姓。*《宋宰輔編年錄校補》卷一七《乾道二年》: 五月“辛亥,蔣芾端明殿學士、簽書樞密院事。自中書舍人除。八月戊子,兼權參知政事。”頁1191。

第二組: 外制審讀與書行官。

“權給事中巖肖中書舍人曮”。按: 文書運行次序,應中書舍人先書行,再過門下省給事中書讀。簽押時,給事中位在中書舍人之上,並非先經給事中讀、再由中書舍人書行,而是給事中排位(雜壓)比中書舍人高。比如前述王曮,在乾道二年八月還是中書舍人,至九月則升遷給事中。*給事中雜壓在中書舍人之上: 《宋史》卷一六八《職官志八》:“給事中承宣使中書舍人通議大夫殿前副都指揮使。”頁4011。乾道二年八月任給事中之人,未見記載。然是年十二月有兵侍陳巖肖見於史籍,而兵部侍郎(從三品)位在給事中(正四品)之上,可推陳巖肖經給事中升遷兵部侍郎,此巖肖疑即陳巖肖。*陳巖肖,字子象,婺州金華縣人。紹興八年以任子中詞科,仕至兵部侍郎。著有《庚溪詩話》。《四庫全書總目》卷一九五,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65年,頁1784下。據《宋史全文》卷二四下,乾道二年十二月“兵侍陳巖肖因對奏”(頁1685),說明陳巖肖於乾道二年八月任權給事中,十二月已遷兵部侍郎。陳巖肖任權給事中,未見史載,此官告可補史載之缺。“中書舍人曮”,據《宋中興學士院題名》有王曮,於乾道二年(1166)五月爲中書舍人,九月遷給事中。官告簽署時間是八月二十八日,印證書讀司馬伋官告的給事中曮,正是此王曮。*《宋史全文》卷二四下,孝宗乾道二年十一月甲子:“今月五日,給事中王曮進講《春秋》莒人伐杞……周執羔進讀《三朝寶訓》。”頁1684。

第三組: 中書門下省牒送尚書省,尚書省與吏部簽署官員。

(1) “八月三十日午時都事時宗傅受”。敕命過門下省時間爲八月二十八日。由門下省牒送尚書省時間,爲三十日。三十日午時,乃尚書省都事收受司馬伋敕告簽字時間。都事,爲尚書省吏。南宋時編制七人,頭名充點檢諸房文字,餘六名分呈六房文字。此都事時宗傅,疑即爲頭名都事,負責點檢尚書省諸房進出文書。凡書吏簽名有名有姓。*“都事時宗傅受”,都事,爲尚書省吏:“祖宗舊額: 都事七人,頭名充點檢諸房文字,餘六名分呈六房文字。主事六人,分押六房文字。令史十四人,第一、第二名監印,第三名開拆房點檢,以下充諸房行遣人。書令史三十一人,並充諸房行遣,係兩經試中人。”《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之三一》,頁2413上。都事位最高,正八品。凡門下省牒下尚書省之敕命,由都事收受登記,注明接收日期與時刻。《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之三九》:“檢准《紹興令》,中書門下省錄事、尚書省都事爲正八品。”頁2417上。

(2) “左司員外郎史正志付吏部”。尚書省都司(左、右司)有郎中、員外郎,爲尚書省糾察部門,“掌受、付六曹之事,而舉正文書之得失”。*《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一》:“左司郎中右司郎中左司員外郎右司員外郎各一人。掌受、付六曹之事,而舉正文書之稽失,分治省事。左司治吏、戶、禮、奏鈔、班簿房;右司治兵、刑、工、案鈔房。”頁3790。而左司、右司有分工,左司郎中、員外郎負責吏、戶、禮部文書接收和分發。史正志爲左司員外郎,收受和點檢門下省牒送之敕命,由他負責將司馬伋官告敕命“付吏部”。史正志,字志道,江都人,紹興二十一年(1151)進士,三十一年,爲左宣教郎、司農丞。歷知建康府、知成都府、發運使。乾道六年(1170)爲戶部侍郎,告老歸蘇州。*《四庫全書總目》卷一一五:“《史氏菊譜》一卷。宋史正志撰。正志,字志道,江都人。紹興二十一年進士。累除司農丞。孝宗朝歷守廬、揚、建康,官至吏部侍郎,歸老姑蘇。”頁991下。《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發運使“乾道六年,復置。以戶部侍郎史正志爲兩浙京湖淮廣福建等路都大發運使”。頁3964。

(3) “尚書令闕尚書左僕射闕尚書右僕射闕”。尚書令、尚書左僕射、尚書右僕射,南宋不單除人,所以付闕。南宋建炎三年(1129)四月定制,尚書左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爲左相,尚書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爲右相;門下侍郎與中書侍郎不復爲副宰相,以參知事爲副宰相。*《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二二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庚申,頁551。乾道二年八月,右相爲洪适,左相陳康伯以年事已高,於二月罷相。*《宋史》卷二一五《宰輔表四》,頁5572。司馬伋官告無宰相簽押,而以副相簽押。

(4) “參知政事杞”。此“杞”即魏杞,已如上述。魏杞何以在此重簽一次?蓋行令之尚書省無長貳,參知政事爲宰執官,權代尚書省之長貳簽押之責。

(5) “吏部尚書闕禮部侍郎兼權吏部尚書執羔”。乾道二年四月,周執羔爲禮部侍郎。此“執羔”即爲周執羔無疑。是年八月,吏部尚書未除人,故“闕”。而以禮部侍郎兼權吏部尚書周執羔代表吏部簽押。*《宋史》卷三三八:“周執羔,字表卿,信州弋陽人。宣和六年舉進士,廷試,徽宗擢爲第二……(乾道)二年四月,復爲禮部侍郎。”頁11897—11898。

(6) “吏部侍郎闕權工部侍郎兼權吏部侍郎元用”。吏部侍郎未除人,故付闕,而以權工部侍郎兼權吏部侍郎元用作爲吏部副貳簽押。吏部侍郎元用,待考。

(三) 司馬伋官告告詞運作流程與解讀

司馬伋官告告身第二部分是告詞,由吏部符下主管官告院,按相應規格製作官告。

1. 官告運作流程:“告”,就是任命司馬伋爲“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兼提領措置屯田”、“賜緋魚袋司馬伋”差遣的正式通知,官方語言專稱“告”。凡一品以上敕命除授的官員,均給告身。“告”由誰發下發呢?是吏部。所謂“符到奉行”,“符”,是吏部下發的一種文書。告要下發給官告院。“符到奉行”,就是官告院官收到吏部文書“符”之後,得立即執行,負責官告院的主管官,將吏部頒下的除授司馬伋官的官告文字(包括制詞與告詞),按規格製作成告身。官誥書寫在綾錦紙(絲綢質地)上。司馬伋時所帶職事官爲尚書戶部員外郎,寄祿官是朝散郎,依照宋代《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之規定:“凡文武官綾紙五種,分十二等。”最高一級一等是色背金花綾紙,三公、三少、侍中、中書令用之,十八張;一級二等宰相、使相,是十七張。尚書戶部員外郎、朝散郎(正七品)司馬伋屬敕授,用中綾紙七張。中綾紙官告分二等,“一等,七張,中錦褾,中牙軸,青帶。諸司員外郎,朝請、朝散、朝奉郎……用之”。*《宋史》卷一六三《職官志三》,頁3841,3842,3843。

司馬伋官告七張綾紙,經後人重新裱製,已黏連成近2.5米的長幅,粗看爲十幅半。*在2015年5月12日北京匡時拍賣公司組織專家鑑定司馬伋、呂祖謙官告時,我提出: 按宋代制告規格,朝散郎應爲七張綾紙。包偉民教授當場在長卷上一張張辨認,共數得十張半。不過,與會者共識: 這十張半,是經後人裱糊,未必是原來張數。然仔細辨認綾紙,可以看出共有七朶六瓣花朶,位在每張綾錦紙右上方,一張一朶,正好是七張。此官告物證與《宋史》記載相吻合。官告捲於大牙軸上,繫上色帶。司馬伋交納綾告製作費錢後,可領到此官告。

上面所解讀之司馬伋官告格式,經與武義出土的徐謂禮文書中的錄白告身、及真迹呂祖謙《淳熙五年九月·呂祖謙恩轉朝散郎告》的格式相比較,基本吻合。略有不同的是,呂祖謙官告是寄祿官遷轉,所用制詞格式略有區別。

2. 告詞與相關簽押官吏考釋。

恩賜司馬伋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告詞與簽押官吏錄文:

告: 右朝散郎、尚書戶部員外郎、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兼提領措置屯田、賜緋魚袋司馬伋奉

敕如右。符到奉行。

主事楊安澤

權員外郎(李)彦穎令史田允升

主管院謩(?)書令史陳士美

(1) “告”: 就是官告。“告”之下文字爲官告詞。告詞不等於告身,需經主管官告院按規格寫成綾錦上裱製,製成卷軸,方是法定告身。

(2) “奉敕如右”: 其意爲: 中書、門下省所奉敕命如上,兹牒送尚書省奉行。

(3) “符到奉行”:“符”是六部所下文書。*趙昇《朝野類要》卷四《部符》:“六部行符,即省劄之義。其末必曰‘符到奉行。’”頁85。司馬伋官告,由尚書省吏部符下主管官告院,按規格製造裱以綾錦的官告。這就是傳存至今的本告所由來。所謂“符到奉行”,就是吏部給主管官告院下符,將司馬伋任命書內容(制詞與告詞);專發給官告院。官告院官收到吏部文書“符”之後,立即將司馬伋制詞與告詞及簽押人名或姓名書寫在綾紙上,製成卷軸告身。

(4) “主事楊安澤”: 尚書省吏,共六人,“分押六房文字”。尚書省吏房主事,掌吏部敕告等文書分送相關官吏簽押。在省吏中,位比令史、書令史高。文書吏簽署,地位低,簽押需姓名連署。也便於追查責任。

(5) “令史田允升”: 尚書省吏,位在主事之下、書令史之上。編制十四人。其職第一名、第二名監官印。疑令史田升允爲監官印之令史。文書吏地位低,簽署時,姓名連署。

(6) “書令史陳士美”: 尚書省吏,編制三十一人,位在主令史之下、守當官之上。其職爲行遣(送發)諸房文字。

(7) “權員外郎(李)彦穎”: 此彦穎當爲李彦穎。據周必大《二老堂雜誌》,李彦穎於乾道曾任吏部郎官,*《二老堂雜誌》卷四《記李秀叔》:“乾道中,李彦穎秀叔爲吏部郎官。”《全宋筆記》第五編第8册,鄭州,大象出版社,2012年,頁370。時間與名字吻合。吏部郎官職掌,爲參掌選事:“元豐官制行,置吏部郎中,主管尚書左、右選及侍郎左右選各一員,參掌選事而分治之。”*《宋史》卷一六三《職官志三》,頁3836。資歷淺者,帶“權”字。李彦穎字秀叔,湖州德清人。紹興十八年(1148)登進士第,初授餘杭縣主簿,改爲國子博士,遷權吏部郎官。淳熙二年(1175),擢拜參知政事。*《宋史》卷三八六,頁11864,11866。

(8) 主管院: 負責官告院的主管官,將吏部頒下的除授司馬伋官的官告文字(包括制詞與告詞),按規格製作成告身。

二呂祖謙官告解讀

(一) 淳熙五年九月呂祖謙恩轉朝散郎制詞復原

呂祖謙官告制詞已殘缺,經查閱有關文獻資料,現給予復原。真迹原告文字如下:

(前闕)

□□□□□□□□□佐郎兼國□□編修官兼權禮□郎官□ □□□□□□□□□□□□□□□□□郎秘書丞兼□□□□郎官黃洽等列□圖□□□□□史氏之官□□□之選儲爲異日之□□仰上皇帝之睿謨舉行紹興甲子之縟典載臨秘館□□儲延見羣士賜□□□□□榮寵居官其間進秩一等稽之彝章允爲異數朕之所以稽古右文禮賢□□□意於此見矣爾其精白一心圖厥報稱以永有辭

□□前件

敕如右。牒到奉行。

□□□年九月二十七日

經復原淳熙五年(1178)九月二十七日呂祖謙恩轉朝散郎制詞、告詞,迻錄如下:

朝奉郎、行秘書省著作佐郎兼國史院編修官兼權禮部郎官呂某右可特授朝散郎、依前行秘書省著作佐郎秘兼國史院編修官。

敕承議郎、秘書丞兼權吏部郎官黃洽等: 列職圖書之府,參聯史氏之官,皆極一時之選,儲爲異日之用也。朕仰上皇帝之睿謨,舉行紹興甲子之縟典,載臨秘館,欽閱寶儲,延見羣士,賜宴賦詩,以侈榮寵。居官其間,進秩一等。稽之彝章,允爲異數。朕之所以稽古右文,禮賢下士之意,於此見矣。爾其精白一心,圖厥報稱,以永有辭。*呂祖謙,呂喬年編《東萊呂太史年譜》:“淳熙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幸秘書省。恩轉朝散郎。制詞(略)。”見吴洪澤,尹波主編《宋人年譜叢刊》(10),成都,(轉下頁)( 接上頁) 四川大學出版社,2003 年,頁6400。

可依前件。

奉敕如右。牒到奉行。

淳熙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參知政事雄

給事中希呂

權中書舍人丙

九月二十八日午時都事馬師古受

左司員外郎閻蒼舒付吏部

左丞相闕

參知政事雄

吏部尚書闕

吏部侍郎兼權尚書大昌

吏部侍郎煇

告: 朝散郎、行秘書省著作佐郎兼國史院編修官兼權禮部郎官呂祖謙,奉

敕如右。符到奉行。

主事延松年

郎中祚令史陳敦禮

書令史吴尹

主管院謩

淳熙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下

(二) 呂祖謙恩授朝散郎官告文書格式與運行流程

如上所引,呂祖謙官告告身的格式,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是除授制詞,由中書舍人起草的稱外制。呂祖謙制詞屬外制制詞。從官告簽名“權中書舍人丙”,可知是權中書舍人鄭丙書行,即起草放行。制詞之下,是相關主管機構長官和書吏的簽押。第二部分是告詞,及其下之與告詞相官吏的簽押。因呂祖謙官告是雙人以上合告,其格式與司馬伋官告式略有不同,公式如下:

腦詞: 某右可特授某官。

敕某官等: (外制制詞正文)

可依前件。

奉敕如右。牒到奉行。

年月日

少保右丞相某(名)

參知政事某(名)

給事中某(名)

權中書舍人某(名)

月日午時都事某(姓)某(名)受

左司員外郎某(姓)某(名)付吏部

左丞相闕

右丞相某(名)

參知政事某(名)

吏部尚書闕

吏部侍郎兼權尚書某(名)

吏部侍郎某(名)

告: 某官某(姓名)

奉敕如右,符到奉行。

主事某(姓)某(名)

郎中某(名)令史某(姓)某(名)

書令史某(姓)某(名)

主管院某(名)

從呂祖謙官告文書可以看出,他的除官制詞末尾加有“可依前件”,這是因爲該制詞同時有黃洽等人,因此開頭增有一個腦詞,“朝奉郎、行秘書省著作佐郎兼國史院編修官兼權禮部郎官呂某右可特授朝散郎、依前行秘書省著作佐郎秘兼國史院編修官”(原件闕,今已拾補),這是專門針對呂祖謙說的,與黃洽無關。黃洽所遷寄祿官不同。故爾制詞開尾特別說明“可依前件”,與開頭腦詞相呼應。

“奉敕如右”,是指此文書是由中書省、門下省奉敕命,並牒送尚書省,所謂“牒到奉行”,時間爲淳熙五年(1178)九月二十七日。其下由少保右丞相史浩、參知政事趙雄押,門下省給事中王希呂書讀、中書省權中書舍人鄭丙書行。

尚書省接到敕命制詞時間是九月二十八日,丞相簽押後之第二天,即已送達尚書省。尚書省都事馬師古直接接收門下省牒送到的呂祖謙官告文本,時間爲九月二十八日午時。馬師古簽收後,隨即把官告文本呈交負責收、發六部文書的左司員外郎閻蒼舒。經閻蒼舒檢閱無誤,即付吏部施行。淳熙五年九月,吏部尚書闕,由吏部侍兼權吏部尚書程大昌代尚書簽押,權吏侍部芮煇作爲吏部副貳也簽了字。官告文書由中書、門下省奉敕,審讀,牒送尚書省,再由尚書省都司付吏部,吏部遂起草呂祖謙官告告詞(公式化的任命書):

告: 朝散郎、行秘書省著作佐郎兼國史院編修官兼權禮部郎官呂祖謙奉

敕如右。符到奉行。

主事延松年

郎中祚令史程敦禮

書令史吴尹

主管院謩

符下主管官告院。具體操作這一程式的是吏部郎中某祚,吏部主事延松年、書令史程敦禮、書令史吴尹。吏部於二十八日收到文書當天,即符下主管官告院,主管官告院由主管官某謩簽名。

官告文書的運作,最後一程是符下主管官告院之後,由主管官告院按呂祖謙寄祿官升一階,遷朝散郎的規格,製作告身。即我們現在看到的經後世重新糊裱的呂祖謙官告真迹,具體情狀已於本文開篇時介紹。

(三) 告身制詞考釋

1. “朝奉郎、行秘書省著作佐郎兼國史院編修官兼權禮部郎官呂某右可特授朝散郎、依前行秘書省著作佐郎秘兼國史院編修官”。

以上爲南宋二人以上同制的官告制詞開頭之格式。

2. “朝奉郎、行秘書省著作佐郎兼國史院編修官兼權禮部郎官呂某”。

“呂某”即呂祖謙,腦詞中只列姓而不具名,是官文書中臨下的一種格式。“朝奉郎、行秘書省著作佐郎兼國史院編修官兼權禮部郎官”,爲呂祖謙寄祿官升遷之前具銜。朝奉郎,正七品,秘書省著作佐郎爲正八品。宋制,寄祿官官品高於職事官一品,職事官帶“行”,其職事官奉祿,分行、守、試三級,呂祖謙則可領取著作佐郎最高一等二十二貫。*程俱《麟臺故事校證》卷五《祿廩》:“《政和祿格》行秘書省著作佐郎職錢二十二貫。”頁210。按: 《宋史》卷一七一《職官志十一》行著作佐郎俸祿闕如,頁4114,兹可補之。同時,朝奉郎又可獲月俸三十貫。

3. “兼國史院編修官兼權禮部郎官”。

南宋秘書省官爲館閣官,館閣官或兼國史院編修官或實録院修撰官。如淳熙五年(1178)三月,校書郎石宗起兼國史院編修官,同年四月,著作佐郎胡晉臣兼國史院編修官,*《南宋館閣續錄》卷九《官聯二·著作佐郎》,頁311;《官聯三·國史院編修官》,頁365。呂祖謙於淳熙五年四月除著作佐郎,然是年九月呂祖謙以著作佐郎兼國史院編修官一事,《南宋館閣錄續錄》失載,此官告可補此闕。“兼權禮部郎官”: 禮部郎官當指禮部員外郎,爲正七品,今由低一品的著作佐郎(正八品)呂祖謙兼,資淺,故需帶一“權”字。

4. “(呂某)右可特授朝散郎”。

這就是雙人制詞腦詞的“可特授某官”的格式。此告中“某官”即爲寄祿官“朝散郎”。“可特授”是一種皇帝敕命中上臨下的口吻。“右可特授”之“右”,指前列的具銜“朝奉郎”,可特轉授“朝散郎”。

5. “依前行秘書省著作佐郎秘兼國史院編修官”。

在“可特授”朝散郎之後,以前所帶官銜,一律保留不變。

6. “呂某”。

呂祖謙(1137—1181)字伯恭,南宋婺州(今浙江金華)人,祖籍壽州(今安徽鳳臺)。宰相呂夷簡五世孫、副宰相呂好問曾孫,祖、父皆仕於朝。出身仕宦世家。以官蔭入仕,補將仕郎。孝宗隆興元年(1163),復舉進士及第,再中博學宏詞科。特授左從政郎、南外敦宗院宗學教授。歷太學博士。官至朝請郎、直秘閣、秘書省著作郎兼國史院編修官。淳熙二年(1175),與朱熹、陸九齡、陸九淵等會講鵝湖寺,即著名的“鵝湖之會”。著作有《東萊集》、《古周易傳》、《呂氏家族讀詩記》、《大事記》、《皇朝文鑑》等。爲著名理學家。*《宋史》卷四三四《儒林傳·呂祖謙》,頁12872—12874。

7. “敕承議郎、秘書丞兼權吏部郎官黃洽等”。

上爲雙人以上官告制詞開頭的格式。此屬二人以上同制,即以秘書丞黃洽爲敕授領銜人,其後列有呂祖謙等,可能不止二人。此種格式,常見於宋代中書舍人所擬外制。如樓鑰《著作佐郎李唐卿江東提舉太常丞呂棐湖北提舉》:

“敕具官某等: 朕惟一人之聰明,不能周知天下之故,分道遣使,不惟寄耳目於外……一往大江之左,一往重湖之北,各揚乃職,朕不汝忘。”*《攻媿集》卷四一,四部叢刊縮印本,242册,頁392上。

以其中資歷最高的官員領銜。承議郎(從七品)、秘書丞(從七品)黃洽的資歷比承奉郎(正七品)、行秘書省著作佐郎(正八品)爲高。爲什麽這麽說?因黃洽職事官是秘書丞,在秘書省中僅次於秘書監、秘書少監,而著作佐郎則在秘書丞、秘書郎之下。在《紹興以後合班之制》中的雜壓排序如下:“宗正(丞)、大宗正(丞)、秘書丞……著作郎……秘書郎……著作佐郎。”*《宋史》卷一六八《職官志八》,頁4012。宋代排班次序以職事官高下爲準,不以寄祿官高下爲準。呂祖謙月俸升級快,有實權的職事官卻升得慢。所以,在雙人制詞中以黃洽領銜,而不以寄祿官比黃洽高的呂祖謙領銜。

8. “黃洽等”。

黃洽字子潤,福州侯官人。隆興元年(1164)進士第二名,授紹興府觀察判官,歷秘書省官。爲孝宗所重,仕至參知政事、知樞密院事。*《宋史》卷三八七,頁11873—11875。此制詞稱“黃洽等”,除了黃洽、呂祖謙之外,可能還有其他人,不止二人。

9. “列職圖書之府,參聯史氏之官,皆極一時之選,儲爲異日之用也”。

呂祖謙與黃洽皆“列職”圖書之府——秘書省,一爲秘書丞,一爲秘書省著作佐郎;“史氏之官”,指兼國史院編修官。呂祖謙既“列職圖書之府”,又兼國史院編修官。皆爲一時之尖端人才,儲爲他日作公卿之大用。如黃洽在由秘書郎遷著作郎時,宋孝宗就吩咐擬敕命的中書舍人說:“秘閣儲英俊,爲異時公卿用,行黃洽詞,可及之。”*《宋史》卷三八七《黃洽傳》,頁11873。儘管此乃黃洽遷寄祿官命詞,但仍不忘提及“異日之用”。

10. “朕仰上皇帝之睿謨,舉行紹興甲子之縟典,載臨秘館,欽閱寶儲,延見羣士,賜宴賦詩,以侈榮寵。居官其間,進秩一等”。

這段制詞之意是,我趙眘(卒謚孝宗)皇帝仰承太上皇趙構之智略,重行紹興十四年隆重的視察秘書省典禮: 御閱秘書省館閣秘籍,賜筵宴、君臣同賦詩,以示榮寵。“是日,詔秘書省、實録院官各轉一官”。*《南宋館閣錄》卷六《故實·紹興臨幸》,頁61,62。孝宗於淳熙五年九月十二日臨幸秘書省,是日,凡“居官其間,各進一秩”。*《南宋館閣續錄》卷六《故實·淳熙臨幸·淳熙五年九月十二日》,頁219—222。“各進一秩”與“各轉一官”意同,皆指寄祿官往上遷一階,因寄祿官決定俸祿,所以又稱“進一秩”。

11. “稽之彝章,允爲異數。朕之所以稽古右文,禮賢下士之意,於此見矣。爾其精白一心,圖厥報稱,以永有辭”。

此段制詞意爲: 考之常憲,誠爲異數,朕之所以尚古重文、尊重賢士之意,由此可以見矣。你們赤誠之心,圖以報答,使朕之王業永聞於後世。

12. “可依前件。奉敕如右。牒到奉行”。

“可依前件”,此制詞並非專爲呂祖謙一人之命詞,同時有黃洽等人,爲了區分不同人所授不同官,制詞中所涉及的每一個官員,開頭都有一個腦詞。呂祖謙官告的腦詞爲“朝奉郎、行秘書省著作佐郎兼國史院編修官兼權禮部郎官呂某右可特授朝散郎、依前行秘書省著作佐郎秘兼國史院編修官”,這是專門針對呂祖謙說的,與黃洽等無關。故爾,制詞結尾待別說明“可依前件”,與開頭腦詞相呼應。“奉敕如右”: 即中書省門下省奉皇上敕命如上。“牒到奉行”: 此件是經中書、門下省審讀通過行下尚書省,付吏部之敕告。“牒”是同級使用文書。由中書省、門下省奉敕命,送尚省之文書稱“牒”。所謂“牒到奉行”, “牒到”時間爲淳熙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奉行”則由少保、右丞相史浩、參知政事趙雄在文書上簽押,門下省給事中王希呂書讀、中書省權中書舍人鄭丙書行。然後牒送尚書省。

13. 官告簽署官員名單考釋。

第一組: 中書門下省官。

乾道八年(1172)罷三省長官不置,依漢制,設左、右丞相。列出右丞相史浩、參知政事趙雄,門下省給事中王希呂、權中書舍人鄭丙,既是敕命需宰執簽押的象徵,又是宋代行令必經中書省、門下省的一種標示。權中書舍人鄭丙書行,給事中王希呂簽押,表明中書省、門下省已行使書行與審讀權責,可以通過。

(1) “少保、右丞相浩”: 丞相簽押只署名不署姓。此浩當爲史浩。淳熙五年三月“壬子,史浩右丞相。自觀文殿大學士充醴泉觀使兼侍讀、永國公依前少保授右丞相、進封衛國公。再入相”。*《宋宰輔編年錄校補》卷一八《淳熙五年》,頁1234。

(2) “參知政事雄”: 副丞相簽押只署名不署姓。此雄當爲趙雄。淳熙五年三月“己未,趙雄參知政事。自同知樞密院事除”。*《宋宰輔編年錄校補》卷一八《淳熙五年》,頁1237。按: 原書繫於六月己未,經王瑞來指出,六月無己未,應爲三月己未。《宋史》卷三五《孝宗紀》則爲“三月己未”,頁667。

(3) “給事中希呂”: 給事中押書讀只簽名不署姓,此希呂當爲王希呂。王希呂,字仲行,宿州人。乾道五年,登進士科。歷中書舍人、給事中、兵部尚書、吏部尚書,仕至端明殿學士、知紹興府。淳熙五年十一月丁丑,進呈王希呂繳奏:“浙間推排物力,至於牛畜……(淳熙六年)七月癸亥可札付給、舍,給事中王希呂、兼權中書舍李木等皆以失職待罪”。《宋史·王希呂傳》: 淳熙“五年,召爲起居舍郎,除中書舍人、給事中。”*《宋史全文》卷二六下《宋孝宗六》,頁1829,1838;《宋史》卷三八八,頁11900。

(4) “權中書舍人丙”: 此丙即鄭丙。宋人撰《東萊呂太史年譜》轉引呂祖謙熙寧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恩轉朝散郎制詞全文之後,並注明“權中書舍人鄭丙行”。*《宋人年譜叢刊》(10)《東萊呂太史年譜》,頁6400下。此鄭丙即官告中之“丙”。凡制誥,需經給事中審讀、中書舍人書行,所謂“行”,“書行”,中書舍人受所任命人之詞頭,由中書舍人草擬成制書,行下;如中書舍人對詞頭有不同意見,可繳回拒草。

鄭丙,字少融,福州長樂人。紹興十五年進士,官至吏部尚書。反道學、倡“慶元黨禁”。淳熙五年歷權中書舍人,六年遷中書舍人: 淳熙六年七月“癸酉,中書舍人鄭丙……權中書舍人李木”。*《宋史全文》卷二六下《宋孝宗六》,頁1838。參《宋史》卷三九四,頁12038—12039。

第二組: 尚書省官。

敕令過中書、門下省後,付尚書省執行。

(1) “九月二十八日午時都事馬師古受”: 九月二十八日午時,爲門下省牒送敕命到尚書省的具體時間,由尚書省吏都事馬師古直接接收,在簽署收接具體時間後,簽名,吏人須有姓有名。都事,爲尚書省吏,其下有主事、令史、書令史。尚書吏中,都事位最高: 南宋時編制七人,頭名充點檢諸房文字,餘六名分呈六房文字。此都事馬師古,疑即爲頭名都事,負責點檢尚書省諸房進出文書。*據前注引《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之三一》(頁2413上),三房五院中都事位最高,正八品。凡門下省牒下尚書省之敕命,由都事收受登記,注明接收日期與時刻。

(2) “左司員外郎閻蒼舒付吏部”: 都事馬師古簽收後,隨即把官告敕命文本呈交負責收、發六部文書的左司員外郎閻蒼舒。*《南宋館閣續錄》卷九《官聯三·國史院編修官》:“淳熙五年以後二十一人: 閻蒼舒,五年七月以右司員郎兼,是月爲左司員外郎,六年二月爲宗正少卿,並兼。”頁366。閻蒼舒,字才元,太原人,官至吏部侍郎。*《宋詩紀事》卷五五:“蒼舒字才元。淳熙中,以試吏部尚書使金。”頁1395。雍正《陝西通志》卷五三《名宦》三《牧守·宋》:“閻蒼舒,太原人,爲城固縣令,以禮義化民。”文淵閣四庫全書本,554册,頁273上。點檢後,轉付吏部辦理制告事宜。尚書省都司(左、右司)有郎中、員外郎,爲尚書省糾察部門,“掌受、付六曹之事,而舉正文書之稽失”。*《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一》:“左司郎中右司郎中左司員外郎右司員外郎各一人。掌受、付六曹之事,而舉正文書之稽失,分治省事。左司治吏、戶、禮、奏鈔、班簿房,右司治兵、刑、工、案鈔房。”頁3790。而左司、右司有分工,左司郎中、員外郎負責吏、戶、禮部文書接收和分發。閻蒼舒爲左司員外郎,收受和點檢門下省牒送之敕命,由他負責將呂祖謙官告敕命“付吏部”,符合其身份和權責。

(3) “左丞相闕。少保、右丞相浩。參知政事雄”:以上宰執官是重簽,其象徵意即代爲尚書省長官押簽。乾道八年(1172)罷三省長官之前,尚書省長官雖不除,但尚書省官屬簽押,形式上必有“尚書令闕”這一條。

(4) “吏部尚書闕。吏部侍郎兼權尚書大昌”: 尚書省左司將呂祖謙告敕交付吏部後,須經吏長貳閱,簽字。時吏部部尚書未除人,由吏部侍郎兼權吏部尚書大昌代簽押。“大昌”即程大昌。淳熙五年九月,程大昌官銜爲:“朝議大夫、試尚書吏部侍、兼侍講、兼同修國史兼權吏部尚書臣程大昌。”*《周益公文集》卷一二四《歷官表奏》三《淳熙五年·謝免轉官劄子》,見《宋集珍本叢刊》(50),頁64。程大昌字泰之,徽州休寧人。紹興二十一年進士。歷著作佐郎、中書舍人、給事中、吏部侍郎、權吏部尚書。著有《考古編》、《雍錄》等。*《宋史》卷四三三,頁12858—12860。

(5) “吏部侍郎煇”: 此即芮煇。《南宋館閣續錄》載:“同修國史淳熙五年以後九人: 芮煇,五年八月,以吏部侍郎兼。”*《南宋館閣續錄》卷九《官聯三·同修國史》,頁359。芮煇,字國瑞,湖州吴興縣人。紹興十八年進士,淳熙四年十一月爲秘書省少監,五年四月遷國子監祭酒,同年八月升吏部侍郎,仕至吏部尚書。*《南宋館閣續錄》卷七《官聯一·少監》,頁250。

(四) 呂祖謙恩轉朝散郎官告運作流程與告詞解讀

1. 官告運作流程。

告: 朝散郎、行秘書省著作佐郎兼國史院編修官兼權禮部郎官呂祖謙奉

敕如右。符到奉行。

主事延松年

郎中祚令史程敦禮

書令史吴尹

主管院謩

淳熙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下

吏部把收到之制詞與告詞按文書流轉程限規定定,於九月二十八符下主管官告院,其上是與收發符命有關官吏的簽押。

告詞格式與運作流程: 其格式以“告”開頭,下爲告詞正文,僅具明恩授寄祿官後呂祖謙的官銜。末尾例寫“奉敕如右。符到奉行”文書公式,即吏部奉敕如上,符到主管官告院,立即奉行製作告身。其下爲相關官員吏部郎官、主管官告院官及書吏(主事、令史、書令史)的簽押。

真迹官告是經官告院製作的綾錦告身。按規定,用中綾錦紙七幀,符合大觀官告十二等製法: 金花綾紙二等、五色綾紙二等、大綾紙四等、中綾紙二等、小綾紙二等。呂告屬中綾紙之一等七張綾錦紙。

2. 告詞考釋。

(1) “告”: 就是官告。“告”之下文字爲官告詞。告詞不等於告身,需經主管官告院按規格寫在綾錦上裱製,製成卷軸,纔是法定告身。《長編》卷三二五元豐五年四月甲戌:“詳定官制所言: ‘……今擬階官、職事官、選人,凡入品者皆給告身;其無品者若被敕除授,則給中書黃牒,吏部奏授則給門下黃牒。’”*《長編》,頁7826。

(2) “奉敕如右”: 其意爲: 中書、門下省所奉敕命如上,兹牒送尚書省奉行。*前文注引《朱子語類》可參。

(3) “符到奉行”:“符”是六部所下文書,呂祖謙官告,是由尚書省吏部符下主管官告院,令其按規格製造裱以綾錦的官告。這就是傳存至今的本告所由來。所謂“符到奉行”,就是吏部給主管官告院下符,將呂祖謙任命書內容(制詞與告詞)專發給官告院。官告院官收到吏部文書“符”之後,得立即將呂祖謙制詞與告詞及簽押人名或姓名書寫在綾紙上,製成卷軸告身。這就是傳存至今呂祖謙真迹告身所從來。

(4) 簽押官吏解讀。

“主管院謩”: 主管院,主管官告院官省稱。“官告院主管官一員,以京朝官充。掌吏、兵、勳、封官告。”*《宋史》卷一六三《職官志三·吏部·官告院》,頁3841。“謩”爲主管官告院官之名,姓不署,已無從補闕。

此傳世真迹官告告身係由官告院據尚書省吏部所下符製作。

“郎中祚”: 吏部郎官省稱,掌官員除授事。此“祚”爲吏部員外郎所簽之名,姓不署,已無從補闕。

“主事延松年、令史程敦禮、書令史吴尹”: 爲負責書寫官告、蓋官印的吏部文書令,主事負責,令史蓋印,書令史書寫。此爲尚書省書吏部吏,三人名氏皆留傳,但因其位卑,無其他任何記載。

呂祖謙寄祿官爲朝奉郎,官告爲中綾錦紙七幀,符合大觀官告十二等製法: 金花綾紙二等、五色綾紙二等、大綾紙四等、中綾紙二等、小綾紙二等。呂告屬中綾紙之一等。

(五) 呂祖謙與司馬伋官告比較

淳熙五年呂祖謙官告與乾道二年司馬伋官告比較,兩者宰相名稱已有不同。

乾道二年司馬伋官告的宰相簽名:

侍中闕

中書令闕

尚書令闕

尚書左僕射闕

尚書右僕射闕

淳熙五年九月呂祖謙恩轉朝散郎制詞宰執官簽名:

少保右丞相浩

參知政事雄

這裏已不見三省長官官銜,而是右丞相史浩與參知政事趙雄的簽名。

司馬伋官告是乾道二年(1166)頒發,其簽署的執政官頭銜,有中書令、侍中、尚書令、尚書左僕射、尚書右僕射等三省長官與副貳之名。然而宋孝宗乾道八年(1172),罷長期虛設不除之侍中、中書令、尚書令三省長官,以左丞相取代尚書左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左相),以右丞相取代尚書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右相)。*《玉海》卷一二一《中書門下兩省》:“孝宗乾道八年二月六日乙巳,詔曰: ……改尚書左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爲左右丞相……三月二十日,詔: 侍中、中書、尚書令設而不除,可並删去,以左右丞相充其位。”頁2242下。因此,在孝宗淳熙五年(1178)的呂祖謙官告與徐謂禮官告中,三省長官頭銜消失了,爲左、右丞相所取代。

綜上所述,真迹官告文書的發現,爲了解和研究宋代官文書的格式與運作流程,提供了最可靠的原始檔案,學術意義重大。

(本文作者係浙江大學人文學院古籍研究所教授)

An Interpretation and Study of the Southern Song Dynasty’s Authentic Commissions of Authority: On the First Published Authentic Commissions of Sima Ji and Lv Zuqian

Gong Yanming(p.165)

This paper is an interpretation and study of the first published authentic commissions of the Southern Sony Dynasty of Sima Ji and Lv Zuqian. The first commission of authority is on a silk scroll, which appointed Sima Ji as the Command of Huaixi and Jiangdong Command in 1166. The second one is also on a silk scroll, which promoted Lv Zuqian as Chaosanlang (朝散郎). The academic value of the first published commissions of authority can be compared to the commission of authority of Xu Weili of the Southern Song Dynasty which was unearthed in Wuyi. Since the later one is a hand-written copy, not an authentic one, it is still unknown that what the format, material and the shape and structure of the commission of authority was. The interpretation and study of the two newly published commissions of authority of Sima Ji and Lv Zuqian are helpful to answer these questions and the question of how commission of authority of middle class officer was processed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to advance the study of the institution of the official dispatch in the Song Dynasty.

附圖一 司馬伋官告局部

附圖二 呂祖謙官告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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