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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发展规划监督的思考

2016-04-29谭彬奇黄志强黄俊生

公民导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规划监督发展

谭彬奇 黄志强 黄俊生

发展规划是一项系统性、科学性、政策性和区域性都很强的工作,人大监督抓住地区发展规划的贯彻实施,就抓住了一个地区及行业部门的发展纲领,就抓住了地方事务中具有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

人大对规划的监督,既是由规划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的,也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在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大规划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发展规划,一直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和规划管理体制的混乱,在规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人大的监督也因认识不能统一,做法各异,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模式缺乏。现就人大对发展规划的监督作一些探讨。

人大监督面临的主要困难

法律监督的有限性。一直以来,适用于人大对政府发展规划监督的法律不够完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比较原则。而监督法虽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批准、中期评估和调整以及年度计划等作出了规定,但没有对区域规划、功能区规划、专项规划等监督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加强发展规划的法制建设,以促进发展规划监督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工作监督的局限性。当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了法定监督范围,并对五年规划中期实施评估、调整。但是,人大在监督中更多的是按照惯例,对规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并在每年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予以通过,其他有效的监督方式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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