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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6-04-29董有恒

公民导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途径法律信息

董有恒

推进开门立法的实践探索,应该从开门立法的基本要求出发,着重发挥立法机关的主动性,建立社会公益组织服务机制,完善相关立法法律制度,进而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开门立法在我国的实践虽然由来已久,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完善之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这为开门立法法制化奠定了思想基础。

开门立法的基本要求

推进立法信息公开。公众对立法项目的深入了解是其能够依法参与立法,表达立法意见的前提。推进立法信息公开,不仅要拓宽公众获取立法信息的途径,还要丰富公开信息的内容,从而加深公众对立法项目的理解和思考,进而形成系统的立法意见和建议。

拓宽公众参与途径。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不同地区之间的交通、媒体、通讯和互联网的发展存在较大的差异。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公众能够有效参与立法的途径较少,且参与途径和成本较高。这就需要我们拓宽各种参与渠道,切实保障不同人群参与立法。

保障公民表达自由。公众参与立法的价值并不在于其专业性,而在于其最广泛地反映人民的意志,是法律权威性的重要来源。因此,无论公民所表达的意见是否科学、专业,是否完善、系统,都应当得到立法者的重视,并经过充分的讨论而得到合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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