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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议中央”之规定不可曲解

2016-04-26杨小军

公务员文萃 2016年4期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杨小军

新近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条规定内容备受关注,也比较敏感,有必要准确理解和运用。

首先,中国共产党对政治纪律的要求一直严格。关于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前后有三个:一是1997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处分条例(试行)》),二是200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旧《处分条例》),三是2015年颁布的新《处分条例》。在这三个条例中,都有严格的政治纪律要求。《处分条例(试行)》规定,对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同样,在旧《处分条例》中也规定,对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要给予党纪处分。此次的新《处分条例》是在前两个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新表现形式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与处分,即对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可以说,新规定并不是“横空出世”,而是继承原来两个规定基础上的新的具体表现形式,体现的核心仍然是对党员政治纪律的严格要求。所以,完全没有必要大惊小怪。

其次,这反映了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进行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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