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重点查处”≠“只能查处”
2016-04-26方工
公务员文萃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律
方工
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态度之硬、范围之广、成果之丰有目共睹。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现实中存在着一些地方反腐败行动力度衰减,甚至“掉链子”的现象。原因固然有多种,但误读中央提出反腐工作重点查处对象的精神,绝对化地理解对重点查处对象的区分,尤其是将“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手的”,片面理解为是排他性的要求,认为十八大以前实施的腐败行为都可以不予查处,定是其中之一。
根据媒体报道,对重点查处对象的表述是这样形成的:2014年5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先后与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业、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座谈,首次指明反腐工作重点查处对象,即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2014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听取2014年中央巡视组首轮巡视情况汇报时强调,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领导干部,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手,为所欲为、自鸣得意的,还有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进一步提拔重用的年轻干部等干部问题线索,要重点查处。
说前述理解确属误读,根据主要有:
一是查处一切腐败分子,是人民群众的意愿,坚持执政为民的执政者不会有意违逆民意。严厉惩治腐败是党心民心所向。试想,以执政为民为宗旨的执政者,怎会提出妨害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主张呢?
二是查处一切腐败分子,是国家法律的要求,决心依法执政的执政者不会有意破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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