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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审定管理办法

2016-04-20

云南教育·视界 2016年1期
关键词:教材课程教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建设和管理,规范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及《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的编写、审定(含初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课程教材(简称地方教材),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标教材之外,经云南省中小学教材选用与审定委员会(简称省教材选审委)审定通过,列入云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设置方案,用于中小学课堂教学的教科书及配套的教学软件、音像教材与教学挂图,以及教育部授权或委托本省审定的中小学教材。

第四条 地方教材的编写、审定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性、知识性、适用性和特色化,符合云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科目和有关要求;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符合云南省中小学教学实际需要;

(四)严格保证编写质量;

(五)通过审查审定;

(六)选用过程规范、有序。

第五条 本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写适应本地中小学教育教学需要、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

第六条 地方教材编写和审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公布需求。省教材办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地方教材编写需求名录,适时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提出具体编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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