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主体会计问题研究
2016-04-18曾德生
财经界·下旬刊 2016年7期
曾德生
摘要:结构化主体是指在主体设计中确定控制方的时候没有将表决权,以及类似的权利作为决定性因素。在母公司所控制的主体当中,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也要包含其中,从而能够延伸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作为重要的金融工具创新,结构化主体在社会金融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但由于长期免于纳入合并范围并进行相应的披露,使这一类业务在会计领域尚存诸多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结构化主体的定义,进而对结构化主体会计的合并,以及结构化主体的披露等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结构化主体 会计 研究
结构化主体又称可变利益实体,最早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所提出的。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结构化主体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工具,越来越引起会计学界的注意。在会计理论和实务界都加强了对结构化主体的研究。IASB和FASB先后对结构化主体的合并和披露进行了规范,并颁布了相应准则,我国则于2014年在会计准则中对结构化主体的合并和披露进行了规范。由于在会计领域对结构化主的研究较晚,加之近几年我国金融创新呈加速之势,各种结构化主体工具层出不穷,有必要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一、结构化主体定义
结构化主体指的是在对控制方是否具有表决权、或是相似权利的过程中对其进行确定,从而以此为决定性的因素,进行主体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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