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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区域化现象研究——以H省高院463件审判业务文件为样本

2016-04-18孟高飞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区域化法律

孟高飞



司法区域化现象研究——以H省高院463件审判业务文件为样本

孟高飞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让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作用的发挥,法治理念的传播、贯彻和保障,离不开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建设。在建设司法公正、司法公信过程中,各地高院的地位举足轻重。目前,各地高院的工作重点之一是制发审判业务文件,统一、规范所辖区域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审判业务文件的数量之多、范围之广、对当事人权益影响之巨,已不逊于同期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性文件。①如1995年至2010年间,H省高院共计制发审判业务文件471件;1997年至2009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性文件305件。分别参见《关于高院指导性文件梳理工作的通报》(H省高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第29次会议讨论通过);秦峰:《司法解释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完善》,《人民代表报》2010年11月27日。各地高院自发、自主地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对辖区法院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带来了裁判标准省级区域内的相对统一和省级区域间的部分相异,司法裁判标准区域分化现象已初露端倪,笔者称之为“司法区域化”。②司法区域化为司法裁判标准的区域分化,不同于“司法地方化”。对后者的内涵,学界有“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地方性”等不同界定。分别参见张卫平等:《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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