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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与司法责任制

2016-04-18冯之东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制度改革

冯之东



审判委员会制度与司法责任制

冯之东

长期以来,在有关人民法院改革的众多讨论中,“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制度的地位与作用,始终是各方面关注的重中之重。在这些讨论中,大多都是对该项制度的检讨、质疑和批判。①相关研究参见黄金波:《审委会改革的有关问题探析》,《法律适用》1999年第8期;陈迎新:《我国审委会制度反思》,《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刘传刚:《论审委会的职能》,《行政与法》2003年第8期;路昌其:《现行审委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9年第5期。甚至认为,存在于我国审判权运行机制中的所有重大弊端,特别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导致司法责任无从落实的系列问题,都无一例外甚至是极为突出地暴露于审委会制度之中。

如何使得有限的国家制度资源最有效地履行其治理职能,这是任何一个务实的法律人或政治家都必然会遇到而且都必须认真关注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①苏力:《关于海瑞定理Ⅰ》,《法律和社会科学》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1页。仅就本文讨论的内容而言,在执政党已然绘就法治蓝图的时代背景下,对于建构和完善审委会制度、司法责任制、审判权运行机制乃至司法体制的现实意义,无论如何研究讨论或强调重申都不为过。笔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四五改革”之际重提旧事,意在结合对地方法院改良实践的调研情况,从司法责任制切入,对审委会这样一项既明显带有民主形式、又当然含有法治内容,但却长期遭人诟病的制度设计进行分析,进而尝试对该项制度及其职能进行定位,并提出完善该项制度的初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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