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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收费制度的立法完善

2016-04-18王军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王 军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 200240)



信息公开收费制度的立法完善

王军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 200240)

摘要:从规范意旨看,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制度本身承担着保障知情权和实现行政成本回收的应有作用。然而,实践中不收费、乱收费等做法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收费制度的功能式微和定位偏离,并可能造成恶意申请涌入、行政资源浪费和知情权受损等严重后果。着眼于收费制度的代际发展和未来完善,应当通过立法对其进行修正,具体包括以行政成本为基准明确收费标准、以便民惠民为精神改革收费方式、以充分保障为底限创新减免规则等。

关键词:信息公开收费;制度机理;立法完善;知情权保障;成本回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实施以来,在促进依法行政、打造透明政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政府自身的信息公开意识提升,公民的知情权观念逐渐觉醒,着力打破保密政府的桎梏,两者的合力共同促成了信息公开制度的良好运转。不过,同时要注意的是,面对“七年之痒”的信息公开制度开始需要频繁处理利益交织的各类争议情形,比如如何进一步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如何提升依申请公开的公开率等。在这其中,《条例》第27条、第28条所规定的信息公开收费制度,成为不断引起申请人和社会公众关注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名头混杂的各类行政收费制度已经刺激了公众的敏感神经,以致于他们在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时“闻费色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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