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腓总神经损伤误鉴为单瘫1例

2016-04-17方文祥襄阳公正司法鉴定所湖北襄阳441104

法医学杂志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医学交通事故

邹 琦,方文祥(襄阳公正司法鉴定所,湖北襄阳441104)



腓总神经损伤误鉴为单瘫1例

邹琦,方文祥
(襄阳公正司法鉴定所,湖北襄阳441104)

关键词:法医学;创伤和损伤;事故,交通;腓总神经;重新鉴定

1 案 例

1.1简要案情及病史摘要

刘某,男,32岁,某年5月16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诊断为右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侧胫腓骨中下段骨折、右侧小腿部分皮肤软组织缺损、右侧腓总神经损伤。住院查肌电图报告见右侧腓总神经支配肌(小腿肌)呈完全重度失神经损害肌电图改变。

1.2法医学检验

体格检查:双下肢可见多处条片状大小不等的瘢痕,右下肢肌力正常,肌张力正常,右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右足下垂、右踝关节不能背屈,右足部肌肉组织萎缩,右足伸趾功能严重受限,右小腿前外侧和足背前内侧皮肤感觉障碍。

肌电图复查:右侧腓总神经支配肌(小腿肌)呈重度失神经损害肌电图改变。

1.3鉴定意见

同年11月14日,某鉴定机构鉴定意见:(1)右侧腓总神经损伤(右小腿肌力Ⅲ级)后遗单瘫,为六级伤残;(2)右膝、踝关节功能障碍和双小腿、左大腿疤(瘢)痕分别为十级伤残。因一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向某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

次年7月18日,经某人民法院委托,由某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专业委员会对该案进行重新鉴定,经检验,其右下肢肌力正常,右膝、踝关节功能障碍,其右下肢功能丧失达25%以上,双下肢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依照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条款,其右下肢交通伤构成九级伤残,双下肢皮肤损伤致瘢痕遗留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被鉴定人刘某表示不服,再次做肌电图检查,以有新的证据为由,要求再次开庭审理。

9月18日,原法医鉴定人和重新鉴定的法医鉴定人均出庭作证,因各持己见,法院在无法辨别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某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再次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维持第二次鉴定意见。

2 讨 论

在交通事故中,腓总神经的损伤是一种常见的损伤,但鉴定意见常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腓总神经损伤所造成的支配肌瘫痪而形成的跨越步态[1],可以属于单瘫;另一种观点认为,单瘫[2]原意指某一肢体肌力的减弱或完全丧失,即一侧下肢的瘫痪包括髋部、大腿、小腿的肌肉全部或部分的收缩、舒张功能损害,导致该肢体抗引力和抗阻力的动作异常,方为单瘫。

临床上根据引起单瘫的原因及临床表现不同,分为中枢性和周围性[2]。中枢性单瘫多为皮质或皮质下区受损,呈上运动神经元瘫痪特征;周围性单瘫为脊髓前角、前根、周围神经(如腰丛)等受损,呈下运动神经元瘫痪的特征,即呈弛缓性肌肉萎缩明显,有感觉障碍及营养障碍等症状和体征。

而腓总神经损伤主要表现[3]为:足下垂、内翻,不能背屈和外翻,也不能伸趾;小腿前外侧面、足背及大部分趾背感觉功能障碍。本案中检见被鉴定人右下肢肢体抗引力和抗阻力时动作均为正常,仅右踝关节呈下垂状。所以,笔者认为,无论是临床表现,还是医学概念,均应将腓总神经损伤与单瘫区分开来,避免误鉴。

参考文献:

[1]于頻.系统解剖学[M].第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280-283.

[2]陈孝平.外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902-918.

[3]秦启生.临床法医学[M].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79-82.

(本文编辑:高东)

·院系风采·

收稿日期:(2014-11-19)

作者简介:邹琦(1984—),男,主要从事临床法医学研究;E-mail:59017193@qq.com

文章编号:1004-5619(2016)02-0160-01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B

doi:10.3969/j.issn.1004-5619.2016.0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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