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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行医中医疗行为的判断标准

2016-04-16于佳佳

法治社会 2016年4期

于佳佳

论非法行医中医疗行为的判断标准

于佳佳*

内容提要:非法行医中的医疗行为是指,若非由医生实施就可能引发身体健康上的危险的行为。根据这个定义,在具体判断时,对身体具有侵入性、错误实施会直接引发对身体健康的危险的行为,属于医疗行为。虽然行为没有对身体健康的危险性,但可以视为用药或治疗行为的一部分行为,也属于医疗行为。在难以区分医疗行为和健康保健行为的临界性案件当中,如果能够肯定争议行为的错误实施会剥夺患者接受恰当诊疗的机会,在这个意义上可能间接引发对身体健康的危险,就宜于认定为医疗行为。

非法行医医疗保健职业资格医疗行为

一、一起非法行医案引出的问题

在2013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处理的一起非法行医行政复议案件中,如何界定作为制裁对象的医疗行为成为争论的焦点。1上海人民政府 (2013)沪府复字第5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案中,某健康咨询公司,联系相关医院派遣医生对其服务对象进行体检,体检的项目是使用听诊器、血压计进行简单检查,在体检过程中也对极少数个别服务对象提出用药的口头建议。上海市卫生局认为该公司违反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从事超出其经营范围的非法诊疗活动,责令该公司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了罚款。在此,上海市卫生局的判断理由是:体检所使用的器械本质上属于医疗器械,使用医疗器械从事的行为属于医学体检的范畴,因此是诊疗行为,超出了公司的经营活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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