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区域合作治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6-04-16宋鹏飞
法治社会 2016年4期
杨 帆 宋鹏飞
环境区域合作治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杨帆宋鹏飞*
内容提要:环境是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但近代工业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地球环境遭遇了严重的危机。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快速的经济增长、粗放的发展方式给生态环境带来极大的压力,一些地方甚至因此付出巨大的代价,影响社会的综合发展。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表明,应对环境危机,一定要走区域合作之路。环境保护的地缘性要求各个县市、省份、区域之间开展合作,而法制是开展区域合作的长效保障。当前国内外有关低碳发展、环境保护的区域合作及其法制建设都处于探索阶段,成功的模式较少。有效缓解我国环境危机,必须综合考量我国各省份、各区域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社会有益做法,通过区域立法来推动和巩固低碳发展,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环境危机低碳发展区域合作法制回应
一、环境治理需要区域合作
区域合作,一般是指以横向经济联系为链接、在自主的基础上,按照互利互惠、协同发展的原则,区域之间不同行为主体在某些领域突破传统阻碍进行合作而发生的一种组织行为、经济行为。相比其他合作,区域合作对环境治理尤为重要:
1.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讲,区域合作首先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区域之间通过合作集中资源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增加区域的合力,使得各自经济发展规模扩大和抗风险能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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