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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岸罪犯移管制度之完善

2016-04-16许荣锟

法治社会 2016年4期

许荣锟

论两岸罪犯移管制度之完善

许荣锟*

内容提要:2008年以来,在海峡两岸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对立走向融合、从对峙迈入和谐的大背景下,两岸司法互助工作伴随着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生效,逐步迈入制度化、规范化阶段。罪犯移管是 《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议定的合作内容之一,具有预防和惩治跨海峡犯罪、顺应刑罚人道主义潮流和深化两岸司法合作等多重价值。然而,由于各方面原因,两岸罪犯移管存在移管共同基础薄弱、单边规范制定方面不同步、移管对接机制缺失等问题。两岸双方应以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为宗旨,进一步夯实罪犯移管共同基础、完善推进各自立法、建立两岸罪犯移管会商对接机制,逐步完善两岸罪犯移管双向性、常态化运作机制。

两岸罪犯移管司法互助完善建议

一、管窥:两岸罪犯移管制度的价值蕴含

被判刑人移管是指一国将在本国受到审判的被判刑人移交给另一国 (通常是其国籍国或惯常住所地国)执行判决所判处的全部或一部分刑罚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1郭建安:《大陆地区被判刑人移管制度与海峡两岸被判刑人移管问题研究》,载 《中国司法》2014年第1期。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间经济、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一国公民在另一国犯罪并被判刑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语言、文化、宗教信仰、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给外籍被判刑人的监管工作带来了许多实际困难。许多国家间相继缔结或参加了被判刑人移管公约及条约,并据此开展移管合作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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