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性大学法学通识课程设置缺陷与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2016-04-16刘超
法治社会 2016年4期
刘超 王 静
综合性大学法学通识课程设置缺陷与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刘超王静*
内容提要:法学通识教育不仅是实现一般通识教育培养全人的目标的重要构成部分,而且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对于塑造公民法律信仰、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意义重大。然而,受当前学科分类过细、教育重心向专业化转移的影响,法学通识教育处于尴尬的地位,其以纳入思想政治课程和单独开设法学通识课程两种模式存在,并且法学专业的高度专业性和法学通识教育的一般性冲突使法学通识教育实施难度增大。欲突破此困境,必须在综合考虑法学通识教育特殊性的基础上,构建具体的法学通识课程质量评价指标,从课程目标、课程设计、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四个方面进行评价,以克服法学通识教育中的功利主义、形式主义等问题。
法学通识课通识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法学通识教育指称的是在高等教育过程中以非法学专业学生为对象而提供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教育,旨在培养非法科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以此塑造不同专业人群的共性价值观。在我国当前建设法治社会的宏观背景下,在高等学校开展法学通识教育对于受教育者掌握法律规则、培养权利意识、形成法治观念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在把握基本法学教育规律的基础上,结合法学通识教育预设的目标,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对于实现法学通识教育的预期效果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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