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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体到价值:刑法规范论的多范式展开

2016-04-16陈文昊郭自力

法治社会 2016年4期
关键词:规范

陈文昊  郭自力

视野纵横

从本体到价值:刑法规范论的多范式展开

陈文昊郭自力*

内容提要:规范论独占鳌头已经成为刑法理论势不可挡的趋势。规范论的视阈下,责任要素应当采一般人标准,包括故意、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规范论的解释进路需要符合罪刑均衡、合目的性、功能性等原则。将不作为、过失行为、共犯行为规范地视为自然意义上的行为,是基于处罚必要性的考量。规范论的责任归属要求符合目的性,弱化存在论上的中间过程考量。规范论的兴起标志着刑法理论的涅槃与转型,对此应当批判地接受。

规范论一般人标准合目的性功能论

一、规范论的核心命题

刑法的历史是追求正义、自由、公平的历史。在古典犯罪论体系中,法官只是 “宣告法律说出的嘴巴”,1[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2-73页。只需简单套用三段论即可完成。2劳东燕:《刑法解释中的形式论与实质论之争》,载 《法学研究》2013年第3期。而时至今日,随着罗克辛目的理性理论与雅各布斯规范论的提出,目的构成教义学体系已然成了向外部开放的管道,经由这一管道,来自体系之外的政策需求方面的信息得以反馈至体系内部,为体系的要素所知悉,并按目的指向调整自身的结构和功能。3劳东燕:《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载 《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近代以来,存在论与规范论似乎愈加处于一种水火不容的态势。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存在论倾向的刑法教义学支离破碎了,人们总有意识地以存在论为根基建立教义学,但现在它更为彻底地支离破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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