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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改革与司法监督理念的转变

2016-04-15顾晓宁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纪员额检察官

顾晓宁

员额制改革是一项高度系统化的工作,不可能单兵突进,其运行必须构建起一套从理念到工作制度上的保障机制。与员额制改革相配套的司法监督也面临着深刻转变,如果不变,员额制改革就没有意义,去行政化、落实司法责任制和提升公信力的价值目标就不可能实现。司法监督适应和推动员额制改革,需要在理念和方式上实现以下三个转变。

一、“以内为主”向“以外为主”转变

监督司法的方式可归纳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大类。传统司法监督方式基本上是以内为主,主要是通过领导日常审批案件以及内部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的方式进行监督。虽然开始引入外部监督因素,如推行阳光司法等,但基本起辅助和次要作用。员额制条件下,大多数案件的审批被取消,法官、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得到增强,依托行政领导把关的监督方式失去了制度和机制支撑。员额制分类管理后,综合保障部门人员精减,继续沿用过去以内部查案为主的方式进行监督,很难获得力量保障。员额制改革的新格局下,司法监督必须加强,而加强不是简单的力量累积,而是要进行监督理念和方式的变革,即要从以内部行政化为主的监督方式,转变以外部社会化监督为主的方式。所谓外部社会化监督为主,就是要树立司法监督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理念,把法官、检察官从“深宫”中推向社会,在让群众知道案件是谁办的、谁判的同时,还要将法官、检察官个人工作、生活的状况置于媒体的聚光灯下,接受社会监督。司法的社会监督不能只见“院”,不见面“人”。员额制改革在增强法官、检察官主体性的同时,理应承担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

二、“过程控制”向“结果问责”转变

为强化对司法办案的监督,过去在诉讼法之外附加大量的内部办案规范。这些规范的内容主要是便于行政监督而设置的内部汇报或批准等,这些规范究竟是怎样出台的,有没有科学论证过,有没有测算过包括人力物力在内司法资源能否承受,都需要打问号。内部规范的目标大多是为了实现案件质量的“过程控制”。“过程控制”式的监督对于生产活动是个“好东西”,但是,它不符合司法规律。司法要义在于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过程控制”成本巨大,效率较低,虽然具有人数最多的法官、检察官队伍,但依然难以解决基层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疲于应付的困局。更重要的是“过程控制”式监督妨害司法责任制的落地,模糊和分散了错案的责任。因此,司法监督要把重点由过去的“过程控制”转变成为“结果问责”,把本来是个案的问题,回归到个案处理。要发挥诉讼法相关各方制衡监督效能,通过程序有效运行将问题充分暴露,同时切实发挥司法惩戒委员会的作用,在与社会互动中抓好个案处理。“结果问责”本质上就是充分运用司法自身的方式,而不是行政的方式处理个案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注重法纪”向“注重伦理”转变

法治首先是一种信仰,法官、检察官必须要作信仰法律的楷模。司法监督不仅要对触犯法纪底线的人和事进行查处,还要注重对法官、检察官与法治信仰相关的司法职业道德、品格等伦理规范的约束。员额制改革条件下,法官、检察官职权和责任高度统一,必须提高监督标尺。司法威信中,“信”远大过“威”,如果仅以不发生违法违纪为司法监督目标,不可能赢得社会公信。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更多地在于司法态度与司法节操,只有看到司法人员真诚信仰法律,才可能相信司法公正。司法监督要秉持“重惩小恶,以戒大恶”的理念。所谓“重惩小恶”,就是注重对过去不太重视的司法伦理等软规范的监督。只有抓住法纪之外的“小恶”不放手,才能真正坚守住法纪的底线。司法监督不能以法代纪,也不能以纪代德。员额制改革后,司法监督要更加主动,决不能等到违纪违法发生后再把处理“人”作为工作重点,而应当从伦理层面抓起,构建完善的司法伦理责任体系,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员额制改革后的要求。

员额制改革是司法组织方式走向现代化极为重要的步骤,而与之相配套的司法监督工作高度复杂,改革难度很大。只有在充分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锐意进取,大胆创新,不断转变理念,司法监督才能适应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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