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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对策建议

2015-08-28邵兵

卷宗 2015年7期
关键词:监督制约检察长检察官

邵兵

我国正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对检察工作的改革重点之一是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推动检察工作长久发展的关键举措,是推进检察人才选拔培养和促进检察人员争先创优的有效途径。

建立主任检察官制度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核心内容,主任检察官是经检察长授权,依法履行执法办案职责,享有一定范围的办案决定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主任检察官的组织形式是一名主任检察官和若干名检察官、若干名书记员组成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制度核心是强化办案责任,提高司法效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1 主任检察官试点存在的不足

目前,上海、北京等地相继进行主任检察官制度试点工作,在执法办案方式转变、专业化检察队伍建设、司法化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配套不到位,主任检察官的权责利的统一、专业意识、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不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没有很好的贯彻落实。

1、主任检察官缺少权利保障制度。改革外部必须要自上而下得到党委、上级院、其他政法部门的认可和配合,争取支持,才能将主任检察官的改革進一步推进,进而落实主任检察官的顺利晋升、奖惩和福利待遇等,内部来讲,对遴选很重视,但是任命和使用又缺少或形式或实质的内容。

2、主任检察官的专业意识不强、办案组整体人才效能发挥不够完整。主任检察官一般是知识、能力、经验都比较丰富的干警,但现有的检察官有的因为年龄偏大的原因,办案积极性不高,而年轻的干警办案经验少,办案组的整体效能没有充分发挥。

3、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主任检察官与承办检察官的关系、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委会)的关系,边界如何设置,对主任检察官如何进行监督制约,这些都需要在试点中建立相关的制度。

2 域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由于政治背景、法律体制的差异,各国、各地区“检察官”、“主任检察官”的责权并不相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制度和德国的检察官制度对构建中国特色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具有借鉴意义。

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制度。台湾地区的检察官拥有较大的权力,形成以主任检察官为指挥官的组织化领导体制。“各级法院及分院检察署检察员额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组办事,每组以一人为主任检察官,监督各该组事务”。主任检察官对检察长的指示有意见时,可以陈述理由,但仍应服从检察长的命令;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官意见不同,应报请检察长决定。检察官执行职务撰写的法律文书应当送请主任检察官核定以后,报检察长决定。同时,主任检察官是检察体系的一个职级,具有行政化色彩,主任检察官更多的是监督办案,而非直接审批案件。其处理主任检察官与办案检察官、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之间关系的经验和技术极具参考价值。 德国的检察官制度。在德国,检察人员大致分为四类:检察官、副检察官(检察事务官)、书记员和其他公务员。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官员,包括检察长、主任检察官和普通检察官。副检察官职能与检察官类似,主要负责轻罪案件的起诉,但是属于国家公务员,不属于检察官序列,地位低于检察官。书记员和其他公务员负责行政事务、文秘等工作,统一为检察官提供服务。检察官的选任要经过非常严格的程序,一旦被录用终身任职,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

3 如何合理划分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委会)之间的权限

按照案件分析评估风险结果划分,使不同风险等级的案件分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争议的案件,赋予主任检察官审批决定权,简化案件审批程序,大幅度提高办案效率。对一般风险案件由主任检察官办理并决定,或者承办检察官办理,并出具审查意见,由主任检察官审批。如果主任检察官不同意承办检察官的意见,可以更改决定,但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并签字。或者主任检察官提交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一般风险以下案件占据了检察院受理案件的80%以上。对于疑难复杂(高风险)案件由主任检察官亲自办理,办案组其他成员完成辅助工作,主任检察官提出审查意见后直接提交分管检察长审批决定,对依照刑事诉讼法法规规定需提请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分管检察长提出提交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 对主任检察官监督制约

在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合理授权的条件下,必须重视监督制约问题,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一是坚持检察长对检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执法办案活动的领导和监督。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检察长可以改变检察官的决定或者更换承办检察官。二是完善部门管理制度。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对转变角色,主要负责本部门的执法办案管理工作,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执法考评、绩效考核等,监督主任检察官行使职权、公正廉洁办案。三是建立办案组织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坚持主任检察官支持办案组工作的同时,加强办案组织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和工作制约。四是强化案件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执法办案过程的监督制约。加强对检察官违法失职行为的惩戒。日本法律规定,检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免职、停职、减薪或训告的处分(1)违反国家公务员法或人事院规则;(2)违反职务方面的义务或玩忽职守;(3)有与作为全体国民的服务或者不相称的违法行为。奥地利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如果因检察官的原因致使案件的处理不公正或错误,检察官应受到追究。视责任性质和大小,追究形式有教育告诫、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如果由于错案给被告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法国、德国、荷兰、葡萄牙等国也都有严格的检察官惩戒制度。”

5 对主任检察官的保障制度

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规定:“检察官的服务条件、充足的报酬、任期、退休金以及退休年龄,均应由法律或者颁布法规或条例加以规定。”检察官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身份保障。 日本《检察厅法》第25条规定,除例外情形外,一般不得违反检察官个人的意愿将其罢免、停职或减薪。(注:龚刃韧《现代日本司法透视》,世界知识出版社,1993年版,第185页。)荷兰检察官实行终身任职制。

2、经济保障。为了保障检察官的正常生活,保证检察官公正执法和考虑到检察官工作的特殊性,日本检察官工资法规定,日本检察官的工资待遇要比普通公务员高出百分之三十。这种工资待遇,使得检察官生活在较高的水平线上,从而为公正执法奠定了基础。在日本,检察官贪图经济利益而违法犯罪的情况很少,这与其较高的工资待遇是有关系的。奥地利检察官的工资水平在国家公务员中是最高的,要平均高出百分之十五左右,与法官比较,虽然工资级别标准相同,但工资起点高于法官。

3、特权保障。检察官对于公正执法负有重大责任,因而必须享有与这种特殊责任相适应的特权保障。《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规定了“检察长(检察官)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这种保护的对象还有其家庭成员及财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凭公务身份证明,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免费使用城市、城郊和地方交通的一切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除外);在农村则可使用任何顺路的交通工具;在他们因公务出差期间,有权优先预定和获得旅馆的床位及任何交通工具的凭证。(注:《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简介》,《人民检察》1996年第5期,第60页。)

当前,我国一线的检察官办案任务重,晋升渠道窄,工资待遇不高,流失情况不同程度存在,合理提升检察官的待遇,与一般公务员、司法辅助人员有所差别,不必都去做行政领导,只要安心办案件办好,就可以获得晋升和选升,享受相应的职业待遇,主任检察官对办案的主导权和工作待遇完成可以高于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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