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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术自由*

2016-04-14葛宇宁

当代教育科学 2016年1期
关键词:学术研究学术人类

●葛宇宁



论学术自由*

●葛宇宁

摘要:学术研究的目标是真理和知识,而学术自由是要保护这种活动,使学术主体能够免受外在干扰和压制,从而自主地开展学术活动。学术自由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认识、政治、道德、人性四个方面。学术自由本身不是一种绝对的自由,它也有自己的边界。学术自由的“四至”分别是人类根本之伦理、学术过程之规范、与公民自由之区分和良善之法律。

关键词:学术自由学术研究学术主体

葛宇宁/河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与高等教育哲学

在当代中国,高校过于行政化的弊端导致学术严重功利化,以致学术自由问题被“搁置”了起来。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社会进入“新常态”,高等教育和学术研究也将逐渐适应“新常态”,学术研究将逐渐褪去它那浓厚的功利化、行政化的外衣,回归它的本质即对真理的追求,实现人类知识的创新。在这种情况下,学术自由也必将作为一个重要的话题被人们重新提出来。

一、何为学术自由

虽然学术自由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有很多思想家和学者对它进行了界定,然而人们在学术自由的真义上却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依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比如对学术自由的主体即谁享有学术自由的问题就是如此。一些学者把学术自由的主体限制为大学教师。[1]杜威就明确认为,学术自由就是大学教师“在高等学术机构中讲授真知,证明真理或直接研究真理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不应受政治、官僚、宗教权威干涉的”。[2]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一般都是大学教师,对大学共同体的学术研究自由比较关注。当然,也有一部分学者把学术自由的主体进行了扩大,美国哲学家胡克就认为只要是从事科学研究、专业上够资格的人都应该享有学术自由。[3]因此,在谈论学术自由的其他问题之前,还有必要对学术自由本身的内涵进行界定,只有通过有效的分析,我们才能避免在这个概念问题上产生不必要的分歧。

学术自由本身可以分解为学术和自由两个问题,学术自由也即从事学术研究的自由。学术研究是一种特定的活动,它的目标是真理和知识,为的是实现一种知识创新。它大体上有四个基本特征:其一是探索性,它要面对未知的领域,对已有知识的重复不是学术研究,把已有知识传授给别人那是教学,当然对已有知识的重新组合加工形成新知识的过程,从本质上说也是学术研究。其二,学术研究具有创造性,也就是它的理想和目标是把“未知”的东西变为“已知”的东西,把人类对“世界”和“社会”的“理想”变为“现实”,成为人们能够把握的“世界”。其三,学术研究具有继承性,它不能凭空创造。它需要对人类已经创造的知识和文明进行继承,同时在已有知识积累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发展,继承前人的事业,开拓今人的事业。其四,学术研究讲究论证。论证和证明是学术的重要特征,凡是只提出观点和理论而不给出论证和说明的都不是学术,这种活动也不是学术研究。

学术自由是自由的一种,也是一种特定的自由。对自由的理解本身就会影响对学术自由的理解。以研究自由问题见长的以赛亚·柏林认为自由的概念有两种,一种是消极的自由,一种是积极的自由。消极的自由是免于恐惧、免于被干涉等的自由,是一个人被允许做他有能力做的事,做他愿意做的事,而不受干涉的自由。而积极的自由则是自己有权利去决定做某事的自由,控制权掌握在自己手中。[4]柏林提出两种自由的概念,目的本是为了说明人类社会众多价值之间的不可公度性,因此我们应该主张价值多元论。然而,柏林的两种自由概念运用到我们对学术自由的理解上,却是在某种意义上实现了公度性,二者正是学术自由的两个方面,合在一起才是真正的“学术自由”。学术自由的一方面就是消极自由,指学术主体在从事学术活动时不受无端干涉,同时要免于因为从事学术研究活动而被免职、迫害等各种威胁和惩罚。另一方面,学术自由也有积极的层面,那就是学术主体在学术研究中具有主体性、自主性,自己有权选择自己的研究范围、主题,凭借自己的学术兴趣来选择自己的研究领域。

随着我们对学术自由的详细分析,我们可以对学术自由本身的一些特征做出界定。

其一,学术自由是一种追求真理和知识的自由。这是学术自由的行为特征,即学术自由赋予的是学术主体从事知识创新、寻求真理的自由,而且只有这种活动和行为才能享受学术自由。一切和这一行为特征相违背的活动都不能享受学术自由。比如把学术作为谋求政治权力、商业利益、宗教利益的行为,都不是真正的学术研究,他们在知识的追求中和真理的判定中很难遵循价值中立的态度,其行为本身往往是败坏知识,传播谬误的。有时候他们甚至是学术研究和学术自由的敌人,比如运用政治权力、宗教信仰、资本来压制学术自由。无论如何,“学术自由的公开或隐藏的敌人的教授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享受它的保护,……,自卫法律禁止把自由给予那些想摧毁它的人。”[5]

其二,学术自由的主体是一切把学术研究作为自己的事业,把追求知识和真理作为自己探索目的的人。如前所述,人们在学术研究主体上存在着分歧,很多学者都把学术的主体限制在大学教师身上,这和近代大学的崛起及其地位的提高有关。在现代,大学已经成为社会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承担着传授知识、社会启蒙、创造知识、坚守文化等重要职能。它在知识创造和知识创新中的地位是无可替代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现代社会也有许多的专门研究机构和组织在从事着科学研究,而且许多企业也有自己的专门研究机构。另外也不可否认,还有一些个人在从事着同样的活动,他们是学术研究的“个体户”。这些把学术研究作为自己的事业,把追求知识和真理作为自己探索目的的人都应该平等地享受学术自由的保护,他们都是学术共同体的成员。

其三,学术自由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和责任不可分离的。对于学术研究主体来说,一方面他有权拒绝他人和团体的无端干涉,另一方面他有权自己做主即“凡事由己”。而权利是和责任相联系的,有权利就会伴随着相应的责任。只是学术自由的权利性质比较特殊,它主要是一种道义上的权利,当然也有法律层面上的权利之意,比如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十条就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但是与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这种权利相伴随的是他者的责任,此处主要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即国家有责任保障学术自由。而我们讲的和学术自由密不可分的责任主要是学术主体的责任,也即学术主体在享受学术自由时所需要担负的责任,和学术自由的权利一样,学术主体要担负的责任也主要是道义责任,即伦理上的合理限制。

其四,学术自由从本质上说主要是一种思想自由。学术自由的终极是思想自由,也就是学术主体在从事具体学术研究时,他在思想上不受任何外在干扰,“无他”也“无我”,完全达到了一种自由自在的状态,仅仅听从真理和知识的“召唤”。如果需要,学术主体可以对现有的各种知识和信念进行无条件的、不受阻碍的批判。

二、学术自由的合理性

学术自由之所以能在人类文明发展中成为一个重要主题和经典问题,主要是因为学术自由有它的“合理土壤”。在学术自由的合理性方面,杜威主张有两点,一是认识上的,学术自由是发现真理、传播真理的必要条件;二是政治上的,学术自由和民主社会密不可分,是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拱卫民主制度。[6]关于学术自由合理性的最经典论述莫过于约翰· S·布鲁贝克的《高等教育哲学》,在其中他认为:“学术自由的合理性至少基于三个支点:认识的、政治的、道德的。”[7]笔者认为除了这三点,还有人性上的,也即人性本身也是学术自由存在的合理性。

其一,是认识上的。如前所述学术研究的目标是真理和知识,是要实现一种知识创新。那么追求真理就必须保证真理和知识的客观性,其判断只能依据知识本身。换句话说,“为了保证知识的准确和正确,学者的活动必须只服从真理的标准,而不受任何外界的压力,如教会、国家或经济利益的影响。”[8]一旦我们的学术研究受到外在压力的干扰,我们就很难保证认识的客观性和真理性,这些认识很可能沦落为只为某些团体服务的“伪知识”、“伪真理”。另外,学术研究是一种高深的学问,除非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背景和技术特长,否则无法参与进入。学术问题的争论和分歧只能是学术界内部的事情,也只能在内部通过一种“辩论文明”来解决。正如有学者所言:“在知识的问题上,应该让专家单独解决这一领域中的问题。他们应该是一个自治团体。”[9]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过去犯了很多的错误,尤其在“十年文革”期间,很多学术问题都被当成了政治问题,导致整个民族的科学研究几乎陷入瘫痪状态。今天我们在很多学术领域依然存在着“外行领导内行”、“外行评判内行”问题,严重的“学术行政化”和“管理官僚化”是制约学术研究的重要瓶颈,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认真反思。

学术研究具有探索性和创造性,也就是说,它具有很多的未知性,如果我们事先对其进行多方面的限制,划定条条框框,很可能会窒息学术研究的生命,甚至取消学术研究本身。学术研究在某个方面也是一个不断创造惊喜的活动,它经常会在我们意想不到甚至判定已经终结的领域结出丰硕的果实。对此,被称为自由的捍卫者,曾任美国首席大法官的沃伦有着深刻的洞见,他在斯威泽与新罕布什尔州诉讼案中总结说:“对于我们的学院和大学的理智领袖横加任何束缚都会葬送我们国家的未来。任何教育领域都没有被人们认识的如此深刻,以至于不再能取得新的发现。”[10]

其二,是政治上的。学术自由还关乎着现代的政治。学术自由和民主社会是息息相关的两种事物,学术自由依赖于民主社会的环境,民主社会依赖于学术自由的保证。古希腊之所以会有空前繁荣的古希腊哲学,这与当时的古希腊是奴隶制民主社会的状态有关,如果没有这种民主,就不会有学术自由,也就不会有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了。中国古代的春秋战国时期之所以会出现百家争鸣的“学术研究”“黄金时代”,这也和当时的奴隶主专制社会体制崩溃,而封建大一统的专制体制尚未建立起来有关。在中国封建社会长达两千余年间之所以基本再也没有出现学术繁荣的时期,我们所能看到的只有秦始皇的“焚书坑儒”,汉武帝的“罢黜百家”,和自隋唐以来的一次又一次的文字狱,这都是和中国封建社会过于强悍的专制体制密切相关。从此,中国的文人只能把兴趣转移到“作诗”、“填词”和“著小说”上,只是偶尔才会有点学术的思考,往往还是文字考据注释方面的,思想的创造力被严重“阉割”了。

同时,学术自由的存在也是民主政治存在的“守护”之一,它既造就了现代民主思想,也使现代民主思想在人们心中普遍“开花结果”。现代民主观念的产生是和“思想劳作”也即学术研究分不开的。也可以说,它首先存在于思想上,然后才转化为现实的。洛克、卢梭、康德等一大批人物都为现代民主观念的创造做出了贡献。同时,也正是学术自由所导致的思想进步、知识积累、文明推进,才打破了人们在思想上的束缚,使人们认识到专制体制的祸害,而只有民主才是人类最合理的政治选择,没有民主就没有人类的政治文明,人类的自由就没有保证,专制是自由的天然敌人等。

其三,是道德上的。通过深入考察我们就会发现,学术自由存在本身更多的不是为了学术主体,而是为了公共利益甚至整个人类的利益。“这种自由的基本理由完全是为了公众利益”,社会把学术自由“作为了解世界和利用它的资源的改进人类生活条件的手段”。虽然学术主体进行学术研究,通过追求知识和真理实现了人生价值,但那是微薄的。真正从学术自由中获益的是社会,是人类整体。没有学术研究就没有人类文明,也没有人类的不断进步。人类“文明的水库”、“知识的海洋”正是由无数学术主体的学术活动积累起来的,离开了学术自由,这个“水库”和“海洋”就会干涸。尤其是在现代社会,我们对知识的渴望更加强烈,源源不断的知识被创造出来才能满足社会和人们的需要。这些知识通过高等教育等途径不断地哺育着现代的人们,学术研究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的“加油站”;教育尤其高等教育也成为各行业、各阶层男女尤其是追求不断成功的人们的“充电站”。

其四,是人性上的。学术自由问题之所以能在人类一进入文明时期就开始出现并伴随人类始终,直到今天依然是人类社会的重要主题,其原因之一就是它和人性相关,是一个生发于人性的东西。人性具有表达的欲望和要求,所以人类发明了语言,并且语言成为人区别于其他生物的重要标志之一。学术自由为人提供了一种重要的表达途径,它展现出人认识世界和把握世界的力量。人性本自由,自由在伦理上是一种重要的善,学术自由就是这种善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人性从本质上说具有生存性和历史性。生存性的存在者不断追求进步,不断地要把“现实理想化”和把“理想现实化”。学术自由的存在就为人们在平凡的现实生活中升华出理想,同时又把理想再次转化为现实提供了必要条件。我们在平凡的世界中不断地探索新的内容和意义,不断地“改写”我们的现实世界,使它看上去更美、更和谐。历史性存在否定了人有固定不变的、单一的、先天的人性,人性是历史改变着和发展着的,而人性的进步取决于社会实践活动的进步,社会实践活动的进步又依赖于科学研究的进步。因此开展学术研究,主张学术自由其实也是为了促进人性的进步,产生“新人类”、“新新人类”。

三、学术自由的边界

如前所述,学术自由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意味着是一种责任和限制。正如所有的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都有其限度和边界一样,学术自由也不例外,也有其边界。树立学术自由的边界本身并不是妨碍学术自由,恰恰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即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外在因素对学术自由的侵扰,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学术自由走向极端从而“走火入魔”,自己伤害自己。由于学术自由的权利更多的是一种道义权利,学术自由的边界也主要是由道义责任确立的。

其一,学术研究的目的受人类根本伦理限制。学术研究和学术自由本身是为了知识和真理,从而服务于人类进步和人类幸福。如果违背这一根本目的,学术研究就可能走向极端,从而和学术自由的存在相违背,有悖于学术自由的宗旨。人类现代史的许多灾难中都出现了“学术研究”的影子,学术研究甚至成为“罪恶的帮凶”和“罪恶的同路人”。比如德国纳粹统治期间对如何“有效”屠杀犹太人的技术的研究,毒气室、焚尸炉技术的研究等。再比如日本法西斯在侵华期间“731部队”所进行的细菌实验。这些完全就是一种罪恶的“科学研究”,它们完全背离了学术研究的宗旨,是必须禁止的。还有一些科学研究处在人类之根本伦理的危险地带,稍不留神就会逾越人类的根本伦理。克隆技术就是一例。克隆技术本身的开展基本上是符合人类根本利益的,比如可以帮助科学家寻找到各种生物改良的有效方法,也可以用于克隆某些人体器官,从而用于医学研究和人类疾病的治疗。但是如果把克隆技术运用于克隆人类本身,那将从根本上扰乱人类社会的伦理秩序,从而危及人类的生存。因此从事克隆技术研究的学者要坚守学术研究之根本伦理:学术研究只能用于改善人类生存状况,而不能伤害人类。

其二,学术过程之规范伦理限制。学术研究和其他活动一样也有自己的操作规范,即科学规范。科学规范可以视为学术研究操作之规范,是对学术研究过程的一些限制,其中最主要的有两点:一是不得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学术研究虽然具有继承性,但这里的继承是指合法合理使用,而不是把前人及他人的研究成果拿来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是最严重的学术失德,从根本上伤害了学术研究本身。二是不得伪造数据,弄虚作假。学术研究本身是一种“求真”的事业,弄虚作假违背了学术研究的宗旨。目前在我国学术界,这一现象比较严重,尤其是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弄虚作假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而且会贻误科学的发展进程本身。以上两点是公认的学术失范问题,是严重背离学术道德的现象。不过笔者认为,其实还有一种问题也应该引起重视,那就是论证失范问题。这也是约翰·S·布鲁贝克在《高等教育哲学》中主张学术自由限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他认为:“学术自由的必然结果是学者有义务为他们借以得出的结论的思想过程提出充分的证明,以便由其他学者评价这些结论的准确度和效度。”[12]众所周知,学术研究离不开有效规范的论证,充分的论证本身是包含在学术本义之中的。而我国目前的学术界在这一问题上却存在以下两种失范情形:其一是没有论证。一些学术成果只有学术观点和结论,没有论证,像一篇“宣言”,却发在学术刊物上。没有论证就让人无法去评判,基本没有任何学术价值。其二是论证方法失范。学术论证本身应该是符合逻辑的,而一些学者却采取人身攻击、借助权威、借助强权等来推销自己的理论。

其三,与公民自由区分的界限。学术自由和公民自由有一定联系。“在对真理的不懈追求中,教授的武器不仅有学术自由,而且还有公民自由。”[13]但是,公民自由和学术自由却有着重要的区别,在主张学术自由时还应该把它们区分开来,理清二者的边界。“公民自由来源于政治原则,而学术自由来源于高深学问的性质。”[14]公民自由是一种广泛的自由,是每个公民都具备的权利,同时它包含的内容也十分广泛,一般包括言论、出版、选举与被选举、结社、集会等方面的权利。而学术自由的拥有者却只是一小部分人,并且仅限于学术研究。如果我们把学术自由扩展至公民自由,就会既伤害公民自由也伤害学术自由。比如每个公民都可以认为自己种族优越并表达出来,但如果一个学者公开发表种族歧视的文章,或者在高校讲坛上大肆宣讲种族歧视的观点就不恰当,就违背了学术自由原则,因为人们对学术研究有一种信赖感,认为它从事的是一种高深学问,追求的是知识和真理,它得出的结论是正确的、可靠的。

对于何时应该援引学术自由和何时应该援引公民自由的问题,目前人们的看法并不一致。布鲁贝克认为,对于学者来说,“当他们在专业领域内演说或写作时,他们应该援引学术自由;当他们发表的意见不属于他们的‘讲座’范围时,他们应该援引公民自由”。[15]韦伯的观点也基本如此。[16]美国教授协会却一直认为,学术自由在教授的所有身份上都应该保护着他们,教师、学者、公民、顾问等。[17]但美国教授协会的这一立场已经弱化,发生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杰弗里斯事件就是一个例证。因为杰弗里斯在纽约黑人艺术文化节上发表了种族仇视言论,尤其对犹太人等特定种族进行了贬损性质的评论,最后被解除了纽约城市大学城市学院黑人研究所主任的职务。笔者认为,凡是和学术研究有本质关联的,涉及到学术研究活动、学术研究成果、学术声誉、学术地位等的言行都应该受到学术自由的保护,也应该遵守学术自由的边界。

其四,良善法律规范的限制。学术自由毕竟是在一定具体社会关系下的自由,法律规范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一种制度化,它规范和制约着人们之间的交往以及个人的行为,学术自由也要受到一定法律规范的制约,不能突破良法之限制。然而从理论上来说,任何现存法律都具有遏制学术自由的冲动,

因为学术研究的结果很可能会破坏现有法律存在的基础。通过学术研究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会得到进一步深化,也会对人们之间的关系产生新的认识,这时候很可能导致人们重新评判现有法律建立的认知基础及事物本身,从而迫使现有法律进行修改或者“寿终正寝”。另外,也有一部分当政者认为学术自由是一种特权,甚至是一种灾难。由于学术自由的存在,导致人们观点纷呈,形成分歧,甚至对社会进行批判,会破坏社会的“团结”。如果我们听任现存法律对学术自由限制的冲动,则很可能会导致破坏学术自由,甚至取消学术自由本身。因此,真正能对学术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只能是良善之法,即本身有合法的“出身”,同时又是促进人类之福利的法律。具体到学术自由上,就是那些能够一方面保护学术自由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又能够限制学术自由的“任性”从而防止其伤害自身的法律。比如知识产权法就是一例,它本身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学术自由,保护学者们的知识产权的,另一方面它又防止人们滥用学术自由,比如剽窃他人成果等。

参考文献:

[1][16][德]马克斯·韦伯.韦伯论大学[M].孙传钊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140,140.

[2]张斌贤,刘慧珍.西方高等教育哲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52.

[3]林玉体.教育价值论[M].台北:文景出版社,1989:89.

[4][英]以赛亚·柏林.自由论[M].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170.

[5][7][8][9][10][11][12][13][14][15][17][美]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60,46,46,31,47 -48,48,50,60,60,60,62.

[6]刘志刚.杜威学术自由思想的逻辑理路[J].煤炭高等教育,2014,(4).

(责任编辑:刘丙元)

*基金项目:河南理工大学博士基金项目“马克思辩证法的生存本性及其时代课题”(编号:SKB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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