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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川盐经营中的豪民群体与政府控制

2016-04-14

关键词:川盐宋代

裴 一 璞

(聊城大学 运河学研究院,山东 聊城 252059)



宋代川盐经营中的豪民群体与政府控制

裴一璞

(聊城大学 运河学研究院,山东 聊城 252059)

摘要:在宋代四川盐业社会中,豪民作为民间力量的重要群体,在介入川盐经营中主要表现为“豪横”。宋代川盐经营的豪民按其社会身份可区分为多种类型,其经济活动严重侵害了川盐正常运转的秩序,并导致川盐利益格局的失衡。对此,中央及地方政府不断加以控制,以此缓和四川民间群体的矛盾冲突,进而重构四川民间盐权的分配格局。

关键词:宋代;川盐;豪民;政府控制

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豪民作为民间社会的一个重要群体十分活跃。豪民属于地方富者或富而贵者,但在行为上却多半是“为富不仁”,这决定了豪民在地方社会主要充当负面角色。梁庚尧先生就认为豪民因其权势的缘故,其行为更倾向于“豪横”[1]475;陈智超先生亦认为豪民主要表现为“豪横”,“他们取得财富的手段及剥削的份额超过了当时舆论所允许的范围”[2]250。对宋代豪民群体的研究,目前已有不少学者进行过探讨,但多集中在豪民身份分析、豪民与政府关系以及豪民在土地兼并、农田水利、民间放贷等领域,而对其在手工业社会的作用的关注明显不够①。宋代四川作为全国最重要的井盐产区,高额的盐利成为引发豪民积极介入的重要诱因。豪民的介入,不仅严重损害了当地正常的盐业秩序,造成对普通盐户的欺压,同时也妨碍政府盐税收入,这些又成为官方在四川调整与变革盐业政策的重要动因。

一宋代川盐经营中的豪民群体类型

豪民经营川盐的历史悠久,早在汉代,川东临江县(今重庆忠县)即“有盐官,在监、涂二溪,一郡所仰,其豪门亦家有盐井”[3]10,形成豪民盐井与官井并存的局面。宋代民间追求财富意识提高,豪民对四川井盐的介入更加积极,成为地方社会的一股重要力量。豪民大多拥有财富与权势,这决定其对四川盐井的经营多是以“豪横”的形象出现。宋代川盐经营中的豪民群体按其社会角色主要分为如下四种类型。

(一)地主兼盐商型豪民

宋代四川土地兼并严重,造成大土地所有制发达,形成在全国极具影响的庄园农奴制。太宗雍熙间,“川峡豪民多旁户,以小民役属者为佃客,使之如奴隶,家或数十户,凡租调庸敛,悉佃客承之”[4]10065。大土地所有者财力雄厚,役使佃客众多,逐渐养成在地方社会的“豪横”习气。同时,四川又是全国井盐分布的密集区,经营盐井获利丰厚,因此盐井成为大土地所有者竞相经营的目标。一方面,这些经营盐井的豪民主要附着在土地上,身份突出为地主;另一方面兼事盐业经营,亦具有盐商的身份。

成都府路隆州井研县(今四川井研县)为卓筒盐井密集区,“盖自庆历以来,始因土人凿地植竹,为之卓筒井,以取咸泉,鬻炼盐色,后来其民尽能此法,为者甚众”;当地地主兼盐商型豪民参与民间盐井的争夺,与官府相勾结,“遂与官中略出,少月课,乃倚之为奸,恣用镌琢,广专山泽之利,以供侈靡之费”,“豪者一家至有一二十井,其次亦不减七八”,所用盐工“每一家须役工匠四五十人,至三二十人者”;神宗熙宁间,井研县经营盐井的这类豪民已“及百家”,所役使的工匠“皆是他州别县浮浪无根著之徒,抵罪逋逃变易名姓,尽来就此,佣身赁力”[5]卷三十四。

漆侠先生认为,就川峡路土地关系看,环包这一带盐井地区的依然是庄园农奴制,这些兼具大土地所有者和大盐商的豪民,在盐井经营中,或者雇佣失去土地的无业者,或者直接从经营自己庄园的佃户中召集[6]824。因此,地主兼盐商型豪民成为宋代川盐经营中最重要的豪民群体。

(二)资本型豪民

宋代四川民间食盐买卖多实行通商制、买扑制。买扑类似于包税,只能由一小批经济力量雄厚的大商人才能做到[6]829。如解州盐池,“仁宗时,有大豪焦隐者常诣三司投状,乞买扑解州盐池,岁纳净利”[7]卷四十三下。川峡买扑制较为普遍,拥有雄厚资财的大商人大多经营食盐买卖,因此在四川盐区大商人也成为豪民的重要构成部分。高宗绍兴二年(1132),四川总领赵应祥“令商人入钱请引,井户但如额煮盐,赴官输土产税而已”,在大商人的介入下,民间灶户负担加重,“井户既为商人所要,因增其斤重以予之”[8]300。

此外,放高利贷者介入川盐经营也颇为不少。在宋代官私记载中,大高利贷者与大商人、大地主以及品官形势之家都是并列为兼并之徒,或者豪强兼并之列的[6]1113。在宋代四川盐区,高利贷者一般通过把资本借给普通盐民开凿井盐,乘机进行盘剥。如孝宗淳熙四年(1177),四川制置使胡元质在上奏盐民之艰时,提及这类豪民,“为蜀民之病者,惟茶、盐、酒三事为最,……或假贷资财以为盐本,费多利少,官课未偿,私债已重”[9]1274。

(三)胥吏型豪民

吏作为宋代形势户的重要构成部分,依托为官府服务的便利,成为豪民欺压地方民众的重要力量。王曾瑜先生便认为官户及吏户中的“非贫弱者”皆可称为豪民[10]398。在四川盐区,猾横胥吏的活动十分活跃。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右拾遗郭泌上言蜀中盐价高涨,乃“豪民黠吏相与为奸,贱糴于官,贵糶于民,至有斤获钱数百者,有司亏失岁额,而民间不得贱盐”[11]436。仁宗天圣、治平年间,猾横胥吏强求邛州蒲江(今四川蒲江县)官井产量,甚至私自兴狱,行为极其贪酷,“先是官废不修,牙校各征其利,罔上剥下,乱狱滋丰,执事者病焉,复修废官”[12]252。神宗熙宁间,富顺监(今四川富顺县)商人要经营盐井,需先向胥吏行贿方可,“吏视贿多寡为先后”[4]4621。高宗建炎三年(1129),赵开在担任四川总领时,因猾横胥吏加重盐民负担,向四川宣抚处置使张浚提及:“蜀之民力尽矣,锱铢不可以有加矣,独榷率稍存嬴余,而贪猾认为已私,共相隐匿,根冗深固,未易刬除。”[13]中卷三十二绍兴年间,在邛州盐区,“吏相承为奸”[14]3052。同期,开州(今重庆开县)境内,“郡盐井曰‘温汤’,先是长吏必以所亲吏监之”;大宁监(今重庆巫溪县)盐井的经营与其相似,“大宁盐者,夔路财货之所出也,吏不得人”;夔州食盐买卖中亦有胥吏的身影,“夔州岁寄糴,和糴军粮使民中米易以盐,吏为奸而盐不可得”[15]卷二十六。理宗端平年间,荣州荣德县(今四川荣县)盐井有胥吏干预,并与其他豪民形成争夺,“井盐为吏克减,行旅不通,则抑遏豪民”[16]卷八十三。宁宗开禧年间,夔州(今重庆奉节县)食盐产量丰厚,引致境内豪民侵吞,“漕置司夔,于属郡有鬻盐之利,岁计取足羡钱犹多,吏或不良,以羡为市”[17]卷四十二。

(四)外戚兼盐商型豪民

宋代地方豪民有时甚至与皇族和后族有联系,故其在政治上有依靠[18]。在四川盐区,同样存在外戚型豪民争夺民间盐井的事件。真宗时,在泸州(今四川泸州市),“州有盐井,蜀大姓王蒙正请岁倍输以自占”,即通过承买的方式实现对当地盐井的占有,王蒙正因“与庄献明肃太后(即真宗刘皇后,四川华阳人)连姻”,故“转运使等皆不敢与夺”[19]卷二十九。可见,王蒙正承买泸州盐井,乃是通过强买的方式进行。除王蒙正与刘后有姻亲关系外,刘氏族人分布于蜀地者,同样参与对当地盐井的争夺,其中最有名的便是刘后之兄刘美的族人。刘美与刘后原无亲属关系,真宗即位后,刘后“以其无宗族,乃更以美为兄弟,改姓刘”,故而刘美获得外戚身份[4]13551。刘氏族人在蜀地极为豪横,依仗皇室背景,“刘氏宗人横于蜀,夺民盐井。上以皇后故,欲舍其罪”[20]630。刘后在真宗驾崩后,“遗诏尊后为皇太后,军国重事,权取处分”[4]8614,刘氏族人因此在蜀地更为跋扈。

二宋代四川豪民对盐区经营秩序的侵害

(一)转嫁地方盐课

宋代川盐经营秩序为“监则官掌,井则土民干鬻,如数输课,听往旁境贩卖,唯不得出川峡”[11]436。然而,豪民为寻求盐利的最大化,往往与地方不法官吏联合,通过官府的运作将盐课转嫁给普通盐民。

如重庆府盐场,“有易扰难安之势,盐亭、铁冶多欺孤负弱之奸”[21]5128。仁宗时,荣州豪民勾结官府转嫁盐课的行为十分突出,“有盐井籍民煎输,多至破产,惟有禄之家得免”,士人王伯琪“以义声著于乡州”,想通过官府为民请愿,“请于州,均之官户”,因“仕者诬诉之”,竟致“赍恨以殁”,其子梦易“力成父志”,继续为民请命,“言于州县不听,言于刺史”,皆无理睬,直至言于三司,“三司以闻,还籍没者三百五十五家,蠲岁额三十万斤”[4]11657。由此可见,豪民对地方社会的影响力及与官府勾结欺压盐民程度之深。皇祐间,荣州有盐井四十余所,“昔以岁课之重,乃抑乡民以分主之”,因“年祀既远,水泉有盈竭,户力有兴替,得利之多者或所主之户富,得利之寡者或所主之户贫”,造成豪民对贫困盐户的负担转嫁甚至盐井兼并,“故贫者虽岁破家不能偿官课,而富者日获其赢以肆兼并,荣民苦之久”[15]卷四十六。

高宗建炎三年(1129),赵开担任四川随军转运使,因豪吏相勾结,上言:“贪猾认为已私,共相隐匿,根冗深固,未易刬除,惟不恤怨詈,断而敢行,庶几可救一时之急,舍是无策矣。”[13]中卷三十二总领王之望亦认为:“某契勘蜀人所苦,莫甚于盐酒,……前此官、吏肆为奸赃,丰盛者以贿幸免,实欠者以贫不霑。此盐酒之法所以益坏,而公私之所以交病也。”[22]卷八邛州(今四川邛崃市)盐场的情况也十分突出,张上行曾言:“此郡昔有四利,今有四害,曰茶、曰盐、曰酒、曰铁,他郡或有其一,或有其二,而吾邛独全。昔以为利,民竞豪富,今以为害,民皆贫薄矣。”[23]卷五十六

孝宗淳熙四年(1177),四川制置使胡元质上言:“简州最为盐额重大,近蒙蠲减折估钱五万四千余缗,但官司一时逐井除减,使实惠未及下户,富厚之家动煎数十井,有每岁减七千缗者。下等之家不过一二十井,货则无人承当,额徒虚欠,官司督责不免。”[9]1276因此时人作诗描述这种不平等的现实:“凡此憔悴州,居人仰煮卤,煮卤数十耳,余者皆贫窭。”[21]4309在大宁监,“一泉之利足以奔走四方”,太宗淳化中,豪民为争夺盐利,“人户汲泉,强弱相凌”;宁宗嘉定中,因“岁久弊滋,事闻诸朝”,造成较大影响[21]5263,5258。

(二)侵吞地方盐利

宋代四川豪民对当地盐利的侵吞或贪污,主要集中在形势户。他们利用身在官府服务的机会,利用手中权势完成对盐利的占有。豪民贪污民脂民膏,不仅造成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而且加速当地盐政的腐败。

太宗太平兴国间,臧丙担任大宁监通判,“官课民煮井为盐,丙职兼总其事”;大宁官井煮盐,向由官府出钱购买柴薪,然而却被胥吏侵吞,“先是,官给钱市薪,吏多侵牟,至岁课不充,坐械系者常数十百人”[4]9399。

(三)强增民间盐额

宋代从事川盐经营的各类豪民,为谋取食盐私利,对盐额的过量索取是他们的共同特点。而对普通盐民而言,盐额的指标过高,只会增加其负担。太祖开宝七年(974),朝廷诏令“茶、盐榷酤课额少者,募豪民主之”,然而豪民强求私产量,亏损政府税收,“民多增额求利,岁或荒歉,商旅不行,至亏失常课”[24]383。高宗绍兴间,豪民以买扑方式获得食盐经营权后,肆意增加盐额,“每担有增至百六十斤者”[8]300。豪民为强求民间产量,还私自兴狱,扰乱地方治安。如邛州蒲江县盐井,“自天圣、治平之数,皆合一郡而言之,不独蒲江,蒲江实占其数十分之七少赢。先是官废不修,牙校各征其利,罔上剥下,乱狱滋丰,执事者病焉”[12]252。

(四)进行资本盘剥

陈智超先生在研究宋代豪民的“豪横”表现时,认为除在地方武断乡曲外,另一重要表现便是放高利贷[2]254。宋代豪民是城乡放贷的重要力量。四川普通盐民开凿盐井费时费力,经费亦成问题,这为高利贷的进入创造了条件。不少盐民为独立经营盐井,在财力不足时便会想到借贷,豪民便以此进行资本盘剥。孝宗淳熙四年(1177),四川制置使胡元质上奏:“盐之为害尤甚于酒,蜀盐取之于井,山谷之民相地凿井,深至六七十丈,幸而果得咸泉,然后募工以石甃砌,以牛革为囊,数十人牵大绳,以汲取之。……或假贷资财以为盐本,费多利少,官课未偿,私债已重。如此之类,不可胜计。”[9]1244反映的便是豪民的资本剥削这一现实。

(五)哄抬地方盐价

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豪民效益观念的增长,这为其道德失范提供了前提条件。豪民在四川盐区利用民众对食盐的需求,任意哄抬盐价,囤积居奇,尤其在市场盐价高涨时推波助澜,致令民苦食淡。

宋初川盐采用官价,“官鬻之,开宝七年诏斤十钱”,豪民为争夺高额利润,公然哄抬盐价。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右拾遗郭泌上言:“豪民黠吏相与为奸,贱糴于官,贵糶于民。”[11]436宁宗庆元间,文(今甘肃文县)、龙(今四川江油市)州氐、羌民族常至汉地浊水寨互市,买卖“茶、盐、粮、米之属”,二州豪民为营利,把持地方贸易且囤积食盐等物资,“寨有土豪三、四,受而储之”;这些豪民除谋取暴利外,还寻衅滋事,挑动民族冲突,“或告以土豪既擅博易之利,顾又反挑夷人生事招衅”,导致庆元间蕃部连寇清川、平郊二寨,“自是茶、盐、粮、米之属皆不可得,夷人困怒”[8]892。

(六)集党贩卖私盐

王善军先生认为宋代豪民在地方社会能够强取豪夺,破坏封建经济秩序,一个重要原因便是结交同党为羽翼,蓄养无赖为爪牙[25]。在四川盐区,豪民的危害还表现在无视国家盐法,公然纠集党徒贩卖私盐。高宗时,四川豪民群党贩卖私盐,连官府都畏而避之,“边人多盗贩者,往往十百为群,遇巡尉出逻,则蹋开生路以避之,有司亦不敢问,第遥护之出境而已”[8]301。孝宗乾道七年(1171),有臣僚上言:“利路关外诸州连接敌境,军兴以来,归正、忠义之人与逃亡恶少之徒,皆兴贩解盐为业,比之官价廉而味重,人竞贩卖,啸聚边境,动辄成群。”[26]食货27之29在豪民“忠义、归正之人有官者”介入后,纠集“无官之人与夫恶少”为爪牙,成为故意冲击正常食盐市场的违法行为。豪民利用党徒进行食盐走私,不仅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食盐行销体系,而且打击了盐民生产的积极性,严重破坏了合法公平的食盐产销秩序。

(七)恃权强夺盐井

在宋代四川盐区,外戚姻亲堪称权势最大的豪民,他们依靠皇权为政治背景,对蜀地盐业的危害远甚于其他豪民。如真宗时,刘立之通判泸州,“州有盐井,蜀大姓王蒙正请岁倍输以自占”,王蒙正凭借外戚姻亲身份,公然争夺泸州盐井,刘立之不惧权势,“遂执不与”[19]卷二十九。然而,刘立之的举动仅仅建立在官员自身的道德操守上,如有趋炎附势或自身软弱不能治者,如上述转运使之类官员,则外戚姻亲对四川盐业的危害是可以预见的。

外戚豪民除直接参与蜀地盐井争夺外,还干预地方与盐案有关的司法,更加扰乱了蜀地盐区秩序的稳定。真宗天禧初,章频为三司度支判官,奉命审理邛州牙校贪污盐井课额一事,刘后之兄、皇城使刘美“依倚后家受赇”,公然将牙校释放,章频“请捕系”,真宗“以后故不问”,而章频则因“忤旨,出知宣州”[4]9933。

三宋代政府对豪民侵害川盐秩序的控制

宋代豪民对川盐经营的介入,扰乱了川盐正常的产销秩序,造成了地方税收的减少和盐民的困弊。官方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以及缓和阶级关系,也会顾及平民的食盐诉求,对豪民进行一定的限制;而中央对地方官员打击豪民的做法也会予以一定程度的支持,这其中既有安定地方社会的考虑,更多的则是能够保障国家行政秩序的正常运转。因此,宋代官方对四川盐区豪民的限制,便成为稳定封建统治、缓和豪民与平民间冲突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

(一)限制豪民放债及经营场务

宋代官方对豪民尤其是官户曾做过不少禁约,其中与地方经营有关的主要为禁止放债取息,禁止经营场务、河渡、坑冶等[10]275,这些禁约对外戚宗亲及致仕官员以豪民身份经营地方场务起到明显的制约作用。真宗时,刘立之通判泸州,境有豪民王蒙正“以财雄巴蜀,而与庄献太后有连”,欲强购泸州盐井,并“多赍金帛,挟太后旨以请”,因其权势背景过于显赫,“事下转运使,转运使不敢抗,因以属州”,刘立之严守外戚宗亲不得经营场务的禁约,称:“井盐非王氏之旧,欲夺贫民以厚豪族,虽岁加数倍之输,于朝廷犹秋毫耳,而贫民必有失业者,非王政也”,因刘氏的坚持,王蒙正强买泸州盐井的打算没有成功,“事遂止”[27]卷五十一。

但宋代禁约对豪民的限制有很大局限,尤其是官方允许食盐民间商办时,豪民的介入尤为强势,甚至得到朝廷的允许。如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有司上言:“煮盐之利,以佐用度,非申明禁法,则豪民专之,山泽之出,不能尽征于王府矣。”[24]399因此,宋廷又制定了一系列“重农抑商”政策,对经营食盐的豪民加以约束,以分其利。如仁宗庆历三年(1043),范仲淹上言:“茶、盐商税之入,但分减商贾之利,固于商贾未甚有害也。今国用未省,岁入不可阙,既不取之于山泽及商贾,必取之于农,与其害农,孰若取之商贾”,其建议得到朝廷批准[28]266。

孝宗淳熙四年(1177),四川制置使胡元质提及灶户在“贫乏无力,柴茅不继”时,遭受高利贷者盘剥,要求朝廷“择能吏前往,逐州考核盐井的实盈亏之数”,朝廷予以采纳,令胡元质与总领李蘩“同共相度措置,条具闻奏”[9]1276。

(二)实施盐法变革

太祖开宝七年(974),朝廷允许“茶、盐榷酤课额少者,募豪民主之”,然而豪民强求盐利,导致政府税收减少,“民多增额求利,岁或荒歉,商旅不行,至亏失常课”,朝廷乃“以开宝八年额为定,勿辄增其额”[24]383。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右拾遗郭泌上言:“剑南诸州官糶盐,斤为钱七十,盐井濬深,煮盐极苦,樵薪益贵,辇置弥艰,加以风水之虞,或至漂丧,而豪民黠吏相与为奸,……至有斤获钱数百者。”郭氏要求朝廷通过动用行政手段削减豪民把持的盐价,满足百姓日常需求,“望稍增旧价,为百五十文,则豪猾无以规利,民有望以给食矣”,得到批准[11]436。

高宗绍兴二年(1132),四川总领赵开改革盐法,“其法实祖大观东南、东北盐钞条约,置合同场、盐市,验视称量,封记发放,与茶法大抵相类”[13]中卷三十二,以纠正豪民对四川盐场秩序的侵害。绍兴间,西和州(今甘肃西和县),“盐官井岁产盐七十余万斤,半为官吏柴茅茆之费,半鬻于西和、成、凤州”,当地胥吏为贪求盐利提高其价,“每斤为直四百,民甚苦之”,朝廷闻知后,“诏减西和州官卖盐直之半”[14]3067。孝宗淳熙六年(1179),四川制置胡元质、总领程价施行推排法,“其无盐之井,即与刬除,不敷而抱输者,即与量减”,减轻豪民对灶户的盐课转嫁,“庶井户免困重额”[4]4476。

(三)整顿豪民吏胥对盐利的侵吞

太宗太平兴国间,臧丙通判大宁监,见当地胥吏侵吞灶户柴薪钱,改用当面付钱,使其自购柴薪的方法,“召井户面付以钱,既而市薪山积,岁盐致有羡数”[4]9399。仁宗皇祐二年(1050)春,韩公彦就知荣州事,“郡有盐井四十余所,昔以岁课之重”,其原因是当地豪民与官员勾结转嫁盐课,导致贫者愈贫、富者愈富,韩公彦上任后予以整顿,“集其众使自疏之,于是类其井得利之多寡以相附之,量其民户等之高下以相参之,民以为均而课入亦办”[15]卷四十六。神宗熙宁间,贾昌衡担任梓州路转运判官,见商人经营富顺井盐需先向胥吏行贿,严予禁止,“一随月日给之”[4]4621。

高宗绍兴七年(1137),赵开担任成都路转运判官,对胥吏侵吞邛州蒲江县盐利的做法,“减蒲江六井元符至宣和所增盐额,列其次第,谓之‘鼠尾帐’,揭示乡户岁时所当输折科等实数,俾人人具晓”[4]11596。二十九年(1159),费行之任邛州知州,“邛州岁以盐市民绢四万二千有奇,一绢之直为盐十五斤”,为争夺盐利,“吏相承为奸”,费行之“增其二,尽以予民,且除其负四万五千缗”[14]3502。绍兴间,赵不□知开州,取消胥吏对盐井的经营,“罢不用,民以宽省”;任夔路转运判官时,又将大宁监盐井经营权从胥吏手中剥夺,“首斥去,悉委大宁监”[29]卷二十六。

孝宗淳熙四年(1177),朝廷针对简州(今四川简阳市)盐额过高、豪民侵吞盐利进行整顿,令四川制置司“再将向来已减之数,重行均减。其上户至多者,每岁不得减过二千贯,其余类推,均及下户”[9]1276。理宗端平二年(1235),常有开担任荣州荣德县令,亦对胥吏经营盐井进行整顿,“检柅吏奸而除其害”[16]卷八十三。

(四)严惩豪民食盐走私

宋代在县级政权中,设有县尉这一职位,其职责便是加强地方治安,“掌阅羽弓手,戢奸禁暴”。南宋时,沿边诸县间“以武臣为尉,并带兼巡捉私茶、盐、矾”[4]3979。县尉的设置,对豪民横行乡里及走私食盐等不法行为都是一个有力的震慑。同时地方还有巡检司的设置,“或数州数县管界,或一州一县巡检,掌训治甲兵、巡逻州邑、擒捕盗贼事”,又有“巡捉私茶盐等,各视其名以修举职业,皆掌巡逻几察之事”[4]3983,对地方豪民走私亦能起到积极遏制作用。

孝宗乾道间,豪民组织群党爪牙,在利州路关外诸州贩运私盐,朝廷乃“督责州县严行禁止,晓谕诸军无复兴贩,则我之井盐无壅滞之患”,同时诏令兴(今陕西略阳县)、凤(今陕西凤县)两州都统安抚司、总领所“约束禁止,无致少有违犯,及分委官前去断闸私小路,不通人迹往还,仍将出戍官兵分认地分,剽画界至,守把捕捉”,官员如有渎职加以责罚,“若有透漏其本地分,当职官重作行遣”[26]食货27之29。淳熙元年(1174),榷货务上言:“迩来私盐盛行,已督责巡尉禁绝私贩,访闻尚有豪猾专务胁持尝买私盐人随门强售”,朝廷下令:“自今降指挥以前,曾卖私盐罪犯一切不问,官司不得追究;若再犯,即依法科罪。如自能执捕贩私盐人赴官陈首,除免罪外,更与依推赏”[26]食货28之2,再次强调对豪民走私食盐的严惩。

综上所述,宋代四川盐区的豪民群体作为民间社会力量的重要构成部分,为争夺盐利积极介入川盐的产销活动,但在行为上却突出表现为“豪横”。豪民对川盐经营的侵害,因与官方的密切程度而有不同的表现,如资本型豪民主要通过经济活动完成对民间盐权的侵夺,而外戚兼盐商型豪民则直接以皇权为背景进行暴力的争夺。豪民对四川盐区社会的危害产生了恶劣影响,不仅破坏了川盐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盐民的沉重负担,同时也损害了政府的盐法及相关盐政制度,造成了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对此,官方逐渐加强盐权控制。在法令上,通过颁布禁约,对豪民经营盐井进行严格限制;在盐政上,通过政策变革和盐务整顿,弥缝豪民对地方盐权侵夺的政策和管理漏洞;在缉私上,通过地方治安机构对豪民食盐走私进行打击。官方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运用,缓和四川盐区内民间群体的矛盾与冲突,在保障官方利益的前提下,进而确立民间盐权的分配秩序,实现民间盐权利益格局的均衡。

注释:

①目前论及宋代豪民的论著主要有:陈智超《南宋十二户豪横的分析》(《宋史研究论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梁庚尧《豪横与长者:南宋官户与士人居乡的两种形象》(《宋代社会经济史论集》,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王善军《强宗豪族与宋代基层社会》(《河北大学学报》1998年第5期),谷更有、尹子平《宋代豪民与官吏勾结对国家的内耗性分析》(《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王丽《宋代的豪强形势户》(《天中学刊》2008年第3期),贾芳芳《宋代的豪强势力及其与地方官府的关系》(《河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李永卉《宋代豪横的危害以及惩治》(《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贾芳芳《宋代地方豪民与政府的关系》(《河北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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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凌兴珍]

Bully Groups and Government Control of Sichuan Salt Industry in the Song Dynasty

PEI Yi-pu

(The Canal Research Institute, Liaocheng University, Liaocheng, Shandong 252059, China)

Abstract:In Sichuan salt industry in the Song dynasty, the bully groups are important parts of civil forces, and they comport themselves mainly in a bullying and unreasonable way during their intervention in Sichuan salt industry.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social identities, the bullies in Sichuan salt industry in the Song dynasty can be divided into many types, all of whose economic activities had severely hampered normal running order of Sichuan salt industry and thus caused an imbalanced interests pattern. To deal with this, the central authority and local governments constantly exerted control to lessen the collision among the civil groups, thereby the civil distribution pattern of salt ownership in Sichuan is reconstructed.

Key words:the Song dynasty; Sichuan salt industry; bullies; government control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6)02-0152-07

作者简介:裴一璞(1982—),男,山东潍坊人,历史学博士,聊城大学运河学研究院讲师,主要从事宋史及盐业史研究。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理工学院“中国盐文化研究中心”资助项目“宋元时期四川盐业资源与社会博弈”(YWHQ14-2)。

收稿日期:20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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