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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性交易防治研究

2016-04-13李晓磊

中国性科学 2016年1期

李晓磊

【摘要】我国关于未成年少女性交易防治的理论研究不足,且相关社会治理效果不佳。赫希的社会键理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等具有强大的解释力,以其观照未成年少女性交易现象,并探求防治之道,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在该理论视域下,未成年少女性交易活动的成因,可以归结为社会键的扭曲或断裂,而对其基本的防治之道,须着眼于社会键的重塑或归正。

【关键词】社会键理论;未成年少女;性交易防治

【中图分类号】R167【文献标志码】A

未成年(少年或儿童)是国家最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关乎国脉兴衰。《儿童权利宣言》明确规定: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制订有关法律应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上呈现二元性架构,即对与成年人发生性交易的行为,一般不作犯罪处理,对与未成年发生性交易的行为,在大多数国家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例如加拿大、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日本、新加坡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等。这亦是国际上形成的基本共识,相关规定见诸于《日内瓦儿童宣言》、《儿童权利宣言》、《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如第23条、24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如第10条)、《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等等。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其以立法形式制定了《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简称《条例》)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系统且具体地将与未成年人发生性交易行为纳入法治轨道。例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与未满十六岁之人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规定处罚之。十八岁以上之人与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易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1\]

近年来媒体上频现的“援交案”(或未成年性交易案)等,暴露出我国在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上存在着明显缺陷。仅以立法为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与14至18周岁未成年人发生性交易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之列,这显然不利于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少女)性权利的保护,也有悖国际基本共识。鉴于社会键理论对青少年犯罪或越轨现象具有强大的解释力,笔者拟从未成年少女性交易问题的研究现状出发,引入社会键理论并以之观照相关问题,以期为未成年少女性交易防治提供崭新且合理的路径选择。

1理论研究之现状:专门和系统性的研究严重不足

就当下而言,我国关于未成年少女性交易防治的基础理论和实证研究严重不足,笔者通过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等搜索,尚未发现有专门论著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就有限的相关研究成果分析,研究不足之处还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研究路径亟待更新。通常学者考察犯罪原因多沿用了古典犯罪学派的理论范式,即从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考察。亦有学者从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视角展开研究。这两种理论研究范式的合理性自不待言,但上述进路存在明显的缺陷,即研究缺乏针对性,容易陷入泛泛而论的境地。

二是实证资料严重匮乏。就笔者所搜集的资料分析,尚未发现有专门针对未成年少女性交易问题展开的调查研究。与之相关的研究有:(1)2009年,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和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对6023名青少年(5~24岁)所做的调查。此次调查显示:4.3%的有过商业性行为,12.7%的有过性行为(含商业性行为)。(2)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和中国儿童研究中心联合调研所形成的《青少年援助交际行为访谈报告》。(3)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梁俊华、汪凯与童小军合作的《大学生对援助交际认知状况的调查与分析》。(4)基于对福建省251名卖淫青少年女性的问卷所形成的《卖淫青少年女性的社会心理特征及其成因》的调查报告。(5)中国政法大学调研组所作的《未成年案件特征的实证分析》。(6)余海燕的《未成年人性犯罪现象分析及预防对策》。(7)《关于贵州农村女性卖淫问题的调查与反思》,等等。此外,2004~2014年间被舆论曝光的未成年人参与性交易的案件约20余起,但这20余起案件因信息残缺,多数研究价值不大,仅有上海中小学生卖淫案、十堰特大组织少女卖淫案因相关资料较为详实,比较有个案研究价值。

进而言之,由于对未成年少女性交易现象专门和系统化的基础理论研究不足,导致实证研究难以深入有效展开;基础理论研究不足和实证研究的匮乏又引发制定科学决策的难题,以至于相应的社会治理难以有效开展。本文倡导从社会键理论视角全面分析相关问题,是对传统理论研究范式的更新和超越。其显著优点在于:可操作性强、简约有致、综合性明显、实证性突出。虽然克罗恩(Marvin Krohn)和梅西(James Massey)认为,社会键理论难以解释所有的犯罪现象,而对少女犯罪和轻微的少年犯罪具有较强的解释力\[2\],但这并不影响本文的研究,因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正是未成年少女。

2基本原理之解读:社会键理论之于青少年犯罪问题

2.1“社会键理论”的历史谱系

“社会键理论”(social bond theory),又译为社会控制理论、社会联系理论,是由美国当代著名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chi,1935-,简称赫希 )于1969年所提出。赫希在他的《少年犯罪原因》一书中对社会键理论有比较详尽的论述\[3\]。为更加直观表明社会键理论在整个犯罪学派演变过程中所处的位置,详见图1所示,并简要分述如下。

图1犯罪学派流变简图

犯罪学派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基本类别:古典主义学派(或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主义学派(或实证犯罪学派)。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又可分为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切萨雷·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是生理实证主义奠基人之一。英国心理学家鲍尔比(Hans Eysenck,1964-1977)是心理实证主义的重要代表。萨瑟兰、迪尔凯姆、默顿和赫希等是社会实证主义学派该学派的重要代表。该学派对犯罪学的发展影响重大,形成了诸多影响深远的理论。例如,萨瑟兰(Sutherlard)的“差异交往理论”(Differntial Association Theory)、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默顿的紧张理论以及社会控制理论。其中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后来成为“紧张理论”和“社会控制理论”的重要理论基础,而社会键理论作为社会控制理论的典型代表,其在解读青少年犯罪或越轨行为上具有显著的解释力。

2.2“社会键理论”的基本要义及评价

赫希认为:基于人先天的动物性,所有人天生都具有犯罪的可能性。因而,犯罪学研究的重点是人们为什么不犯罪,而非人们为什么会犯罪。多数人不犯罪的原因,在于其内心和外部环境有良好的控制纽带,即“社会键”。所谓“社会键”乃是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一种稳定的情感,属于正常人格中的一部分。例如,如果一个人认识到家庭或社会上多数人对他有较大的期望,社会道德和社会秩序使他感觉重要,那么这就表明“社会键”的作用比较显著,这个人不容易犯罪的可能性较大\[4\]。

控制人们不犯罪的关键要素有四种。第一种要素是依恋(Attachment)。依恋程度越高,犯罪行为越少;依恋是社会价值和规范合理内化的必要因素。对未成年人来说,家庭和学校是他们最重要的依恋对象。家庭是少年社会化的第一个重要的场所;就家庭而言,依恋父母的程度越高,越不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学校是介乎家庭与社会之间最重要的教育场所;就学校而言,对学校的依恋意义重大。少年犯罪与否,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学习能力和学习成绩。为此,赫希还勾勒了一个犯罪原因锁链图(见图2)\[5\]。此外,朋辈也是少年依恋的重要对象,等等。

图2学校依恋与少年犯罪原因链第二种要素是奉献或追寻(Commitment)。如果青年人能致力于实现传统目标,例如渴望接受高等教育,追寻崇高理想,那么也就不大可能实施诸如少年越轨或犯罪等危险活动;相反,则表明个人一旦具有实施犯罪等危险活动的条件,他就较大可能地实施犯罪等危险活动。

第三种要素是参与(Involvement),即青少年花费时间、精力等参与传统活动。这里的传统活动,通常指有益身心的体育运动、有益功课的学术活动、有益美德培养的团体活动,等等。研究表明:邪恶生于懒人之手,卷入传统活动程度到越深,越使个人没有时间和经历感知诱惑,越能够将个人从越轨或犯罪行为的潜在诱惑中隔离开来;反之,违法犯罪等危险行为发生的几率增加。

第四种要素是信仰(Belief),即对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的认同。诸如对诚信的认同、对法治的信赖,等等。赫希认为,在社会群体中存在着共通的价值道德体系,如果青少年丧失对最基本是非观念、公平正义等的信赖,那么个人实施危险行为的可能性就比较大\[6\]。

3基本问题之新探:社会键的扭曲或断裂

在社会键理论视域下,未成年少女性交易活动的成因,可以归结为社会键的扭曲或断裂。具体阐述如下。

3.1“依恋家庭、学校和朋辈的纽带”遭到破坏或扭曲

如前文所述,依恋是个人与父母(家庭)、学校以及同辈的连结。个人对这些事物的依附程度较高,会受彼此共有的规范所约束,他们犯罪的机会便较少。以上海中小学生卖淫案为例,从其与家庭的关系看:娜娜(化名)因家庭变故,中途辍学,辍学后并无正当或稳定的工作。据此,可以初步推断娜娜与父母、学校之间的社会键已经断裂或遭受严重破坏,犹如断了线的风筝。实际上,根据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涉案学生和父母之间大多缺乏有效的沟通,谩骂和溺爱是重要原因。从其与学校的关系看:作为学校,本应成为“性教育”实施的主要场所。然而,由于学校此项职责的缺失,导致在“性”的问题上学生与学校之间极少存在或实际不存在连结。从其与同辈的关系看,同辈的影响十分深远:萍萍是小文的同学,萍萍介绍小文和好友小敏卖淫;娜娜和小文是一起玩耍的邻居,小文又介绍另外4名未成年女生卖淫。在该案中,可以称为依恋的扭曲,即依恋的对象所持守的规范本身是扭曲的。

3.2“追寻传统目标”的缺失或扭曲

有调研表明,在校学生性犯罪多以职业技校学生为主,占未成年人性犯罪总人数的43%。他们一般文化基础较差,多有厌学倾向或行为,不愿意接受家庭或学校教育\[7\]。上海卖淫案、十堰特大组织少女卖淫案中显示,涉案学生多数成绩较差,缺乏对传统目标的追寻。其中相当一部分的学生,将时间和精力更多地投放到吃喝玩乐和追求刺激上,而非学业和职业规划上。我们虽然不能遽然得出成绩与未成年少女进行性交易有必然的关联,但不可否认的是,根据现有的调查表明:成绩差的学生从事性交易的几率远大于成绩好的学生。

3.3参与传统活动的不足或缺失

实际上,传统目标的缺失或扭曲自然会导致参与的不足。上述案例显示:这些青少年女性较少参与诸如学校运动(如乒乓球)、学习比赛(如数学竞赛)等传统活动。从事性交易的经历,又进一步减少其参与传统活动的动力。《访谈》中从事援交学生的陈述有力的印证这一点。例如,W学生表示,不听课,很多东西就做不来嘛。然后成绩就慢慢下降了。在19位受访者中,认为有影响的有9位,接近50%。认为没有多大影响的学生,有些学习本身比较差,例如B学生表示,我的成绩超烂的,也没啥影响\[8\]。可见,游手好闲是滋生犯罪的温床,参与传统活动的不足或缺失为青少年女性越轨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3.4传统信仰(或信念)的缺失或扭曲

对福建省251名卖淫青少年女性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卖淫青少年女性缺乏对传统道德观念和基本价值的认可和尊重,而崇拜金钱、崇尚享乐是其主要价值追求。该项调查显示以卖淫为业的有87人,占总数的47.7%。而在这其中,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中等)的占80.6%;家庭条件好的13人,占7.4%;家庭条件较差或贫困的21人,占12%。可见,多数青少年女性并非经济困难而从事卖淫活动。不可否认的是,这与当下以“金钱为坐标”的不良社会风气息息相关。在许多青少年眼中,幸福就是对物质的占有,崇尚享乐主义和纵欲主义,有的甚至认为自己是新时代和新潮流的代表\[9\]。持“宁愿坐在宝马车里哭,也不愿意坐在自行车上笑”价值观的人为数不少。在上海中小学生卖淫案、十堰特大组织少女卖淫案中,多数涉案女学生基本对我们传统价值不屑一顾,偶像、金钱、甚至追求刺激成为了她们的“信仰”。

4基本防治之道:社会键的重塑或归正

在社会键理论的启示下,未成年少女性交易问题的基本防治之道,须着眼于社会键的重塑或归正。具体而言有以下几方面。

4.1个体层面上的应对之策:建立合理而有力的家庭依恋

就个体层面而言,应重视孩子对父母的依恋,防止家庭教育缺位。因为对父母的依恋关系重大,丧失对父母的依恋,青少年较难养成尊重他人的习惯,家庭也容易失去了控制少年犯罪的作用。我国当下的突出问题是许多农村父母由于生计在外打工,孩子多托给老人抚养。然而,大多老人因自身原因难以提供正常的家庭教育,孩子们的家庭教育多数处于缺失状态。不少城市的父母由于工作繁忙,不少孩子交由托儿机构看管,这亦导致家庭教育失位(或不到位)。上述现象,除了部分是因生计所迫之外,多数家庭并未充分意识到父母的作用,也不重视家庭教育。上海、十堰、广东等地发生的青少年学生卖淫案,无不印证这一结论。正如上海中学生援交案的办案民警罗德刚所讲,首先应加强家庭教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家长应与其子女建立持久和有效的连结纽带。具体而言,可以建立适当的亲子互动项目,例如一起爬山、游泳、游戏、打球、朗诵等等;对因故长时间在外的父母,要经常与子女电话联系,或通过视频聊天关注子女的成长,并适时地加以鼓励和引导。

此外,父母应特别关注未成年少女(特别是青春期少女)的生理、心理变化,在性教育方面应及时指引,也要特别注意子女与朋辈之间的交往。生理上已进入青春期的少女,对性的好奇是正常的,由于无其他正规途径可供选择,父母(尤其是母亲)的引导至为关键。然而,一些家长对性交易存在误解和敌视,可谓谈性色变。例如,由上海市教科院普教研究所和共青团上海市委等单位主办的“少女护花,健康成长”活动,内容主要涉及什么是性、避孕的具体方法、如何拒绝男性的性要求等基本常识,在推广之初困难重重。甚至有家长认为,这样的资料坚决不能发给学生\[10\]。该所心理研究室主任沈之菲认为,当代学生身体发育的时间与10年前相比提前近了两年,然而他们在性心理成熟等方面却没有同步发展。在近年发生的上百起校园性侵案中,许多孩子被性侵后缄默不语,其重要原因之一即为缺乏正确的性教育。此外,根据《访谈》显示,18位援交女学生中,有12个人是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并从事援交的\[8\]。因此,作为家长,既应通过科教书籍、视频引导孩子了解关于性的知识,使孩子健康成长,又要积极引导孩子与品行良好的朋友交往,当发现其朋友圈子存在异常时,要及时合理疏导或干预。

4.2学校层面上的应对之策:建立可信赖的有力的学校依恋

第一,归正教育理念使学校成为学生可信赖的所在。就我国现状而言,当下的教育理念可归结为一句话,即“灌输知识,为考试服务”。当一个学生为“考”而生,并非为“学”而生时,学校的职责变会“异化”。在“灌输知识,为考试服务”的旗帜下,“性教育”的缺失便不难理解。例如,上海中职学校预防危险性行为课题组在对10所中职学校教师的调查显示,多数教师难以坦然面对“性”的话题,认为自己能解决仅占 5%,30%的学校没有专门开展中职学生性教育\[10\]。而合乎人性和常识的教育理念应是育人为本,即所谓传道、授业、解惑者也。因此,归正教育理念,明晰学校的本职,适时开展生动活泼的性教育课程,使学校成为可信赖的纽带,乃是紧迫且重要的举措。

第二,尤其不可忽视差生的教育。赫希的研究表明,与学校建立良好的纽带,可以使青少年比较顺利地从童年过渡到成年,在制约或控制青少年犯罪活动上具有重要作用\[11\]。青少年对学校的依恋程度主要取决于学习能力和学习成绩。如前文所述,缺乏智力技能是青少年犯罪的征兆。在学校中,老师越了解学生,越能够鼓励和帮助学生,越能够恰当合理的管教学生,学生从事犯罪或越轨行为的可能性越小。鉴于此,以下措施是值得实施的:一是无论学习成绩如何,对所有学生均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关心;二是有意识地开展预防犯罪的活动;三是重视青少年人生规划教育;四是尊重青少年的个人兴趣,提供参与机会。因为就青少年而言,一般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参与自己感兴趣的事情。就学校而言,尊重青少年的正当兴趣活动是十分必要之策。这既是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4.3国家和社会层面上的应对之策:重塑对法治和基本价值的信仰当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和多元文化思想并行的时期,新的价值共识尚未真正确立,对财富、名气、地位和刺激的追求似乎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遏止的席卷全社会的潮流。这种潮流肆无忌惮地冲击着中华民族传统价值观念(女性美德):即女性的温柔、善良、忠贞、爱心、坚强、忍耐、本分、内敛等\[12\]。此外,嫖宿幼女罪、援交案中的法律空白等屡屡成为人们批评对象,反映多数民众对基本价值观念仍持认同态度,对法律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非常不满,亦反映其对“法治”现状的不满。法治作为当下社会最好的治理方式,似乎成为虚幻的蜃景。在我国,市民社会发育缓慢,党和各级政府(及部门)实际是社会中的主导和中坚力量,掌握最核心和庞大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资源,由其承担重塑社会对法治和基本价值信赖的重任是自然之理。

第一,构筑防火墙,建立未成年少女性交易的预防和治理机制。这是国际上的基本经验,也是当下我国最紧要和稀缺的一道防火墙。日本为管理互联网上的交友网站,颁布《交友类网站限制法》,禁止交友类网站发布“希望援助交际”之类的信息,并规定网站运作者有责任阻止18岁以下青少年进入。2009年4月1日,日本颁布《保证青少年安全安心上网环境的整顿法》,确保青少年上网安全。侵犯未成年人性权益的行为,日本法律明确规定予以严惩,不论未成年人同意与否。相关规定散见于《日本刑法典》、《儿童福利法》、《防止虐待儿童法》之中。对照我国相关政策,1949年以来我国针对卖淫现象的刑事政策虽然不断演变,但内在精神是一致的,即重点打击卖淫行为。因此,“切断性交易通道,重点打击买淫者”,乃是未成年人性交易防治的有效之举。

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当下最紧要的是弥补法律漏洞。《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的内容或过于笼统,或有所缺失,无法应对社会上的未成年(少女)性交易问题。具体而言:一是规范交友网站,使“净网行动”转化为常态的依法运行的“净网机制”。详细举措可以参见日本的《交友类网站限制法》和《保证青少年安全安心上网环境的整顿法》,结合我国“净网行动”的经验等,经过实证调查研究,加以制定。二是参酌台湾的《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修改《未成年保护法》和《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将与未成年人性交易行为纳入规制其中,增加“与未成年人性交易惩罚条款”;或者单独制定“预防未成年人性交易防治法”;或者在刑法修订中,单独增设“与未成年人性交罪”。

第二,防止强势话语垄断“民意”,倾听各方声音以达至基本共识。在现代社会中,基本价值共识的形成,不是站在道德制高点或者道德低谷强制推行一套体系,而是基于不同群体、不同声音通过合理对话机制进行沟通、辩论,逐步形成合乎人性、合乎法度、可以公度的价值共识。虽然主流观点主张未成年少女参与性交易(尤其是幼女卖淫)会对其造成严重的后果和永久的伤害。但我们断然不能在未经系统调研论证之前,即笼统的认为这是真理,不能有不同意见\[13\]。作为政府,应当积极为类似援交少女的弱势边缘群体提供意见表达的渠道,让异质声音有机会在法律运行及演进过程中发挥应有功用。如此形成的政府决策和法律的演进方合乎生活的真实样态,才更有可能产生实在的效果。

5结语

至此,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得出以下结论:在社会键理论视域下,未成年少女性交易现象的成因可以归结为社会键的扭曲或断裂,对此类现象的防治之道可归结为社会键的归正或重塑。此外,本文写作的另一目的是,期待未成年少女性交易问题能够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相关调研应当刻不容缓地跟进,因为她们现在还是孩子,将来她们是孩子的母亲!

参考文献

\[1\]林朝云编著.脉动新趋势——刑事法典.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3.

\[2\]吴宗宪.赫希社会控制理论述评.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6):87.

\[3\]吴宗宪.赫希社会控制理论述评.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6):76-77.

\[4\]\[美\]沃尔德,等著.理论犯罪学.方鹏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31.

\[5\]\[美\]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吴宗宪,等译.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115.

\[6\]吴宗宪.西方犯罪学(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90.

\[7\]余海燕.未成年人性犯罪现象分析及预防对策.中国性科学,2011,20(1):50.

\[8\]童小军,赵静,朱晓宇.青少年援助交际行为访谈报告.当代青年研究,2010(9):22-28.

\[9\]曾天德.卖淫青少年女性的社会心理特征及其成因.青少年犯罪研究,2002(2):54.

\[10\]刘健.性教育缺失或成青少年性犯罪高发重要原因.法制日报,2011-04-13,第4版.

\[11\]吴宗宪.西方犯罪学(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87.

\[12\]王鑫.从援助交际事件看社会道德建设.中国青年研究,2012(2):1.

\[13\]赵军.嫖宿幼女、援助交际的他面呈现.法学评论,2014(2):182.

(收稿日期: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