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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为何屡成“笑规”?

2016-04-13胡欣红

教育家 2016年30期
关键词:管员校规男女生

文 / 胡欣红

校规为何屡成“笑规”?

文 / 胡欣红

“男女同学平时距离不能小于50厘米”“学生长胖一斤罚款50元”,你没想到这是校规吧?沈阳某高校《学生社区公寓管理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学生携带快餐饭菜、带汤食品及瓜类水果和酒类等进入公寓。楼管员发现并拦截扣留酒类,一次奖励20元。如公寓内未查出此类食品,每月奖励楼管员100元。楼管员如果在门口发现不制止,一次罚款5元。”这些违背常理的校规为何会屡屡出现?如何才能杜绝这些雷人的“笑规”?

◆尽管出于善意,但“奇葩校规”都经不起推敲

河南漯河一所高中规定:“任何男女生交往务必遵循在明亮地方、5人以上同学在场。”

杭州一中学规定:“男女生不得成对单独出现在校园里,男女同学平时距离不能小于50厘米,男女生不得同桌吃饭。”

“早上不能在宿舍逗留,入学先签自杀免责书。”

“在学校碰铁门也可能被开除。”

纵观这些“奇葩校规”,不难发现,其内容大多集中在男女生交往、学生规则意识、思想品德教育等方面,尽管出于善意,但都经不起推敲,几乎都违反了教育规律甚至有悖法律,不仅荒唐可笑,而且野蛮粗暴。一刀切的校规,奉行的是“有罪推定”,难道男女生有交往就是恋爱吗?这种思维,何其扭曲?

◆“奇葩校规”反映了管理者的浮躁、权力的“任性”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

客观地说,“奇葩校规”频出,也反映了学校的诸多难处和无奈。一方面,现在的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受到家庭溺爱和法律的保护,使得学校老师面对顽劣的学生往往无从下手、力不从心。另一方面,当下的社会大环境相对浮躁,电视剧、文学作品、流行歌曲……都充斥着各种少儿不宜的元素,孩子们经受“熏陶”后,易引发各种问题,尤其是校园早恋现象比较突出。为了规避责任,防患于未然,学校便绞尽脑汁地出台各种“土政策”——这些便是“奇葩校规”频出的大背景。

但是,纵然千般难,也只能集思广益、借道正途。学校是承载育德育人的特殊机构,面对的是思想并不成熟的未成年人,绝不能任性而为。看似无奈之举的“奇葩校规”背后,折射出的是当下教育的诸多问题。

首先,“奇葩校规”直接反映了教育手段的缺失。教育需要的是循循善诱,而不是简单的一禁了之。“奇葩校规”显然缺乏基本的人文关怀和教育常识。诚如《中国青年报》刊发的文章《“奇葩”校规是在恶狠狠地管制学生》中所言:在学生成长过程中,“铁哥们”“闺蜜”和“死党”等关系非常重要,同学之间的情感交往可以满足其情感宣泄等需求,有利于青少年心理健康……哪怕他们确实在谈恋爱,教育工作者也应该明白疏胜于堵,更应该有多样、有效的沟通和化解手段。

其次,“奇葩校规”也是教育功利浮躁的体现。诚如人民网评论文章《男女不得一起吃饭?奇葩校规反应教育的无能》中所言:现在不少学校,升学率压倒一切,学校的精力都集中在教学上,而忽视了育人,教师少有精力与学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学校习惯做的只是利用校规把学生囿于若干“严禁”“不准”“不能”之内,忽视了学生是一个有思想、有情感的社会人……像这些一味堵塞式“最严校规”,并不能解决早恋、逃课、攀比等问题,甚至会适得其反,影响他们健康成长。这不能不说是教育方式的一种心态浮躁,或是教育者的慵懒,该引起我们教育者的深思。

其三,“奇葩校规”屡禁不止,还暴露出学校法治意识的淡薄。在大力推进依法治校的今日,学校行使自身的教育教学权利,必须置于法治框架内。这就要求学校管理者应有起码的法律常识和法律精神,制定规章时必须听听学生“沉默的声音”,不能任性拍脑袋决策。“奇葩校规”不仅明显背离法律,而且对违规者动辄罚款停课,更是错上加错。更令人担心的是,如果以教育管理学生为名便肆无忌惮地知法犯法,真不知会让学生在耳濡目染中产生怎样的暴力倾向?

其四,“奇葩校规”更是教育管理僵化思维的典型体现。由于校方自视为“官方”,习惯了居高临下,学校和学生是关系极似官民关系,导致校园内的自由空间和民主氛围严重缺失,学生甚至像机器人一样被禁锢在校园里。

◆那么,学校如何才能制定出合乎情理、行之有效的校规呢?

首先,要给校规一个恰当的定位,明确校规并非包医百病的“神药”,不要希望依靠校规解决所有的成长问题。对此,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基础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马勇军如是说:面对学生的成长问题,靠强制规定未必能有效解决。正因为一些学校在制订校规前没弄清这一点,才导致校规出台后招致多方批评。强制性的规定不但难以解决问题,反而容易导致事与愿违的情况发生。

其次,校规要依据国家的相关法规来制定,要保证学生的权利不受侵犯。中国青年报《奇葩校规偏离育人的航线》中说:学生之间的相互交往,本身就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从某种意义上看比学科知识本身更有价值。……创设各种机会鼓励男女生的互动交往,不仅是学校应重点建设的一门课程,也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体现……学校在制定校规时,首先不能做明显违反法律的事情,同时也要考虑可操作性。

其三,制订过程应该合理规范,尽可能多听取各方意见。比如,制定时可尝试学校学生家长三方论证,制订后可经过解读、试行、调整三个步骤加以完善。

结语:“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学校理所当然可以设立校规,但若被舆论冠以“奇葩”二字,无论如何都是败笔。对于层出不穷的“奇葩校规”,并不是谴责和抨击就能消除的,关键在于教育理念和管理方式的反思与调整。

(来源:蒲公英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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