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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为何难以实现
——一个综合分析视角

2016-04-13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抵押贷款

王 岩

(南京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210095)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为何难以实现
——一个综合分析视角

王 岩

(南京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210095)

摘要:近年来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焦点,然而我国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开展的效果并不明显,也未能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农地抵押金融信贷体系.本文立足于农村社会学、货币银行学以及风险认知等综合分析的视角,试图阐释并解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为何难以实现的内在作用机理,并进行反思:认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制度改进的方向在于制度的作用发挥必须充分嵌入乡土社会的具体情境;政府需要搭建平台,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出发,支持并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银行、政府、农民、社会力量等各方需齐心协力,共同应对并防范农地经营权抵押中所面临的各类风险,为农地经营权抵押营造一个健康、合理、有序的良性环境和氛围;对于部分试点先行的地区,在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的进程中,政府、公众以及社会各界还应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其部分试错权.在反思的基础上,从具体操作层面提出推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政策建议:放松法律管制,允许以农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建立并逐步完善由多主体共同参与、多元化共同分担的风险防范机制;鼓励民间力量及非正式制度介入,填补现有正式制度的束缚和缺位;一定条件下允许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创新模式.

关键词: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村社会学;货币银行学;风险认知

0引言

在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四化”同步协调推进的背景下,土地资源的价值越来越得以凸显.伴随一系列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践的不断发展,广大农民对于实现自身土地财产权利的诉求与日俱增.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到承包期为15年,再从二轮土地承包时确定延长承包期限为30年到中央明确提出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不难发现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非常重视.法律明确规定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这也使得广大农民从重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逐渐过渡到对土地产权完备性以及明晰性的关注,如何实现土地的经济价值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剥离出来的经营权具备了进行抵押贷款的先决条件,在此基础之上,利用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来为“三农”发展筹集资金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改革探索[1].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近年来逐渐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焦点,相应的,农地经营权抵押的利弊也存在不小的争论.林乐芬等(2015)通过调研发现,以农地经营权当做抵押标的物,不仅可以有效破解抵押贷款的担保难题,还能为农业发展进程中融资难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途径,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起到了促进作用[2].但有学者则认为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并不能解决农业发展面临的融资难问题,与之相反,陈锡文(2010)认为由于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一系列风险的存在,当偿还贷款以及抵押失败时,容易造成农民失去土地,并滋生社会问题[3].鉴于法律的制约,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在改革试点之前一直处于禁区这一状态.由于在特定的社会发展和政策背景下,农村承包地对于广大农民仍然具有强大的社会保障功能,所以国家对于是否开禁农地经营权抵押一直持审慎态度.李明秋等(2013)认为农地承包经营权不清晰、排他性不强、产权安全性较低,更为重要的是农地处分权受到非常严格的制约,因此,从产权安全的视角分析,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障碍[4].此外,农户户均经营的土地规模较小,由于承包地对农民发挥着天然的生存保障功能,金媛等(2012)通过实地调研认为,一般从事粮食等传统种植业的农户对抵押贷款的热情并不高,而进行高附加值劳作的大农户才对农地流转以及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有着较强的诉求[5].所以,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究竟能不能成为农民取得贷款的充分必要条件有待进一步商榷.张龙耀等(2015)也是基于这种认知,得出当那些种植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盈利能力较强并能够从其他非农产业赚取收益的农民精英方可较为容易的取得贷款[6].从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后果分析,姜新旺(2007)得出了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容易促使土地快速集中[7],导致农村社会的两极分化现象出现,温铁军(2009)通过研究认为农地经营权抵押会倒逼农地的私有化[8].

农村和农地金融无疑成为了当下以及未来研究的焦点和难点.然而,近年来我国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开展的的效果并不明显,也未能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农地抵押金融信贷体系.不少专家学者对农地金融以及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前期研究为本文提供了很好的基础,本研究将立足于农村社会学、货币银行学以及风险认知等综合分析的视角,试图解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为何难以实现的内在作用机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思.

1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为何难以实现:一个综合视角

1.1农村社会学视角:差序格局、熟人社会下农民经济能力的羁绊以及人情关系的束缚

当今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经济增长动力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在中国经济呈现出新常态的背景下,农村广大青壮年劳动力到城市从事非农就业的比重逐年增大,由这一群体创造的非农收入越来越多,因此农户可支配收入得以逐年提高.但是,不应忽视这样一个事实,相当大比重从事非农相关职业的农村劳动力因为自身文化素质、教育背景、生活环境等制约,其所从事的多为简单重复的劳动密集型的体力工作,所以扣除他们在城市日常生活和农村房屋翻修等花销外,其余收入寥寥无几.从这个层面不难看出,当前大部分农户的经济状况并不足以胜任抵押权人这一角色.

不可否认,有一些率先发家致富的农户,这些人具备抵押放款的能力,然而在面临街坊邻居急用借款之时,最先考虑到的往往不是利用街坊邻居的农地使用权作抵押来放款,而最有可能采取以下方式:第一,以农户的信用去放款.在乡土社会中,农户间的信誉显得非常重要,在这样一种关系型情境中,如果富裕的农户认为亟需借款的农户信用较好,便极有可能会把钱借出,而这与借款农户是否以农地经营权作为抵押关系并不大.第二,推脱无钱可借.农村社会中,当亲朋好友面临困境需要借款时,富裕的农户推托说无钱可借的现象并不鲜见.这是由于,一旦信用放款,当借款者难以偿还债务之时,放款者受到人情和面子的羁绊对于催还借款常难以启齿;倘若以农地抵押放款,又会给乡里乡亲留下“薄情寡义”和“唯利是图”的口实[9].

社会学家费孝通1947年首次提出了“差序格局”概念,旨在描述亲疏远近的人际格局,如同水面上泛开的涟漪一般,由自己延伸开去,一圈一圈,按离自己距离的远近来划分亲疏.在这样的关系格局内,自己一直处于这种关系的核心地位,一切价值均围绕“自己”这个中心展开;在维持秩序时涉及到的力量,法律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而基于血缘、亲缘和地缘的人际关系的历史传承发挥着决定性作用[10].不可否认,在乡村社会中由于差序格局的客观存在,关系较为疏远的农户之间发生农地经营权抵押的现象偶尔也会发生,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有效激励,部分富裕的农户可能率先冲破熟人社会的人情关系羁绊[11],进行农地经营权抵押.比如:根据调查笔者了解到江苏省东台市梁垛镇梁西村五组村民单某依托自身4.44亩的农地经营权,获得了2.6万元贷款,但这并不是说农地具有这么高的价值,放款方实际上看中的是单某拥有的养猪场每年具有300头生猪销售的能力[12],事实上农地经营权并不构成抵押要件,更重要的是外部一些因素的影响.总体看,这类抵押的出现并不多见,并不会影响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难以实现这一判断.

1.2货币银行学视角:农地经营权抵押与银行经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之原则相悖

从货币银行学视角分析,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倘若受理农地经营权抵押,无疑将与其经营理念相悖.

1.2.1农地经营权抵押与“效益性”原则相悖

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农民每户可以获得耕地数量较少,而且地块细碎化现象较为严重.《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5条第1款之“限额担保”的规定意味着依托农地经营权抵押放款的额度非常有限,这也直接决定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可以获得的利息很有限.此外,金融机构一旦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将要付出诸多方面的成本:农地经营权的价值估算成本;农地经营权的处置以及折现成本;管理成本.所以,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成本很高.本来就低的银行利息在核减高昂的估算、处置、折现、管理等一系列成本之后,可以获得的收益少之又少.在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背景下,加之金融贷款市场格局本来就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所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旦开展了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业务将势必减少甚至失去其他的贷款业务份额,所以“机会成本”之大不容忽视.鉴于“效益性”原则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生命线,所以除非政府介入,否则金融机构并没有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激励机制.

1.2.2农地经营权抵押与“安全性”原则相悖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很大程度上存在着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明确了“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有些地区为了推动农村金融发展壮大,从而为三农建设提供资金来源,像宁夏、重庆等省(市)部分地区纷纷颁布了具有地方性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这也令这些地区的农地经营权抵押具有了暂时的“合法性”,然而从更大的全国范围看,上述举措并不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所以,在尚未开禁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全国大多数区域,银行等金融机构绝不会违反法律规定,轻易冒着违背“安全性”原则去放开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之业务.

1.2.3农地经营权抵押与“流动性”原则相悖

银行一旦开禁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这项业务,当债务人难以如期还贷之时,将采取变现抵押的农地经营权这一措施.但是农村熟人社会下的村民很难去受让农地经营权,这是由于乡村街坊邻里间肩负着互通有无、互相帮助的道义和责任.在债务人未如期还贷从而导致抵押物被处置之时,其亲戚朋友当然不愿意承受“薄情寡义”“见死不救”的恶名,去受让被处置的农地经营权,否则他们在农村社会中将受抵押人的埋怨,并会被其他人所鄙视.由于受到人情关系的束缚,愿意受让农地经营权的村落成员少之又少,毕竟谁也不愿落下坏名声.因此,一旦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农地经营权的处置上举步维艰,使得“流动资产”转变为“呆账坏账”,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自主经营农地,又让“固定资产”转变成了名副其实的“闲置资产”,不难发现,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旦放开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势必与其“流动性”经营理念大相径庭.

1.3风险认知视角:制度环境、生产经营、抵押物处置、契约、社会保障等风险对农地抵押的抑制

当前,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之所以难以实现,究其原因,从风险认知的视角来看,主要受制于制度环境、生产经营、抵押物处置、契约、社会保障等风险的约束.

1.3.1制度环境风险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很大程度上存在着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明确了“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目前,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在地方性文件批准的基础上开展的,是依托地方政府的力量去推动的,倘若农地经营权抵押产生了纠纷而被诉诸法院,抵押贷款者一旦认为抵押物与国家法律制度相悖,伸张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时将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向两难境地.农地经营权抵押附带的制度环境风险抑制了银行的参与热情,无形中使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1.3.2生产经营风险

生产经营风险是指来自于自然界的干旱、洪涝、冰雹、霜冻、大风等自然灾害,也有部分来自生物机体的入侵,比如植物病虫害等对农业的危害[13].农业生产受自然的制约程度远比其他产业高,自然条件的变化给农业生产造成极大的不稳定性[14].一方面,在未能完全抵御自然灾害的条件下,农业依然是一种靠天吃饭的产业;另一方面,我国农业生产也面临着严重的“粮贱伤农”现象,农产品价格上升幅度非常小,不管是灾年抑或丰年,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其增长幅度很小,但是生产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很大.不可否认随着科技进步,农业现代化进程对抗风险能力的提高产生了促进作用,然而农业领域生产技术总体上的不成熟衍生了新的技术性风险.如此,因农业领域面临的生产经营风险传导至金融机构面临的商业风险,当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未能按期给付,银行即使将抵押物进行处置也难以弥补全部的损失.

1.3.3抵押物处置风险

随着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农民可以获得非农收入,农户家庭收入的获取渠道逐渐趋向多样化,但不管怎样,农村土地在农户心目中始终是“命根子”,是农民天然具有的最后一道生命线.银行对农地经营权这一特殊的抵押物能否处置、如何变现存在畏难情绪,一旦债务人难以按照规定日期给付所欠款项,其之前抵押的农地经营权通过谁进行处置、具体程序怎样操作、怎样将农地经营权再次流转以偿付欠款这一系列难题的存在,使得农地经营权抵押权益缺乏应有的保障机制,抵押物处置风险的客观存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银行开设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动机.

1.3.4契约风险

农地经营权抵押的契约风险,也称“合约风险”,是指当以农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的农户因种种原因未能遵照事先与银行签订的契约文本对银行进行按时还款付息之时,银行等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当农户不能如期还款,有时会以掩盖真相等欺骗行为选择违反契约,契约风险的发生在所难免[15].

1.3.5社会保障风险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农地发挥着农民生活、养老以及就业等本应由社会保障体系所发挥的职能和作用.当前农村居民参加商业性质养老保险的人数尚未达到总人数的一成,很多农民尤其是失去劳动力的农村老人还要以农村土地作为生计来源,对这一群体来说,农村土地上的收成构成了他们仅有的收入来源.倘若实施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当农户发生违约行为,他们面临丧失农地承包权的境地,失地农民极有可能丧失最后一道屏障,在这种情况下农户不得不向政府申请救助,而这将会给政府带来很大的财政负担.倘若不对贷款人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盲目进行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社会保障风险将产生溢出效应.

2反思及政策建议

2.1反思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之所以难以实现,可以从农村社会学、货币银行学以及风险认知等综合分析的视角予以阐释和解构.首先,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作为乡土社会中的新生事物,意味着其难以逾越并挣脱乡村社会的内生性情境的束缚而成为独立的制度规范,不难发现,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这一制度会对其所在的乡土社会情境产生一定的塑造和重构,而这一具体的乡土社会之情境反过来不断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运行产生影响,两者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基于这一分析,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制度的完善必须充分嵌入乡土社会之情境,因时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尊重多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至关重要,而这也是实现抵押的题中之义.其次,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农地经营权抵押与银行经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之原则相悖,银行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的积极性不高,这就需要政府搭建平台,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出发,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第三,从风险认知视角,不难看出制度环境、生产经营、抵押物处置、契约、社会保障等风险对农地抵押的抑制作用,这就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农民、社会力量等各方共同努力,多管齐下,共同应对并防范农地经营权抵押中的各类风险,为农地经营权抵押营造一个健康、合理、有序的良性环境和氛围.最后,对于部分试点先行的地区,在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的进程中,政府、公众以及社会各界还应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其部分试错权,鼓励和引导其去尝试和创新,毕竟一项制度的完善与健全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2.2政策建议

上述反思部分的论述及分析,可以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发展和完善提供较好的制度环境和方针导向.为了破解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农村社会学、货币银行学以及风险认知等层面的一系列困境和瓶颈因素,应从具体的操作层面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2.2.1放松法律管制,允许以农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

法律之所以存在,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保障产权和资产的处分权,然而有时法律的条文和规定会束缚产权视域下资产的变现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明确了“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农地经营权作为农民一种可处分的权利,但由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当前,有一些诸如重庆、宁夏、江苏等试点先行地区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均是在地方性文件批准的基础上开展的,是依托地方政府的力量去推动的,但地方性文件等规章制度就其效力而言远不及正式的法律条文.不可否认,若短时间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进行修改其成本非常高昂,然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对部分牵涉到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相关条例给出重新解释及说明却是可以相对容易做到的.譬如:在严格规定农地经营权抵押必须在贯彻落实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关系这一重要前提和约束下,可以遵照“稳定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原则适当放松对农地产权尤其是经营权的法律管制.换句话说,当且仅当满足农地承包关系没发生改变并且抵押物是农民若干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终止的期限)的农地经营权这一约束条件之时,可以认定农地使用权的抵押是有法律效力的.

2.2.2建立并逐步完善由多主体共同参与、多元化共同分担的风险防范机制

不管是广大农民还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单独应对抵押贷款中产生的一系列风险之时,都会显得力不从心,加上利用农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本身就存在着很高的不确定性,倘若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所有风险均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农户双方进行承担,借贷双方都会显得力不从心.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多主体共同参与、多元化共同分担的风险防范机制,具体的:首先,加大农业生产保险制度的建设力度,并逐渐扩大农业生产保险的覆盖面,对于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这项业务而言,农业生产自然灾害保险、农产品目标定价保险以及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保险等险种显得非常重要.政府应从财政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专款专用于上述保险项目,给予参保户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其次,地方各级政府应从地方财政中专项出资设立诸如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这类基金项目,在借款人因故暂时失去全额清偿债务的能力之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利用这类基金项目补偿银行等金融机构一部分不良贷款或呆账坏账所造成的损失,减少银行的信贷压力;最后,基于对抵押贷款申请人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可以通过有效的第三方为其信用提供担保,至于可以提供担保的相关主体以及方式则日趋多元,譬如可以是村委会担保、村民小组担保、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农村精英担保以及村民间联保等多元化的方式.

2.2.3鼓励民间力量及非正式制度介入,填补现有正式制度的束缚和缺位

如前文所述,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这一制度会对其所在的乡土社会情境产生一定的塑造和重构,而这一具体的乡土社会之情境反过来不断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运行产生影响,两者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基于这一分析,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制度的完善必须充分嵌入乡土社会之情境.鉴于现有的法律体系尚未能够给予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以“合法名份”,导致通过法律这一正式制度在处置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交易过程中的部分环节之时面临高昂的交易成本,而这也为非正式制度以及民间力量的介入提供了空间和契机.可以利用村庄社会中的“声誉机制”以及熟人社会的人情羁绊,强化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的诚信体系建设,在因地制宜引导抵押贷款的进程中,强化“诚信村庄”以及“诚信农户”体系建设,可以采取星级制度来测度信用等级(比如五星代表最高信用等级),健全农户的诚信档案,这也为有效降低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成本和规避抵押贷款的风险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以提高农户抵押贷款的能力,促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得以有序、良性开展.

除此之外,鉴于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面临的一系列风险,农业生产中的一些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民间组织能有效嵌入并激活农村熟人社会中的信息声誉机制,例如可以利用这类组织向有抵押贷款意向的农户提供农地价值评估、农地勘测等服务,以防农地估价过低这类现象的滋生,有效发挥民间组织在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的作用,以实现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健康、长远发展的目标.

2.2.4一定条件下允许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创新模式

由于各地区经济社会、资源禀赋、地域特征等均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一定条件下应当允许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创新模式.比如,四川崇州在实施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进程中创造性的实践了“担保与反担保”这一模式(也称崇州模式),有效降低了银行的放贷压力,并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借贷风险.其实施路径如下:依托县级人民政府出资组建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农户以及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借贷之担保,农户及专业合作社等主体把一定年限的农地经营权当做反担保物抵押给担保机构,银行向农户发放贷款.如此以来,农户同政府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业已成为抵押和担保的关系,当农户未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担保机构先代替农户向银行偿还贷款,然后再以处置农地经营权的形式对农户进行追讨.因为担保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资组建,农地经营权的处置宜基于农户生产经营的具体特征灵活选择不同的形式,譬如将剩余年限的农地经营权转租给别的农户,通过每年的租金偿还所欠债务,也可通过农户生产经营之收益进行偿付,抑或出租给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涉农产业化龙头企业等.

参考文献:

[1]邓小云.我国农村土地抵押的实践困境与法制完善[J].甘肃社会科学,2014(5):184-187.

[2]林乐芬,王步天.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制度供给效果评价[J].经济学家,2015(10):84-91.

[3]陈锡文.农地抵押贷款不宜在我国普遍推广[J].半月谈,2010(4):50-51.

[4]李明秋,王静静,牛海鹏.比较视角下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产权障碍[J].农业经济,2013(11): 104-106.

[5]金媛,林乐芬.规模经营、农地抵押与产权变革催生:598个农户样本[J].改革,2012(9):71-76.

[6]张龙耀,王梦珺,刘俊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5(2):70-78.

[7]姜新旺.农地金融制度应该缓行—对构建我国农地金融制度的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07(6):11-14.

[8]温铁军.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J].红旗文稿,2009(2):15-17.

[9]郭继.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践困境与现实出路—基于法社会学的分析[J].法商研究,2010(5):31-37.

[10]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11]李亦园.人类的视野[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6.

[12]中国江苏网.东台出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EB/OL].http://js.xhby.net/system/2014/06/18/021204492.shtml,2014-06-18.

[13]王岩,杨俊孝.龙头企业带动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风险及其防范—基于新疆玛纳斯县的调查[J].广东农业科学,2012(6):186-189.

[14]王岩.新疆干旱区绿洲特征分析及生态保护对策研究[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4,30(6):75-78.

[15]王岩,石晓平,杨俊孝.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15(11):19-24

[责任编辑:徐明忠]

Why rural land management rights of mortgage loan is difficult to achieve——a comprehensive perspective

WANG Yan

(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5,China)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rural land management rights mortgage become the focus of academic research, however, the effect of farmland management of mortgage loan is also failed to form a set of relatively perfect agricultural land mortgage financial credit system.Based on rural sociology, money and banking and risk etc.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cognitive perspective, trying to explain why rural land management rights of mortgage loan is difficult to achieve,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reflection: thinking of rural land management lies in the system in the direction of the mortgage system to improve the role must be fully embedded into the specific situation of the rural society; the government needs to build platform, starting from the height of the top design, support and guid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carry out rural land management rights of mortgage loa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government, farmers, social forces, such as all parties need to work together, jointly cope with and prevent all kinds of risks faced by rural land management rights of mortgage loan, for rural land management rights to create a healthy, reasonable and orderly benign environment and atmosphere; for part of the pilot areas, in the process of rural land management rights of mortgage loan, the government, the public and the social from all walks of life should also be within a certain range to give some of its right to trial and error.On the basis of the reflection from the specific operation level putting forward to promote the policy suggestions of rural land management rights of mortgage loan : relax the regulation , allow mortgages in rural land management rights; to establish and gradually improve the main body participation, more diversified share of risk prevention mechanism; encourage private power and informal institution to step in and fill the existing bondage and the absence of the formal system; certain conditions allow around adjust measures to local conditions to explore innovation model of rural land management rights of mortgage loan.

Key words:rural land management rights; mortgage loan; the rural sociology; money and banking; risk perception

中图分类号:F30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600(2016)06-0047-06

作者简介:王岩(1987-),男,河南商丘人,南京农业大学博士生,主要从事土地经济与政策的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西部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10BJY063);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KYLX15_0538);2015-2016学年度“清华农村研究博士论文奖学金”项目(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与合约选择研究:基于东中西部农户调查)

收稿日期:2015-12-02;修回日期:201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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