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研究
——《民诉法解释》第292条至第303条评析
2016-04-13朱慧青
山东工会论坛 2016年5期
关键词:程序
朱慧青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研究
——《民诉法解释》第292条至第303条评析
朱慧青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我国2012年《民诉法》引入了一项全新的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2015年《民诉法解释》以12条条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起诉条件、审理流程、裁判形式和法律效果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如何协调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给实践中处理第三人撤销之诉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规范基准。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条件;原告适格;再审程序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
根据我国《民诉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可拆解为六项内容①,而《民诉法解释》第292条又从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提交的证据材料角度变相囊括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六项起诉条件。由于程序条件、时间条件和管辖法院在实践中争议不大,笔者遂着重分析其他三项条件。
(一)主体条件: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按照我国《民诉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为两类人:一类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另一类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然而,由于我国第三人制度特别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范围和类型还存在着不明确的界定,这便造成了我国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欠缺明确的理解与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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