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宅基地流转与退出机制的完善
2016-04-13林鹏程
韶关学院学报 2016年7期
林鹏程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论农村宅基地流转与退出机制的完善
林鹏程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农村宅基地目前存在流转频繁、交易主体与法律规定不统一、宅基地严重闲置等社会问题,其涉及到宅基地的流转与退出机制。近几年的中央文件都趋向于试点推行该项机制。而《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则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对退出机制缺乏立法规定,明显落后于时代要求。《民法典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第60条在宅基地使用权方面,仅界定“户”的范围,存在立法简陋的问题。应完善宅基地流转与退出机制,科学定位宅基地的法律性质,并进一步在民法典总则中进行系统编排,以解决农村宅基地存在的社会问题。
农村宅基地;法律问题;流转;退出机制
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提出宅基地流转与退出机制的运行与操作的基本思路。而《民法典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第60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的名义取得,体系上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户”在“自然人”一章规定,规定比较简单,该条的编排位置有很大争议。本文将探讨农村宅基地流转与退出机制的完善,并思考该项制度在民法典总则编撰中的逻辑表述。
一、农村宅基地流转与退出现状
《民法典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第60条应考虑目前宅基地使用权状况,加以科学把握,民法典的编撰不是在于汇编,而应在制度与体系上进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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