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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

2016-04-13杨晓丽

韶关学院学报 2016年7期

杨晓丽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521)

“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

杨晓丽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521)

《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入刑,效果显著。但“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受到较大的威胁。由于“毒驾”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威胁法益,现有的法律又缺乏对其的管制,急需由刑法来约束这种行为。借鉴美国、德国、法国、新加坡等国“毒驾入刑”的成功经验,分析“毒驾入刑”的正当性,明确“毒驾”的判别依据,制定具体的检测类别,完善检测技术,有利于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惩治“毒驾”的相关法规,以便更有效地打击涉毒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

毒驾;社会危害性;谦抑性

我国近年因吸毒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较多,2014年在各大报纸上正式报道的“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就达到300多起,其产生的巨大危害性以及不可预测的突发性,造成了持续性的社会恐慌。《刑法修正案(八)》已将“酒驾”入刑,而“毒驾”因其诱发的吸毒条件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毒驾”的违法程度比“酒驾”更甚。同时,“毒驾”行为不仅会危害社会公众安全,还会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埋下安全隐患。就刑法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和谐、提倡公平正义、警示违法犯罪的立法本质而言,“毒驾”入刑是必然的趋势。

2015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刘跃进在新闻发言中表示:要想方设法地把“毒驾”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之中,这样才能对“毒驾”行为形成真正的威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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