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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以分流处理为方向

2016-04-13时斌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10期
关键词:制度

时 斌

(安阳师范学院,河南 安阳455000)



劳教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以分流处理为方向

时斌

(安阳师范学院,河南 安阳455000)

2013年12月28日,劳教制度正式被废除,这并不意味着对原来的劳教对象将放任不理,但改革为轻罪制度、建立保安处分制度、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或教养处遇法和纳入社区矫正等解决方式,并不是最佳的解决方案。后劳教时代应该按照分流处理的途径进行解决,即对于原劳教行为,属于正当行为应予保护;属于刑法禁止、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理;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吸食毒品这样的自损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即可,以维持我国对违法行为的二元制裁体系。

后劳教时代;分流;二元制裁体系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标志着劳教制度改革终于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被正式废除了。那么,随之而来的是后劳教时代被劳教行为该怎么处理的问题。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了解劳教制度被废除的原因。

一、问题提出:为什么要废除劳教制度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及演变

要解决后劳教时代向何处去的问题,就需要对劳教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我国的劳教制度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重要的发展阶段。

1.劳教制度的萌芽。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1955年中央出台的《关于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规定了有关劳动教养的处罚内容,这是中央文件中第一次明确出现劳动教养的规定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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