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竞争行为的行政法调控
——以互联网租车市场为考察对象
2016-04-13王崇璋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刘 澍 王崇璋
(淮北师范大学,淮北 235000)
【法学论坛】
共享经济竞争行为的行政法调控
——以互联网租车市场为考察对象
刘 澍 王崇璋
(淮北师范大学,淮北 235000)
互联网租车市场是一种新形态的共享经济形态,是信息化时代的产物。我国现行立法在规制这一新经济行为方面还处于缺位状态。为了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和维护出行市场安全、高效、稳定的需要,我国应当构成综合性的行政法规制体系。
共享经济;互联网租车市场;行政法规制
互联网租车市场在最近引发了近乎白热化的争论,各种观点可谓铺天盖地,莫衷一是。有观点认为,这是一个市场准入问题;也有观点认为是一个经济竞争问题。从对立双方的观点来看,从事运营的私家车车主认为,滴滴快车并非非法运营,而是挂靠了合法公司取得了运营资格;而出租车车主则认为,无论是快车还是专车与传统出租车不一样,没有市场准入资格。①姬诗文:《网络约车再遇“风声紧”》,《科技日报》2016年4月12日第5版。 陆首群:《分享经济是信息经济发展的典型创新2.0模式》,http://www.mgov.cn/complexity/info150919.htm,移动政务网,2016年4月17日访问。学者们倾向于从不同学理来解析。有观点认为,专车服务属于新兴城市用车O2O市场,专车服务解决的是人对于车的诉求,满足的是快速安全到达目的地的需求。②陈永东:《专车之争,出大招了》,《销售与市场管理版》2015年第4期,第86-87页。亦有观点认为,出行市场在当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补贴带来的诟病。禁止专车、快车解决不了出行难问题,不禁止又有伤出租车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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