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韩医生说明义务比较考察

2016-04-13朴顺善

学术交流 2016年3期

朴顺善

(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80)



中韩医生说明义务比较考察

朴顺善

(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80)

[摘要]当前因医生未尽说明义务,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沟通不畅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出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医生的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中韩两国关于说明义务的主体及相对方、法律性质、内容、说明义务的免除等方面存在相同之处和差异。医生说明义务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义务,有必要借鉴韩国的经验,借助判例形式不断丰富其规则体系,以缓解我国医患矛盾紧张之问题。

[关键词]医患关系;医疗风险;说明义务;法定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医患关系尖锐,医患纠纷频发,而缓解医患关系的关键点在于加强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传统的医患关系定位在“以疾病为中心”“医生救死扶伤职责为核心”的不平等关系上,容易产生纠纷和激化矛盾。而现代医患关系定位在“以病人为中心”“医疗服务合同为核心”的平等的法律关系基础上,这一发展趋势决定了患者自己决定权和医师说明义务在医疗侵权纠纷法律规范中的核心地位。

韩国法学界认为,医生的说明义务贯穿于医疗行为的整个过程。医生应向患者充分说明检查结果、治疗方案、替代性治疗方案、医疗风险等情况,使患者在充分了解自己病情的前提下自主作出是否接受侵袭性医疗方案的决定。医生的说明是患者行使自己决定权的前提。我国关于医师说明义务的立法要晚于韩国,但从立法上来看,其框架与韩国基本相同。……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