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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问题及其对策

2016-04-13王静

学术交流 2016年3期

王 静

(吉林大学 法学院,长春 130012)



论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问题及其对策

王静

(吉林大学 法学院,长春 130012)

[摘要]自首作为刑罚制度,应符合刑罚的价值取向——公正与功利;并具有节约司法资源、一般预防的功能。然而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既与之前司法解释相冲突,亦给职务犯罪的侦查、审查起诉工作带来诸多问题。为解决上述冲突,亟待修改立法——职务犯罪自首应以刑罚目的作为解决刑罚合理性问题的根据,为实现一般预防,建立“以节约司法资源为衡量标准,采取阶梯式刑罚:不同梯度对应不同减免程度”的自首制度。同时,上述司法解释未明确职务犯罪自首的证明责任,在实践中亦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并兼顾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司法机关应履行客观、公正义务。

[关键词]职务犯罪;自首;刑罚目的;量刑情节;证明责任

自首作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在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关于自首的认定与证明,在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主要问题有二:一是职务犯罪中认定自首时,“自动投案”的标准不统一,反映了立法者在公正与功利、报应与预防之间的徘徊。二是职务犯罪中自首的证明主体是谁?

一、 职务犯罪自首的现有规定及其冲突

(一)职务犯罪自首的现有规定

《刑法》第67条对自首的认定有着明确的定义,其中指出犯罪者若主动投案并交代罪行可认定为自首;若犯罪者已经被司法机关强制管控(包括嫌疑人、被告和已服刑的犯人),主动交代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也可作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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