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的衔接
2016-04-12付大峰
商洛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
付大峰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的衔接
付大峰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促进其合法、合理行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所侵害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法律制度。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其性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尤其是二者在受案范围的衔接上存在问题。要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权利,监控行政权,完善这两种制度是关键。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衔接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我国行政救济制度中的两个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自1999年4月29日通过的《行政复议法》和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这两部法对于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力滥用,遏制政府腐败和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根本性作用,是防止政府权力滥用的堤坝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天然屏障。正如法国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里曾论述到:“……政治自由只在政治宽和的政府里存在,不过它并不是经常存在于政治宽和的国家里;它只有在那样的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但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在我国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要实现依法治国,离不开法制的保障,而要实现依法行政,建成法治政府,行政法律制度是保障。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