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证据规则及其法理分析
2016-04-12张建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程序
张建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
政法与社会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证据规则及其法理分析
张建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
国际商事仲裁的灵活性要求仲裁庭在认定涉案事实时不严格拘泥于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在举证、质证、认证等规则上存在一定的冲突,《IBA证据规则》《贸仲证据指引》等软法性文件则试图就这种冲突加以弥合。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程序中的证据事项应坚持以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为主导,适当考虑来自不同法域证据实践的特殊证据规则,着力实现现代仲裁的国际化与自治性优势。
商事仲裁;证据规则;专家证人;证明标准;证据开示
《旧约圣经》中所记载的“所罗门审判”的故事常常被视为最早运用仲裁方式解决民间纷争的例子,同时亦可援用来说明仲裁证据规则的灵活性。正如圣经文本所记录的,两名娼妓分别产下一名婴孩,其中一位母亲的孩子已在昨夜死去,该母亲在知晓此事的第一时刻即将自己的死婴置于另一位母亲的床榻,并声称存活的婴儿为己方所有。两位母亲发生争执,并于第二日提请所罗门王居中裁判。所罗门王用巧妙的裁判智慧解决了事实的认定:既然双方都无从提供两名婴儿以及口头证据以外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所罗门便向两位母亲提议,以劈分婴儿的方式将存活的孩子斩为两半,两位母亲各得一半。其中一位母亲声泪俱下,苦苦央求所罗门,宁肯放弃生母的资格,也不愿眼睁睁看着尚在襁褓中的婴儿因劈分而死;另一位已死婴儿的生母则同意所罗门的折中方案,同意即刻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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