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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环境下的社会公共安全治理

2016-04-11朱志萍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年1期

朱志萍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137)

大数据环境下的社会公共安全治理

朱志萍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137)

为适应大数据的新常态社会环境,社会公共安全治理模式由传统的事后补救的“治疗式管理”转向“预防式治理”。这一新模式的运作以大数据收集为起点,通过对其在公共安全治理过程中作用的挖掘,实现大数据参与治理的功能,并最终制定大数据策略付诸行动。

大数据;公共安全治理;预防式治理模式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是公安机关根本的法定职能之一。当社会安全已由传统安全威胁转向传统与非传统并存之时,对于公共安全的“理”就不再是“管理”,而是“治理”了。治理意味着主体由公安机关一元转向了公众多元;意味着信息由公安独享转向了公众共享;意味着手段由公安专职转向了公众通职。这些转向都是与当前社会环境因素的变化密不可分的,毫无疑问,大数据的出现及其广泛影响是当前社会环境中最重要的变化因子。

一、大数据于社会公共安全治理而言的全新内涵

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我国政府履职亦迈入了新常态的发展视域。所谓常态,是指一定阶段的恒常状态或态势;而谓之新,则意味着这种状态或态势异于以往。于公安机关履职而言,新常态作为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典型特征就是信息化——无论是工作的目标与内容,或是完成工作的手段与形式,抑或是工作的评估与检验,都必将与信息化紧密关联,由此,势必带来履职环境、主体、客体、思路等等的变化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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