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背景下的法律文书学教学改革*
2016-04-11肖晗,胡露
时代法学 2016年6期
肖 晗,胡 露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背景下的法律文书学教学改革*
肖 晗,胡 露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法律文书学作为一门以理论为指导、以实践为主体的操作性课程,其规范性与质量逐渐被法学教育所重视,但它存在的诸如不重视法律理念教育、不突出法律思维培养、不强化制作技能训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法律文书学教学更快、更好的发展。因此,改革传统法律文书学教学模式以适应司法改革、法律职业改革的需要显得十分必要,确立制作技能、法律思维、法律理念作为法律文书学教学的三大支柱是改革的重要路径。
法律文书;教学;理念;思维;技能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在“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部分明确提出:“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由于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主干成分是法学专业的学生或毕业生,因此,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思维的训练和法律技能的养成便是法学教育的根本所在。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中,法律知识的传授被视为法学教育的生命线甚至被视为唯一的任务,即便是在法律职业改革带动法学教育改革的背景下,无论法学教育如何改革,法学课程体系如何变化,法律知识的传授都应当是法学教育的基础,或者说,法律技能、法律思维、法律理念是寓于法律知识的传授中获得或实现的,故笔者在此对其不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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