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作主义的利益协调思想分析及其现实应用
2016-04-11李砚忠缪仁康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主体
文 李砚忠,缪仁康
(1.中共中央编译局;2.北京城市学院,100032)
新合作主义的利益协调思想分析及其现实应用
文 李砚忠1,缪仁康2
(1.中共中央编译局;2.北京城市学院,100032)
转型期的社会呈现出多元的利益结构形态,而利益多元化必然激化不同社会利益主体的矛盾。因此,将日益分化的社会利益主体及其不同的利益诉求整合起来,使之有序地传输到国家的政治中枢系统,并通过政府来有效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以强调阶层合作,主张协商妥协为根本特征的新合作主义可以为全面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缓解冲突、寻求社会和谐提供独特的研究视角。
利益分化 政府 新合作主义
一、新合作主义的渊源及核心观念
20世纪70年代初,有学者发现欧洲的一些国家在利益调节、政策制定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合作主义倾向。于是,他们从中提炼出合作主义的理想模型,作为对这种机制与实践的一种概括。为了与二战期间和法西斯政权有染的合作主义的区别,将其笼统地称为新合作主义。
关于新合作主义的概念至今仍众说纷纭。正如菲利浦·施密特所形容的,人们“用很多不同的方式界定这一概念,对其付诸实行亦常常有争议”[1]。《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新合作主义的定义是:“新合作主义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政治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数量有限的、代表种种职能利益的垄断集团与国家机构就公共政策的产生进行讨价还价,为换取有利的政策,利益组织的领导人应允通过提供其成员的合作来实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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