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中新型诉辩关系之双重构建
2016-04-11韩东成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韩东成
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中新型诉辩关系之双重构建
韩东成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一、传统诉辩关系的困境
(一)对话与对抗:诉辩关系应有的两个维度
本文所称诉辩关系,是指公诉部门(诉方)与辩护律师(辩方)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诉辩关系应包括对话和对抗两个维度。
一是对话,因二者在价值目标上共同性、一致性,且均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故而存在对话的基础。“如果一定要为对话找一个目的的话,那么我们的目的乃是在于真正地、流畅地对真理进行交流。”①[英]戴维·伯姆:《论对话》,王松涛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正如曹建明检察长2015年6月4日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所说:“无论从哪方面讲,公诉人与律师都不是简单的控辩关系、对抗关系。”②王治国、郑赫南:《着力提升公诉理念 充分发挥公诉职能 维护国家安全稳定 促进严格公正司法》,《检察日报》2015年6月5日。对话的最大功用,在于借助实体理性和程序理性,及时发掘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程序规范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或者减少造成更大的损害。
二是对抗,因二者在职责任务、角色定位等方面不尽相同,在对抗性的集中呈现地——法庭上,二者的诉讼主张有时更是针锋相对,故而言对抗性乃诉辩关系之天然属性,失去对抗的诉辩关系,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再者,审判的目的在于揭示曾经发生过的事情,而诉辩双方的对抗正是人们所能设计的发现真实的最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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