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标准的发展及完善
2016-04-11丁晓华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丁晓华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 201210)
刑事赔偿标准的发展及完善
丁晓华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 201210)
摘要:《两高刑事赔偿解释》的出台,展示了刑事与民事赔偿标准趋同的特点,有助于保障国家赔偿请求权人获得快速理赔。但多个刑事赔偿项目仍坚守全国平均主义的客观计算方式,导致司法实务缺乏一定的裁量空间,赔偿额与实际损害难以充分契合。基于“特别牺牲说”的理论依据,我国可以尝试对刑事赔偿制度进行单独立法,先行实现刑事赔偿领域的全部赔偿原则,并对错误执行死刑的赔偿标准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量化规则作出特殊规定。
关键词:刑事赔偿;全部赔偿;精神损害;错误执行死刑
我国国家赔偿标准由《国家赔偿法》专章予以规定,统一适用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与司法赔偿,由于赔偿额过低,一直饱受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批评,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外补偿现象的发生。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刑事赔偿解释》),对刑事赔偿的范围、程序及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关于刑事赔偿标准的内容,细化了国家赔偿各类项目的计算方式,推动了国家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标准的统一,引发各界关注。我国刑事赔偿标准是否已通过上述司法解释臻于完善,是否还有继续调整和改良的必要,本文对此展开分析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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